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2 「調查」青島交通銀行“5億違法放貸案”發回重審

記者 王昱倩

一筆金額5億元的貸款,逐漸波及,引發一場始料未及的風波。

2018年5月30日,淄博市中級法院通知被告人律師,交通銀行青島分行市北第一支行行長戚靜、行長助理趙聲、客戶經理劉興尚、營運主管費璟波違法發放貸款、違規出具金融票證案被髮回重審。

此前,桓臺縣人民法院判決:戚靜犯違法發放貸款罪、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處罰金十萬元;趙聲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劉興尚犯違法發放貸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費璟波犯違規出具金融票據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交通銀行稱,地方企業參與辦案,涉嫌以刑事手段干預經濟糾紛,侵佔國有資產5億元。企業卻呈現了另一個版本:該集團財務總監與銀行工作人員、其他企業惡意串聯,刻意隱瞞,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造成理財資金損失5億元。

禍起詢證函

交通銀行青島分行市北第一支行的會計主管費璟波,無論如何也不會料想到,一項領導打過招呼的業務,竟為她帶來兩年的牢獄之災。

2015年2月11日,兩份來自瑞華會計事務所的詢證函引起了費璟波的注意。詢證函要求銀行核對一筆賬戶名稱為“交行保證金-山東東嶽化工有限公司繳存戶”的餘額,顯示有2億元。

依據《交通銀行“531”工程單位資信證明和詢證函業務管理及核算辦法(暫行)》(以下簡稱“531”規定),當詢證函第一次寄來時,營運副主管喬磊拒絕對該筆保證金詢證,並在信息不符的一欄中註明該筆資金非銀行存款。

作為市北支行的行長,戚靜的一個電話改變了第二次詢證。戚靜要求費璟波,“你找找上級分行的會計部,想辦法給東嶽集團出詢證函。”

在後來警方對費璟波的調查中,費璟波承認,如果不是戚靜的指示,“保險起見,我不會直接出具。”

費璟波查詢到,“531”規定當時還未在青島分行上線。未上線分行仍執行《交銀辦【2008】12號文件》。該文件規定“轉入保證金的存款不能出具資信證明”,但對銀行詢證函沒有明確禁止性規定。她又問了青島分行的營運部人員,得知青啤集團的保證金能詢證,於是,她對東嶽集團的保證金賬戶進行了詢證。

據費璟波告訴界面新聞記者,她一直認為這是一筆保證金。未曾料想,對這筆資金性質的爭議,交通銀行市北支行卷入了連環旋渦,無法抽身。

事情要追溯到2014年12月26日。

交通銀行青島分行與東嶽集團附屬子公司東嶽化工、東嶽高分子及兩家盟誠系公司盛泉節能、恆泰節能訂立三方協議。三方協議規定:交通銀行青島分行向盟誠系公司發放流動資金貸款5億元,為其向東嶽集團購買貨物提供融資支持。

「调查」青岛交通银行“5亿违法放贷案”发回重审

時任東嶽集團財務總監李濱負責與交行交涉這項業務。李濱提出,為支持該筆貸款的進行,東嶽集團可以提供同等數額的資金作為保證金,但不能簽訂保證金合同。市北支行行長助理趙聲提出,可以簽訂類似“保稅倉”業務的協議。

經手該筆業務的分行法律合規部人員曾對警方表示,當盟誠系不償還5億元貸款時,銀行可以查封盟誠系從東嶽購買的貨物,東嶽再以回購貨物的形式償還債務,所以,這筆5億元擔保金性質的資金被書面定義為“回購準備金”。

2015年6月、7月、9月,恆泰公司三次逾期支付交行利息。根據三方協議規定,青島交行扣劃了東嶽集團賬戶上的5億元回購準備金。

此後的事件發展陷入羅生門。

據東嶽集團《法務審閱報告》的說法,屬於東嶽集團的5億元存款,自2014年底存入青島交通銀行後,餘額一直保持不變。2015年11月2日,通過向交通銀行查詢,這筆資金餘額變成了零。東嶽集團立即向公安局報案,並稱財務總監李濱與銀行人員惡意串通,隱瞞三方協議的存在,涉嫌侵佔公司資金。

