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按《勞動法》規定用工企業或個人必須給員工買社保,還有企業仍然沒給員工買,你怎麼看?

笑點很特別


樓主你好,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和個人必須購買社保,還有企業單位仍沒有給員工購買社保,你怎麼看這個問題?我認為出現這樣的問題也是一個非常常見的現象,因為很多的中小型企業或者是小微企業創業型企業,那麼他們對於法律意識的淡薄是不明白這個繳納社保是屬於法定的責任和義務,這個是一個方面。

另外一個方面在繳納員工社保的過程中,我們都知道是需要提高一定的用工成本,那麼用工成本提高之後,勢必會對企業單位的經營利潤造成一定的影響,所以說這種情況下就造成了我們企業單位不願意繳納社保的原因,但是他們沒有意識到,這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風險,所以說可能會忽略這樣的法律風險。

那麼由此而帶來的一些風險,可能員工會通過勞動仲裁的手段來進行申訴,企業單位沒有給自身繳納社保這樣的問題,如果說一旦申請勞動仲裁的話,那麼對於我們企業單位來講,首先企業單位都需要無條件的來進行,補交員工的個人社保其次,由於長時間沒有繳納個人社保,由此而產生滯納金的費用,那麼也應當一併由企業單位來承擔,所以說不正常給員工繳納社保,對於企業單位來說,實際上後續補交的費用要比正常交納的費用要高很多,對於企業單位來說也是得不償失的。


社保小達人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條,用人用人單位必須為員工購買社會保險,這是法律規定的強制義務。

但是,仍有一些員工是沒有購買社保的,我們把這些員工分為兩類:一是建立勞動勞動關係的員工,二是未建立勞動關係的員工 。未購買保險的原因分析

對於第一類,未依法購買社保的原因有以下:

一、歷史原因

事實上我國在1953年就有了社會保險制度,但僅僅是在一些國企廠礦單位實施,2008年新勞動法出臺之後,外資、港臺企業開始依法為員工批量購買社保,大陸企業才被倒逼著逐步為員工購買社保,截止到2011新的《社會保險法》後,大部分企業已經依法為員工購買社保了。但早期社保的干預力度差,和特有的“穩定壓倒一切”的大前提下,這就決定了,國家對社保的態是:既不會對過去刨根問底追繳,也不會對現在窮追猛打強繳。在這種相關部門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的情況下,企業自然會敷衍了事、矇混過關。

二、員工原因

一些年紀大的農民工,對於自己的職業沒有長遠的規劃,對社保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只考慮眼前,他們認為,反正幹幾年就回家了,買社保沒有用,或者有的員工覺得自己在家裡有參加新農合,沒有必要在外面買,還有員工甚至認為社保就是國家在騙他們的錢,每個月扣幾百塊,有這些錢他們自己養老足夠了。以上原因都是真實存在的,甚至筆者呆過的一家企業,新員工每到發工資條後,就來人力資源部大吵,說沒有經過本人同意扣了社保,更有罵娘、死纏爛打的。

三、地方原因

某些地方社保的經辦部門,出於地方保護主義,對社保違法查處的力度較差,甚至對於一些企業,大開綠燈,默許這些企業可以不按實際人數繳納社保。事實上,在東莞的民營企業中,特別是廣東老闆的企業當中 ,這種官商勾結的情況很普遍。大多態度就是民不告,官不究,哪怕是員工投訴維權,也只是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基本都是按個案處理。正是由於這種政企勾結,加之員工的維權意識不高,這就導致很多企業有恃無恐,寧願花小錢去公關,也不願意按員工的實際人數去購買社保。

四、企業原因

有的私營老闆,從黑心作坊發展起來後,思維沒有一點轉變,絲毫不考慮員工將來的利益,只是將社保看成是成本,變著法降低社保費用,能買最低買最低,能不買就不買。前面說了,由於地方保護主義,他們違法的成本其實很低,遇到個別投訴大不了補繳,最多也就是一點經濟補償。

另外就是,哪怕發生工傷待遇,省出來的社保費用也足夠開銷。我們算個賬,假如某民營企業 有4000人,按2500人交,按東莞市最低檔交社保,人均單位要支出接近600元/月,1500*600=90萬/月,一年下來社保費用可以省掉90*12=1080萬。即使是一年發生一兩起工亡,十幾八起工傷,預算200-300萬足夠,老闆每年淨節支800萬,公關費用預算100-200萬,最好落袋為安的至少還有600-700萬。這個誘惑足夠讓他們去冒險了。

