06.27 得不償失:種糧大戶倒賣小麥種子被判刑1年,罰款兩萬五!

姜某某等兩人從江蘇來到蕪湖市某鎮承包了900多畝田地,因承包時間較晚,為避免錯過播種時間且不熟悉環境便找到老鄉趙某聯繫購買小麥種子。之後,趙某幫助姜某某購買了八萬多元的小麥種子,為趕農時姜某某在沒有做出芽實驗的情況下就將種子種下,然而意想不到的是,最終種子發芽率不過三四成,姜某某兩人一下損失了八九萬元。

氣不過的姜某某向公安機關報案,經過偵查,一起倒賣種子案浮出水面。日前,鳩江區法院對該案進行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徐某某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徐某某系蕪湖市某鎮種糧大戶,在沒有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違反國家規定兩次向姜某某等兩人販賣小麥種子。2016年12月,被告人徐某某經沈某甲介紹在高某某經營的東嶽米廠以1.3元/斤的價格購買了自留小麥種子19500斤,後按照1.6元/斤的價格通過中間人趙某銷售給承包農戶姜某某等兩人用於種植。2016年12月中旬,被告人徐某某通過沈某乙、管某某在孫某某處以1.27元/斤的價格購買30000斤小麥種子,後按照1.6元/斤的價格通過中間人趙某銷售給承包農戶姜某某等兩人用於種植。 綜上,被告人徐某某非法經營數額為79200元,違法所得約15750元。2017年6月28日,被告人徐某某自行到公安機關投案,在審理中退出全部違法所得。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徐某某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許可買賣農業種子,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因其具有自首、退出全部違法所得等量刑情節和認罪、悔罪態度,適用緩刑不致有再犯危險。綜合全案,遂作出上述判決。

  在我國種子經營活動實行許可制度,未取得種子經營許可證而倒賣種子,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經營罪,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購買種子而言,從正規種子公司購買的種子質量更有保障,能較好地降低糧食生產、經營風險,選擇種子購買途徑時需認真考量。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相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種子經營實行許可制度。種子經營者必須先取得種子經營許可證後,方可憑種子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或者變更營業執照。種子經營許可證實行分級審批發放制度。種子經營許可證由種子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常規種原種種子、主要林木良種的種子、常規種原種種子、主要林木良種的種子經營許可證,由種子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並達到國務院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註冊資本金額的種子公司和從事種子進出口業務的公司的種子經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國務院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第二十七條 農民個人自繁、自用的常規種子有剩餘的,可以在集貿市場上出售、串換,不需要辦理種子經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管理辦法。(刑庭 歐陽巍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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