銀行則認為:三方協議和購銷合同是在東嶽集團主導下籤訂的,是各方當事人的公司行為。根據三方協議約定,當恆泰出現逾期違約,或恆泰、東嶽化工發生重大產權變化、債務糾紛等,青島交行認為有可能影響青島交行對恆泰債權安全的情況時,有權自主決定或採取措施,扣劃回購準備金。

2016年2月2日,被指精心策劃該案的李濱因涉嫌挪用資金罪被桓臺縣人民檢察院批捕。但令銀行方面沒有想到的是,桓臺縣公安的偵查,逐漸波及青島交行,並由此引發一場始料未及的金融風暴。

2016年3月3日,青島交通銀行市北第一支行客戶經理劉興尚被桓臺縣公安採取刑事拘留。7天后,費璟波被刑事拘留。一個多月後,行長助理趙聲被採取刑事拘留,7月15日,行長戚靜被刑事拘留。四人涉嫌的罪名均是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在東嶽集團的指控中,四人違規出具了詢證函,掩蓋了5億元資金的保證金性質,與李濱串通,刻意隱瞞存在三方協議的事實。

在桓臺縣檢察院的指控中,戚靜、劉興尚、趙聲又多了一項罪名:違法發放貸款罪。

五億元放貸始末

根據一審判決書,盟誠系公司負責人李方學承認:原東嶽集團財務總監李濱長期將該集團的資金拆借給盟誠系公司,通過民間借貸方式賺取資金利息。

2014年底,盟誠系公司無法償還東嶽集團的13億餘元借款,東嶽集團面臨年度財務審計,李濱多次催其還款。於是,李方學想從銀行貸款去還款。

在青島的一間茶樓裡,盟誠系負責經辦貸款業務的田茂連與行長戚靜、行長助理趙聲見了面。據戚靜的說法,田茂連稱,為了讓東嶽集團年底的財務報表好看,想從銀行貸款,且東嶽集團可以為貸款提供百分之百的現金保證。

接下來的事實眾說紛紜。

戚靜、趙聲等交通銀行人員稱,田茂連提出,盟誠系公司和東嶽集團有貿易關係,可以通過貿易的形式做貸款。戚靜隨後安排趙聲落實貿易關係的真實性。沒過幾天,趙聲稱,他側面打聽了解到,可能是真的。

在田茂連的敘述中,戚靜等人主動提出銀行可以做一個有貿易背景的低風險業務,但眾人心知肚明,貿易只是一種設計形式,並不是真的。

一審判決書指控:行長戚靜、行長助理趙聲、對公客戶經理劉興尚,明知購銷合同虛假、此次貸款所依託的貿易背景不真實,通過簽訂三方合作協議,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5億元。貸款發放後,田茂連等人通過給交通銀行青島市北第一支行攬儲2億多元表示感謝。

在攬儲該項業務時,交通銀行究竟是否知悉貿易背景的真實性,界面新聞記者梳理相關證據發現,這一關鍵情節疑點重重。

首先,在貸前調查中,銀行根據客戶的需求,匹配相應的信貸或融資產品、定製業務方案。客戶經理負責與客戶協調,讓客戶提交合格的資料並進行盡職調查。根據企業的行業地位、經營歷史、風險防範程度等,銀行對其形成初步判別。

戚靜的證言稱,銀行認為,東嶽集團是優質客戶。“市北第一支行願意藉助這次機會,與東嶽集團發生業務,方便日後合作。所以意識到田茂連所說的貿易可能是虛假的情況下,最後還是推動了貸款的發放。”

進入貸時審查階段,疑點逐漸暴露。其一,田茂連帶李濱來到青島交行,李濱表示,東嶽集團是上市公司,不能簽訂保證金合同。戚靜隨即和趙聲商議,拿出一份三方合作協議文本,經青島分行法審修改通過。

