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4 買私募產品淨值虧損後私募來“兜底”?看似可保本實際卻違規!法院這樣判……

买私募产品净值亏损后私募来“兜底”?看似可保本实际却违规!法院这样判……

中小私募的募資問題一直存在,部分私募為了募集資金,不惜為客戶提供各種形式的“保底”。

2019年12月28日,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發的一則判決書顯示,投資者賴文靜購買廣州財大投資(以下簡稱財大公司)的私募基金,基金主合同中並沒有“保底條款”,最終所購買的私募基金淨值虧損超25%。對於賴文靜的損失,廣州財大投資表示願意全部承擔,並簽署了相關補充協議。

不過,表面上看廣州財大投資對投資者的損失進行了“兜底”,但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無效,法院認定廣州財大投資應就賴文靜投資全部本金虧損的20%承擔賠償責任。

《補充協議》生效階段引爭議

判決書顯示,2015年12月2日,投資者賴文靜和廣州財大投資簽訂了委託理財主合同。2015年11月26日,賴文靜支付了100萬元認購財大卓越1號,當時該合同並沒有設定所謂“保底條款”。到了2017年6月,該基金產品基金淨值已經發生超過25%的虧損。

對於賴文靜的損失,廣州財大投資表示願意全部承擔,雙方在2017年6月21日簽訂了《補充協議》並約定雙方同意資產管理計劃在2017年9月30日終止,財大公司同意賴文靜贖回該產品,如果到期時產品淨值是1.0以下,則1.0以下的造成賴文靜的損失(即1.0以下差額部分)由財大公司負責補足給賴文靜,其他條款按原合同執行。2017年10月23日,賴文靜收到購回款624178.24元,附言為“廣州財大-卓越家族1號”。

這也意味著賴文靜虧損金額為375821.76元,為此雙方對簿公堂,賴文靜上訴請求財大公司向其支付375821.76元,同時支付律師費15000元等。賴文靜認為,《補充協議》是在《卓越家族1號》簽訂並實際履行一年多後,在基金淨值小於1.0的情況下財大公司自願承擔賴文靜損失而簽訂的,不屬於法律禁止的委託投資合同的“保底條款”,而是財大公司在賴文靜投資虧損既成事實的情況下,自願承擔該損失的真實意思表示。

財大公司則認為:從2017年6月21日承諾保底之日起至2017年10月23日清算之日止,期間損失為66821.76元,僅這部分損失與“保底條款”有因果關係。賴文靜的損失以2017年6月21日為分界線,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實際損失為309000元;第二階段66821.76元損失是因為《補充協議》導致的,與《補充協議》有因果關係。而第一階段的損失是客觀存在的市場風險導致的,與《補充協議》無關。

鑑於《補充協議》無效的法律後果,應該參照雙方的盈利分配比例,確定損失承擔比例。財大公司應分紅比例為20%,所以按20%承擔損失。因為只有第二階段損失與《補充協議》有關,所以應賠償的金額為66821.76元的20%,即13364.35元。

法院:《補充協議》無效

由於雙方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均存在爭議,且均不服一審判決。法院認為,二審爭議焦點之一為,2017年6月21日,賴文靜與財大公司簽訂《補充協議》,約定對於涉案理財產品財大公司保證賴文靜本金不受損失,對於業績報酬,仍按主合同20%的比例執行。雖然該《補充協議》是在賴文靜購買涉案理財基金後簽訂的,但仍屬於當事人合意對委託理財行為所設定的受託人保證委託人本金不受損失的保底條款,應屬無效。理由如下:

首先,賴文靜授權委託財大公司和基金託管人進行涉案財產的投資管理和託管業務,屬於委託代理關係。根據相關規定,有償代理的代理人只承擔因自己的過錯造成被代理人損失的責任,涉案《補充協議》違反了委託代理制度的根本屬性,應屬無效;

其次,賴文靜在享受基金產品所帶來高額收益的同時,也應承擔相應高風險的義務。而財大公司則需承擔本應由賴文靜承擔的因投資風險所帶來的損失。另外涉案《補充協議》中的承諾本金不受損失的條款違反了前述規定,屬於法律法規所禁止的保底條款。一審法院認定該保底條款無效,進而認定《補充協議》屬無效協議理據充分。

關於爭議焦點二。財大公司作為專業的投資機構,向投資者承諾本金不受損失,存在過錯。賴文靜作為該基金的合格投資者,理應知曉投資機構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況且涉案主合同明確約定“基金管理者不保證基金財產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賴文靜在簽署主合同時顯然已知曉,因此其對於涉案《補充協議》的無效亦存在過錯。

在雙方均對此存在過錯的情況下,一審法院按照雙方約定的業績報酬比例作為分擔虧損額的參考依據,對涉案虧損的分擔比例作出認定並無不當。雙方清算後剩餘款項為624178.24元本金,即賴文靜虧損金額為375821.76元,則應由財大公司負擔其中的75164.352元(375821.76元×20%)。一審法院對於賴文靜超出部分的訴訟請求,缺乏理據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駁回。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對此有私募人士指出,實際上中小私募的募資問題一直存在,而部分小私募為了募集資金,不惜為客戶的產品進行各種形式的“保本”,其中通過《補充協議》中的兜底條款操作的情況很普遍,同時也不夠透明。目前兜底協議等行為已經受到監管的明令禁止,另外,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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