以上就是第一類,單位依法要給員工購買社保卻沒有購買的原因。下面我們看第二類:

第二類員工,法律並沒有強制用人單位必須為其繳納社保,主要包含以下人群:

一、返聘退休人員

公司與退休人員簽訂的合同不屬於勞動合同,屬於勞務合同。

二、聘用實習生,簽訂實習協議  

實習生與第三方學校還存在“歸屬關係”,所以用人單位只能與其簽訂《勞務合同》或實習協議。因此,企業聘用的實習生,不屬於勞動合同,屬於勞務合同(或實習協議),不需要為其繳納社會保險。 

三、停薪留職人員

所謂停薪留職,是指企業富餘的固定職工,保留其身份,離開單位。停薪留職的時間一般不超過二年。

若某職工與第三方公司簽訂有《停薪留職協議》,那麼新用人單位在招聘該人員時只能簽訂《勞務合同》,不需要為其繳納社會保險。

四、非獨立勞動的兼職人員 

非獨立勞務的兼職人員是指在不脫離本職工作的情況下,利用業餘時間從事第二職業,為第三方提供體力或腦力勞動支出。

兼職人員本身有自己的工作,簽訂勞動合同和繳納社會保險,均有工作單位辦理,和兼職公司無關,因此無需繳納社保。 

五、聘用勞務派遣人員 

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勞務派遣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派遣人員已由勞務派遣公司繳納社保,企業可以不用為這部分人員繳納。  

六、個體戶外包企業業務

將生產線上的員工,以組為單位成立個體工商戶,員工工資便成為了個體工商戶的經營所得,而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企業無需為期繳納社會保險。

由於個體工商戶是有一定限額免稅政策,同時個體工商戶還可以給公司開具發票,降低成本,便成為當下眾多企業的籌劃方式選擇之一。

七、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 

綜上,就是企業為什麼沒有為員工購買社保的全部真相了。對於第二類人,未購買社保企業不違法,但是對於第一類人員,企業未為其購買社保是違法的。

員工主張權益的方式主要有兩種:

一是,向社保局主張,要求補償欠繳、少繳部分,目前的政策是社保追繳沒有時效限制,一年、二年、十年八年都可以,離職在職時候都可以; 二是,以單位未依法購買社保為由,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46條以“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要求單位按工作所限支付經常補償金。此法操作性很強,勝訴率為100%。

以上兩種方式,並不衝突,可以分別同時主張。 


花散人


〔職說社保〕觀點:雖說公司不為員工交社保現象依然存在,但是,隨著員工的維權意識越來越高,公司不給員工繳納社保的風險係數越來越大。

如果您或者家人朋友公司依然冒風險、不尊重員工,不繳納社保,不妨試試這三步走解決方案,學會再也不被公司坑,並好好治一治公司的壞毛病!



第一步,公司為什麼要為員工繳納社保?

根據2011年7月1日正式實施的《社會保險法》第5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建立勞動關係的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也就是說,只要員工和公司存在勞動關係,公司就有義務強制在30日之內為其繳納社保。不管員工是否簽訂勞動合同或者是否處於試用期,只要不為【存在勞動關係的員工】繳納社保就屬於違法行為。



第二步,哪些類型的員工不用公司為其繳納社保?

第1類:退休返聘人員;

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領取退休金的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其與原用人單位或者新用人單位之間的用工關係按【勞務關係】處理。企業不為【勞務人員】繳納社保是合法的行為。


第2類:實習生;

如果實習生與學校還存在“歸屬關係”,企業就只能與其簽署實習協議,不需要為其繳納社保。

第3類:承包商派遣人員;

在工程項目中,總包為了管理,通常會派出一些管理人員到分包,這類管理人員工資由分包承擔,但分包無需為其繳納社保,社保還是由總包繳納。

第4類:停薪留職人員;

若某職工與原公司簽訂有《停薪留職協議》,新用人單位可以無需為其繳納社保。

第5類:協保人員;

協保人員是指與原所在單位、再就業服務中心簽訂保留社保關係的三方協議的下崗職工,新單位招聘協保人員,無需為其繳納社保。

第6類:非獨立勞動的兼職人員;