其二,客戶經理劉興尚接手後,他發現,盟誠系兩個公司要從東嶽高分子、東嶽化工購買聚氯乙烯、聚四氟乙烯,但兩公司的經營範圍沒有這兩種化工產品的資質。他隨即彙報給趙聲。不久後,盟誠系公司人員將變更後的資料送了過來。

根據一審判決書,界面新聞記者梳理證詞發現,疑點隨後被消除也基於兩點。

第一,田茂連帶著劉興尚、趙聲拿著三方協議,購銷合同及其他手續去了東嶽集團及下屬兩家子公司簽字、蓋章。經由出納人員張瀟琳蓋章,又聽到李濱與董事長張建宏通話,交行人員確定了東嶽集團進行該項業務的真實意願。

第二,李濱所攜帶的公章、法人章經銀行系統核驗真實、無誤。青島交行通過受託支付的方式,將5億元貸款直接支付給資金的實際受益者東嶽集團,東嶽集團再向盟誠系發貨。這樣一來,防止借款人盟誠系將貸款挪作他用。

該項業務亦經過了重重把關:劉興尚和另一個客戶經理進行初審,其後,戚靜審查後簽字確認。支行上報青島分行後,又至少經過四個環節的審查。

在青島分行的貸審會議上,通過投票表決,一致通過了這項貸款業務。

2014年12月29日,交通銀行青島分行向東嶽化工、東嶽高分子發放5億元貸款。同日,東嶽子公司轉入5億元到交通銀行賬戶上。

該案戲劇性反轉之後,東嶽集團稱,該協議的簽署,完全是李濱的個人行為。東嶽集團管理層,並不知悉三方協議的簽訂,也不知悉與盟誠系的貿易關係。

他們稱,2011年4月底,李濱向管理層提出,為減少資金的佔用成本,建議與銀行以委託貸款的方式利用這些銀行承兌匯票。

由此,公司管理層認為,這筆資金是公司投資的理財交易或產品。

他們提供的證據是,李濱發給財務官的電郵,包括集團投資交易的詳情。這筆資金交易未出現在電郵中。東嶽集團懷疑,該協議是由李濱與青島交行、盟誠系公司惡意串通,刻意隱瞞,騙取東嶽集團鉅額資金的犯罪行為。

直到庭審階段,雙方仍就此進行激烈的交鋒。交通銀行要求法院調取東嶽集團的用印申請單、用款申請單。但桓臺縣法院僅調取了一份用印申請單,上面只有李濱的簽字,意味著公司章、法人章的用印審批僅需李濱的同意。

“如果5億元的資金從公司流出,管理層說不知道。那麼,銀行付給東嶽集團5億元的貸款流入,東嶽集團也沒有人察覺嗎?”交通銀行青島分行一名高管接受界面新聞採訪時說道,“簡直匪夷所思。”

銀行風暴

基於銀行方面的說法,在這筆交易的貸後管理階段,貿易關係不真實的證據更多地暴露出來。

上述交通銀行青島分行高管講述,5個億的貸款入賬後,“企業拖了很久,沒來對賬”。放款後,劉興尚稱,他向盟誠系索要購銷貨物增值稅發票和進出貨清單,盟誠系回覆,行情不好,還未提貨。貸款發放後三天,李濱打來電話,要求詢證函的戶名直接寫公司名稱,不能寫交行保證金,遭到了戚靜的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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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面新聞記者得到的一份東嶽化工出具的《關於交通銀行“欠息情況的函”的回覆》,2015年7月,東嶽化工稱:聚氯乙烯的市場價格一直處於下降趨勢,未來有反彈較大的可能,我司將會繼續延續與山東恆泰及貴行的三方合作。事實上,依據判決書,恆泰、盛泉公司的會計證實,盟誠系公司賬目上自始至終沒有任何貿易記錄。2015年10月,市北支行扣劃了保證金賬戶上的5億元。

