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16 个人向企业借款涉及的财税问题

私营建筑企业经常出现老板从公账支钱,没有任何理由。实质上就是法人借款,涉及很多税费问题。老师的“远房徒弟”小叶子整理一篇关于个人向企业借款的学习笔记,今天整理成文章分享给大家,希望对大家理解有帮助。

个人向企业借款涉及的财税问题

一、股东向公司借款

股东的借款行为是否合法

第一、如果借款股东是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在2015年9月1日以前,我国法律禁止企业之间的借贷,也就是说公司不得借款给法人股东。但2015年6月份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相互之间可以拆借资金。因此,如果法人股东是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向公司借款的,该借款行为合法有效。

第二、借款股东是自然人股东。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并未禁止自然人股东向其所投资的公司借款,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是持肯定态度的,是受法律保护的,因此自然人股东向公司借款的行为应当是合法有效的。但是,如果该自然人股东同时具有董事或高管资格的,则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禁止公司向其提供借款。

是否需要股东会决议

对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如果公司章程或公司制度没有特别规定,公司借款给股东并不需要经过股东会决议。但对于上市公司,需要考虑股东借款是否属于关联交易,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等问题,因此一般需要先由独立董事进行事前认定,并经过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是否需要缴纳税款

财税【2003】158号文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2005】120号文规定:“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财税【2008】83号文规定: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视为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股息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股东向公司借款用于生产经营,不需缴税。借款超过一年也未用于生产经营的,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且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员工向公司借款

企业的员工由于买房等个人原因向企业借款不支付利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支付的利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果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借款”需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用于生产经营,不需缴税。

个人向企业借款涉及的财税问题

三、公司借钱给个人

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规定,贷款服务,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将资金借给他人使用收取利息均属于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按“贷款服务”征收增值税。支付借款利息必须取得银行出具的利息计息单或者正式增值税发票;若是支付个人的利息,需要个人去国税部门代开利息的发票,否则在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

因此,营改增后,纳税人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应该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纳税人向自然人支付的利息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则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 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 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3.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金及附加,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2007年第502号)规定按利息的20%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即按规定到居民企业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代缴税款, 并取得取得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5.若借款自然人为纳税人的股东,须按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标准扣除.若该借款属于公司向股东的借款,那么支付股东个人的利息就要须按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标准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金融企业为5:1;

其他企业为2:1;

因此公司支付股东的利息金额能否税前扣除一定要注意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是否超过了2倍。

个人向企业借款涉及的财税问题

四、借款和备用金的区别

备用金通常在企业中视为用于企业生产经营,通过“备用金”科目核算,员工借用备用金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员工向公司借款通常用于个人名义的相关事项,一般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如借款年度终了仍未归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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