這類人指在不脫離本職工作的前提下,利用業務時間兼職,兼職公司無需為其繳納社保。

第7類:聘用勞務派遣人員;

派遣人員已由勞務派遣公司繳納社保,企業可以不用為這部分人員再繳納。

第8類:個體戶外包企業業務;

將員工成立為個人工商戶,雙方改變原有的勞動關係為合作關係,企業就無需再為其繳納社保。

第9類: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六天,累計工作時間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模式,企業無需為其繳納社保。

第10類:靈活就業人員;

靈活就業人員無就業單位,可以不交社保,但是,可以自己繳納自由職業者社保,也可以找社保代繳機構進行繳納城鎮職工社保。


公司不給員工交社保,我們該怎麼辦?

首先,【學習篇】;

我們要先根據以上社保相關知識,排除自己確實不在【十類公司不需要為其繳納社保】之列,且可以證明自己和公司存在真實的勞動關係。

其次,【先禮篇】;

和公司領導或者人事協商,告知自己交社保的需求和強制為員工交社保的必要性,以及不為員工及時足額繳納社保的危害。如果可以和公司協商一致,公司則會及時為其繳納社保,並補繳應繳未繳的社保,自然是兩全其美。

最後,【後兵篇】;

就算協商不一致,也不要跟公司鬧掰,也不要打草驚蛇。可以先收集證明勞動關係的材料(如:勞動合同、考勤表、各類紙質版或者郵箱通知、工牌工服、工資表等),再在【辦理完離職手續後】,攜帶證據去【公司所在地社保局】舉報,由相關部門責令公司補繳應繳未繳的社保年限。


寫在最後的總結:

公司不為存在勞動關係的員工繳納社保,是違法的行為,如果我們員工忍氣吞聲,則就白白斷送了國家賦予咱們的社保權益。

所以,如果看完這篇文章,再遇到公司不給交社保的情況,請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只有工作時公司正常為員工繳納社保,咱們退休後才能享受終生養老金和終生醫療報銷待遇,才能更好的享受社保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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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說社保


這個問題很簡單。

首先,買不買社保要看你和企業主簽訂得是什麼樣的用工合同。

一是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是必須買社保的,不買社保,企業是會受到人力資源部門的處罰並必須補繳勞動者的全部社保。

二是勞務合同,

勞務合同非勞動合同,不受勞動法保護。屬於合同法範疇,沒有約定購買社保,就不需要給勞務人員購買。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企業用工,既不籤勞動合同也不籤勞務合同,也不買社保。遇到這種情況,只要把上班的證據準備好(比如進出門卡、工作卡、工資單、工資卡等等相關證據),去勞動監察部門報案,勞動監察部門肯定會認定這是實質的勞動用工。一告一個準。

企業必須及時補繳勞動者所有的社保,如果因此失去工作,企業還必須發給勞動者勞動補償金。


荷鋤田夫


私人企業沒有給員工買養老保險的多的很。而且工資一千多元,每天上班時間基本都是十時左右。有的一個月休息2天。如果每天上7個小時,或者8個小時,每月沒有休息。這些基本都是私人企業存在現象。職工不敢告,不敢反應,被老闆發現,就會被開除。特別是文化低,沒有技術四,五十歲的,只能默默忍受著,因為他們不敢失業,上有老下有小,再苦再累再委屈也要肩膀扛著。


有良知的書香門第


樓主你好,按照勞動法規定,用工企業和個人必須給員工來購買社保,還有企業單位仍未購買社保,你怎麼辦?這個是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當然企業單位是有責任和義務給自己的員工繳納社保待遇,只要是建立勞動合同關係之日起30日內都應該為員工繳納社保,但實際現實中確實是有很多企業單位未購買社保。

不過這樣的現象我認為慢慢是有所改觀的,因為從2019年開始,我們的社保將由稅務部門開始徵收,本身稅務部門的徵收力度在全國範圍之內都是比較強的,所以說想要逃避社保的徵收相對來說也是比較困難的,作為企業單位來說,基本上逃避社保稅務的情形以後會越來越少。

再加上本身社保稅改以後,那麼企業單位所承擔的社保繳費比例是有所降低的,所以說這就無形中減低了企業單位的用工成本和用工壓力,也是促進企業單位正常的繳納社保奠定了一個非常好的基礎,所以我認為,隨著制度的不斷優化更新,那麼我相信未來參保社保待遇的情形將是一個全覆蓋的局面。