根據東嶽集團的《法務審閱報告》,最早在2015年8月,東嶽集團經由內審發現了與盟誠系的欠款關係,並安排了還款協議。2015 年 11 月 2 日,東嶽集團向青島交通銀行查詢到保證金餘額為零後,立即向公安當局舉報。

東嶽的說法是,李濱當時全權管理理財事務。財務及法人章、網銀優盾、支票簿、開支票密碼器及會計憑證,由兩位出納員保管。

李濱與兩位出納員都屬於結算中心的員工。事發後,兩位出納員亦被控制。

兩家附屬公司東嶽化工、東嶽高分子的財務部長稱,李濱告訴他們,該交易已獲集團管理層批准。由此,他們並未進一步詢問。

11月2日當日,李濱挪用資金案正式立案。

知情人士告訴界面新聞記者,戚靜案,是偵查李濱挪用資金一案發現的“案中案”。戚靜的姐姐戚萍說,一開始,桓臺縣警方告訴戚靜,是詢證函的事。

費璟波在接受界面新聞採訪時表示,2016年,桓臺縣警方多次到支行做調查筆錄。直到被帶走,費璟波還以為,她是去做筆錄,但隨後被刑拘。“回憶案情細節時,我想了許多天。每年春節後,支行要做的詢證函業務達到數百戶。這對我就是一筆普通業務。實在沒料到,以後發生的事。”

“那段時間,交行上下人心惶惶。”上述交通銀行青島分行高管說。“我們都感覺,踩著高風險的職業紅線。如果合同是真的,企業還能反悔,說來籤合同的是個‘臨時工’,按這個邏輯,要有多少銀行人員被判刑?由於這件事的影響,戚靜也停止了工作。”

2016年5月26日,戚靜、趙聲、劉興尚違法發放貸款罪被立案。7月15日,戚靜被刑事拘留。次日,她被變更強制措施為監視居住。

企業被指參與辦案

該案經由四次開庭審理,戚靜、趙聲、劉興尚、費璟波的律師均作無罪辯護。

開庭時,四位律師均向桓臺縣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他們認為,貸款行為主要發生在青島。庭審質證中,法官答覆,交通銀行把詢證函發回瑞華會計事務所後,事務所派審計人員進駐到東嶽集團,該過程發生在桓臺,另外,違法發放貸款罪與李濱案有牽連——因此,桓臺縣公安局有管轄權。

戚靜所作的12份有罪供述都發生在監視居住期間。戚靜當庭指出,指定監視居住期間,有兩名東嶽集團的人參與看管她。一段押送戚靜到訊問室的錄像出現了這兩個人的身影。

在法庭上,戚靜的辯護律師還稱,戚靜等人對貿易背景盡到了審查義務,沒有證據證明戚靜明知貿易背景虛假而實施貸款。田茂連所說,為了賬面好看,沒有法律規定該目的不合法。因為將第二年的銷售通過一定方式提前實現是企業年終的慣常做法,並不違法。該目的不能證明,偵查機關認定的貿易背景虛假。

此外,他還稱,青島交行發放的5億元貸款,通過扣劃回購準備金,銀行沒有損失,戚靜的行為不符合違法發放貸款罪的構成要件。

值得注意的是,為了證明李濱的行為是公司行為,並不存在與銀行的惡意串通,銀行方面出示了一份加蓋東嶽化工公章、財務章和法人章的《入賬資金證明》,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東嶽化工仍要求和銀行發生貸款業務。

銀行方面稱,由於前次5億元貸款依據的貿易未發生,戚靜為了進一步確認貿易真實性,要求面見東嶽集團的董事長張建宏,張建宏當面確認了2000萬貸款業務的真實性。後來,銀行再次發放了貸款2000萬元。

