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16 個人向企業借款涉及的財稅問題

私營建築企業經常出現老闆從公賬支錢,沒有任何理由。實質上就是法人借款,涉及很多稅費問題。老師的“遠房徒弟”小葉子整理一篇關於個人向企業借款的學習筆記,今天整理成文章分享給大家,希望對大家理解有幫助。

個人向企業借款涉及的財稅問題

一、股東向公司借款

股東的借款行為是否合法

第一、如果借款股東是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的,在2015年9月1日以前,我國法律禁止企業之間的借貸,也就是說公司不得借款給法人股東。但2015年6月份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規定,企業為了生產經營的需要相互之間可以拆借資金。因此,如果法人股東是為了生產經營的需要向公司借款的,該借款行為合法有效。

第二、借款股東是自然人股東。我國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規定並未禁止自然人股東向其所投資的公司借款,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個人與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為是持肯定態度的,是受法律保護的,因此自然人股東向公司借款的行為應當是合法有效的。但是,如果該自然人股東同時具有董事或高管資格的,則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禁止公司向其提供借款。

是否需要股東會決議

對於一般有限責任公司,如果公司章程或公司制度沒有特別規定,公司借款給股東並不需要經過股東會決議。但對於上市公司,需要考慮股東借款是否屬於關聯交易,是否構成重大資產重組等問題,因此一般需要先由獨立董事進行事前認定,並經過股東大會決議通過。

是否需要繳納稅款

財稅【2003】158號文第二條規定: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後既不歸還,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

企業對個人投資者利潤分配,併入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依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

除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

國稅發【2005】120號文規定:“加強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借款的管理,對期限超過一年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借款,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徵稅。

財稅【2008】83號文規定:企業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向企業借款用於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且借款年度終了後未歸還借款的,視為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按股息紅利徵收個人所得稅”。

因此,股東向公司借款用於生產經營,不需繳稅。借款超過一年也未用於生產經營的,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且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二、員工向公司借款

企業的員工由於買房等個人原因向企業借款不支付利息,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不支付的利息,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是如果借款年度終了後未歸還借款的,“借款”需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若用於生產經營,不需繳稅。

個人向企業借款涉及的財稅問題

三、公司借錢給個人

繳納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第一條第(五)項規定,貸款服務,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各種佔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佔用費、補償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後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根據上述規定,自2016年5月1日起,納稅人將資金借給他人使用收取利息均屬於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按“貸款服務”徵收增值稅。支付借款利息必須取得銀行出具的利息計息單或者正式增值稅發票;若是支付個人的利息,需要個人去國稅部門代開利息的發票,否則在企業所得稅前不得扣除。

因此,營改增後,納稅人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應該繳納增值稅.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係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第四十六條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的條件,計算企業所得稅扣除額。

納稅人向自然人支付的利息如果符合以下條件,則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1. 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並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2. 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

3.代扣代繳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

應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代扣代繳增值稅金及附加,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的決定》(國務院令2007年第502號)規定按利息的20%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4.取得合法有效的憑證.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需要取得合法有效的憑證,即按規定到居民企業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代繳稅款, 並取得取得主管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

5.若借款自然人為納稅人的股東,須按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的標準扣除.若該借款屬於公司向股東的借款,那麼支付股東個人的利息就要須按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的標準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後年度扣除;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

金融企業為5:1;

其他企業為2:1;

因此公司支付股東的利息金額能否稅前扣除一定要注意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是否超過了2倍。

個人向企業借款涉及的財稅問題

四、借款和備用金的區別

備用金通常在企業中視為用於企業生產經營,通過“備用金”科目核算,員工借用備用金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員工向公司借款通常用於個人名義的相關事項,一般通過“其他應收款”科目核算,如借款年度終了仍未歸還,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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