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9 界首:婆婆狀告兒媳一房二賣

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後,最終要通過產權變更登記予以確權,否則買賣雙方的權益可能得不到法律保障。

8年前,界首市的趙亭亭通過委託人,將自己的房產賣給婆婆徐小娟,並簽訂了買賣協議,但一直未辦理過戶手續。不料幾年後,趙亭亭又將上述房屋轉賣給他人。對此,婆婆一紙訴狀將兒媳告上法庭。

近日,阜陽中院審結此案,依法駁回了徐小娟的訴訟請求。

婆婆:兒媳將賣給她的房屋轉賣

趙亭亭是徐小娟(化名)的兒媳。

2017年6月份,徐小娟突然一紙訴狀將兒媳趙亭亭告上法庭,理由是兒媳婦串通他人出售了原本賣給她的房屋。

原來,早在2010年4月初,趙亭亭以30多萬元的價格購買了界首市某樓盤的2樓房屋,並辦理了產權證。

一個半月後,趙亭亭因在外地學習,出具委託書,並通過公證處予以公證,委託一名朋友代其辦理上述房屋的買賣、過戶登記以及代簽上述房屋的相關合同、代收相關文書。

當時,趙亭亭的代理人與徐小娟簽訂《買賣協議》,約定將涉案房屋以30萬元的價格出售給徐小娟,但雙方此後一直未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

2016年,趙亭亭因與李某之間存在借貸關係,將上述涉案房屋以70餘萬元的價格轉讓給李某,雙方於2017年5月簽訂《阜陽市存量房買賣合同》。當時,趙亭亭與李某在界首市房地產管理局簽署《轉移登記申請表》。經過法定程序,界首市不動產登記管理部門為李某頒發了不動產權證書。

法院:買賣協議不存在法定無效情形

徐小娟認為,趙亭亭、李某存在惡意串通的行為以及李某未支付相應對價,嚴重損害了她的利益。因此,徐小娟懇請法官判決趙亭亭和李某簽訂的這份《存量房買賣合同》無效。

界首市法院審理認為,趙亭亭與李某簽訂的買賣協議不符合無效合同的情形。顯然本案中,趙亭亭存在一房二賣的事實,趙亭亭與徐小娟雖然簽訂了買賣協議,但是雙方並未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不產生對外公示的效力。法律上涉案房屋仍是登記在趙亭亭的名下,趙亭亭對該房屋仍有處分權,其與李某簽訂的買賣協議不符合無效合同的情形。

此外,徐小娟並未提供證據證明李某對涉案房屋之前已經轉讓給徐小娟是明知的,也沒有證據證明雙方存在惡意串通的情形。從趙亭亭協助李某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的行為來看,趙亭亭對將房產過戶給李某系本人自願的行為,至於是否支付對價,應是趙亭亭與李某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應由趙亭亭來主張自己的權利。

最終,一審法院根據《物權法》等的法律條文規定,駁回了徐小娟對趙亭亭、李某的訴訟請求。

宣判後,徐小娟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近日,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支持一審判決結果,依法駁回了徐小娟的上訴。(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法官說法

本案的主審法官表示,趙亭亭在將涉案房屋過戶給李某之後,已經發生了物權轉移的效力,在買賣協議不存在法定無效情形的情況下,徐小娟主張確認買賣協議無效依法不應支持。

如果徐小娟認為趙亭亭一房二賣的行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應當請求追究趙亭亭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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