疑點重重的是,後來證明,此時的李濱挪用資金案已案發,其被解除職務、取保候審。但他和張建宏一起來到青島,聲稱繼續做貿易並且要求貸款。

銀行指出,在桓臺公安調查之前,東嶽集團方面以涉及企業秘密為由,李濱的電腦檔案曾遭刪除。但公安隨後稱,刪除的檔案未影響調查結果。

東嶽集團曾發佈公告稱,按公安局的調查報告,除李濱及該兩位出納員外,集團無其他人員涉案,被挪用資金流向經已查清,去向與管理層無任何關連。

2017年12月29日,桓臺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戚靜犯違法發放貸款罪、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十萬元;趙聲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八萬元;劉興尚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費璟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依據一審判決書,辯護律師提出的非法證據排除、不知貿易背景虛假、沒有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均不予採納。法院認為:戚靜等人違法發放貸款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嚴重破壞國家信貸管理制度,雖然沒有造成銀行損失,但不影響違法發放貸款罪的構成。

法院同時認為:費璟波在櫃員喬磊、鄭蔚第一次已經如實出具詢證函的情況下,根據戚靜的指使,出具了與第一次詢證函內容完全相反、違背客觀事實的詢證函。其辯解不予採信。

宣判當日,十幾個武警守在法庭內,氛圍緊張。聽到一審判決的戚靜臉色慘白,癱倒在地。法警搬來椅子,讓戚靜坐著休息。

五億元之爭

工商資料顯示,創建於1987年的東嶽集團註冊於開曼群島,2007年在香港上市。公司前身是濟南化工廠桓臺分廠,其後與馬來西亞新華聯集團合資合作。東嶽集團的廠區位於淄博市桓臺縣,系當地重要工業企業之一。2016年,東嶽集團年收入為79.69億元,淨利潤6.15億元,繳稅2.46億元。

受李濱挪用資金一案影響,自2016年4月1日,東嶽集團宣佈在聯交所停牌。停牌維持了一年又兩個月。復牌當日,漲幅高達101.46%。但即便經過一倍的漲幅,東嶽集團的市盈率僅有8.7倍,市淨率0.95倍。

一審判決後,戚靜等人均表示上訴。作為違法發放貸款罪的對偶罪,3月12日,青島市市南分局就交通銀行青島分行貸款被騙案立案,

與此同時,東嶽集團子公司東嶽高分子、東嶽化工於山東省高院向交通銀行青島分行、市北第一支行(第一被告),淄博盛泉節能、恆泰節能公司(第二被告)提出民事訴訟。東嶽集團指出,該訴訟原因是,各被告被指惡意串通損害原告利益。東嶽集團申索要求:確認《三方協議》無效,青島交行交還基於《三方協議》劃扣的人民幣5億元,並賠償利息損失、承擔訴訟費。2017年11月16日,山東省高院正式立案。

2018年5月30日,該案在山東省高院正式開庭審理。界面新聞記者獲悉,審理的重點在於:確立三方合作協議是否有效,交行應返還東嶽5億元回購準備金還是東嶽應返還交行5億元貸款。

在法庭上,東嶽公司稱,三方協議系虛假合同,嚴重損害了東嶽公司的利益,無論合同有效或無效,東嶽集團對青島交行無支付義務。

東嶽公司亦提出,本案事實查明有賴於刑事判決,即李濱挪用資金案和戚靜違法放貸案的結果,懇請中止審理,待刑事判決生效後,再行審理。

交通銀行青島分行稱,李濱的行為是單位行為,反對中止審理,相反,東嶽公司涉嫌以刑事手段干預經濟糾紛。

盟誠系公司則表示,本訴和反訴都不應得到支持。李濱的行為是否經由東嶽公司其他負責人認可,不在青島交行和恆泰公司的審查義務範圍之內,也沒有審查能力。青島交行工作人員是否存在違法出具金融票證等犯罪行為,是獨立於合同之外的問題,不能作為合同是否有效的依據。

盟誠系表示,事實上,合同的各方當事人沒有受到任何損失和獲取非法利益。

在該民事案開庭的當日,戚靜等人的刑事案件有了新的進展。淄博市中級法院向他們的辯護律師作出二審裁定的通知:撤銷山東省桓臺縣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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