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來賓市興賓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黃榮升涉嫌受賄罪一案,來賓市興賓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以受賄罪判處黃榮升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檢察機關指控:2008年至2017年,被告人黃榮升在擔任廣鐵公司機動能源處處長、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共計40. 49萬元。
來賓市興賓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黃榮升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受賄罪。被告人黃榮升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當庭自願認罪,並退出全部違法所得,可以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檢察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 教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 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第三百八十六條對犯受賄罪的, 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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