懂社保


目前確實還存在著用人單位不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或者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的現象。但這種用人單位承擔的法律風險越來越大,不給員工辦理社會保險並足額繳納的情況未來會逐步改觀。

繳納社會保險具有強制性

從《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社會保險法》等皆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三十天之內必須為勞動者辦理登記並繳納社會保險。用人單位不給員工辦理並繳納社會保險屬於違法行為。特殊用工形式用人單位可以不給繳納社會保險的情形《社會保險法》也有明確規定,不在此贅述。

不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是違法行為,用人單位為什麼會明知故犯?

  1.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關係不對等。相對於用人單位而言,勞動者或求職者是處於弱勢地位的,這種不對等的關係就會造成用人單位“先發制人”,因為我決定著你是否能得到一份工作,有一份收入,這對很多求職者或勞動者來說這是“致命一擊”。工作沒有那麼難找,但絕對也沒有那麼好找。
  2. 勞動者法律意識、維權意識薄弱。雖然全社會整體受教育水平與文化水平穩步上升,但法律的普及仍然很弱。普通人對於法律的瞭解很少,瞭解法律的也不一定有維權意識,知道用人單位不繳納社會保險或者不足額繳納社會保險的勞動者有很多,但願意維權的沒幾個,這在一定程度增長了違法企業的囂張氣焰。
  3. 勞動行政部門或法律監管部門執行難度大。我國現行的社保保險是市級統籌,一個市按照區、縣的劃分有多個社保局,社會保險的辦理以及徵收基本是屬地劃分的。一個區社保局下面可能有幾百幾千甚至上萬個企業,這些社保局每年光辦理參保企業的徵收、稽核等工作就要付出巨大的精力,這樣就很難保證轄區的企業都為員工辦理了社會保險或者足額繳納了社會保險。從2019年之後,社保逐漸劃撥稅務機關之後,這樣的現象會得逐漸到改觀。
  4. 中小企業居多,整體企業社會責任感較少,社會保障體系不健全。我國的中小企業居多,這部分企業很多都是夾縫中求生存,這部分企業都是不繳納社會保險或者統一最低基數繳納社會保險,企業自身生存都困難,更別提社會責任感了。繳納社會保險這塊,央企、國企、外企及部分上市公司或民營企業做的相對到位。2017年劉強東可世界吹噓京東為全員繳納了共計幾個億的社會保險,當一個企業的本分(遵紀守法)能自豪地作為吹噓資本和宣傳焦點時,就能知道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任重而道遠,我國企業該承擔的社會責任感更是如此。

宏觀來講,隨著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健全,社會保險法律規定及執行和監管的更加到位,企業願意承擔更多社會責任;微觀來講,勞動者法律知識和維權意識更加強烈,不願意慣企業這些臭毛病的人越多,這種現象都會得以改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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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新觀察


用人單位不給員工買社保,說明老闆沒有遠見,沒有格局,也缺乏風險意識。在這樣的企業裡工作毫無意義。當然老闆不給員工買社保,也與一些糊塗員工有關,這些糊塗員工沒有考慮“自己將來喪失勞動力怎麼辦”,沒有考慮“自己患病住院如何面對鉅額醫藥費”,沒有考慮“企業破產或自己失業怎麼辦”,不知道教育部門的隨遷子女政策關於孩子可憑社保繳費收據在打工城市入讀公辦學校的規定。


貴陽楊雲運楷


對於這種情況個人覺得得分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企業有專職的財務會計人員,這類企業規章制度很完善,一般情況下都會為員工繳納社保;另一種情況是企業沒有專職的財會人員,規章制度亦不完善,這類企業絕大部分都不會為勞動者繳納社保。對於企業不給勞動者繳納社保應該如何做呢?首先要區分企業與員工的關係,如果企業與員工屬於勞務關係,那麼社保一般情況下是不用交的。如果是勞動關係的話,員工可持勞動合同或者能夠證明事實勞動關係的判決書去企業當地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的社保稽核科去投訴社保補繳。


一小小小律師


加強監管,挨個企業巡視,把勞動法真正做細做實,別總做表面文章,只有把法在基層實施了,才真正能保證勞動者的權益,勞動者才能有真正獲得感,才能從心底擁護共產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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