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3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3號》通知,財會人必知

為深入貫徹落實實施企業會計準則,解決執行中出現的問題,同時實現企業會計準則持續趨同和等效,財政部制定了《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3號》,事關每一個財會人,現將準則中主要的內容做以下闡述: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3號》通知,財會人必知

01構成業務的要素

業務是指企業內部某些生產經營活動或資產的組合,該組合一般具有投入、加工處理過程和產出能力,能夠獨立計算其成本費用或所產生的收入。合併方在合併中取得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資產的組合(以下簡稱組合)構成業務,通常應具有下列三個要素:

1.投入,指原材料、人工、必要的生產技術等無形資產以及構成產出能力的機器設備等其他長期資產的投入。

2.加工處理過程,指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運營過程,能夠組織投入形成產出能力的系統、標準、協議、慣例或規則。

3.產出,包括為客戶提供的產品或服務、為投資者或債權人提供的股利或利息等投資收益,以及企業日常活動產生的其他的收益。

02構成業務的判斷條件

合併方在合併中取得的組合應當至少同時具有一項投入和一項實質性加工處理過程,且二者相結合對產出能力有顯著貢獻,該組合才構成業務。合併方在合併中取得的組合是否有實際產出並不是判斷其構成業務的必要條件。企業應當考慮產出的下列情況分別判斷加工處理過程是否是實質性的:

1.該組合在合併日無產出的,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加工處理過程應判斷為是實質性的:

(1)該加工處理過程對投入轉化為產出至關重要;

(2)具備執行該過程所需技能、知識或經驗的有組織的員工,且具備必要的材料、權利、其他經濟資源等投入,例如技術、研究和開發項目、房地產或礦區權益等。

2.該組合在合併日有產出的,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加工處理過程應判斷為是實質性的:

(1)該加工處理過程對持續產出至關重要,且具備執行該過程所需技能、知識或經驗的有組織的員工;

(2)該加工處理過程對產出能力有顯著貢獻,且該過程是獨有、稀缺或難以取代的。企業在判斷組合是否構成業務時,應當從市場參與者角度考慮可以將其作為業務進行管理和經營,而不是根據合併方的管理意圖或被合併方的經營歷史來判斷。

03判斷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併中取得的組合是否構成業務,也可選擇採用集中度測試。

集中度測試是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併的購買方在判斷取得的組合是否構成一項業務時,可以選擇採用的一種簡化判斷方式。進行集中度測試時,如果購買方取得的總資產的公允價值幾乎相當於其中某一單獨可辨認資產或一組類似可辨認資產的公允價值的,則該組合通過集中度測試,應判斷為不構成業務,且購買方無須按照上述規定進行判斷;如果該組合未通過集中度測試,購買方仍應按照上述規定進行判斷。購買方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集中度測試:

1.計算確定取得的總資產的公允價值。取得的總資產不包括現金及現金等價物、遞延所得稅資產以及由遞延所得稅負債影響形成的商譽。購買方通常可以通過下列公式之一計算確定取得的總資產的公允價值:

(1)總資產的公允價值=合併中取得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購買方支付的對價+購買日被購買方少數股東權益的公允價值+購買日前持有被購買方權益的公允價值-合併中所取得的被購買方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遞延所得稅資產-由遞延所得稅負債影響形成的商譽。

(2)總資產的公允價值=購買方支付的對價+購買日被購買方少數股東權益的公允價值+購買日前持有被購買方權益的公允價值+取得負債的公允價值(不包括遞延所得稅負債)-取得的現金及現金等價物-遞延所得稅資產-由遞延所得稅負債影響形成的商譽。

2.關於單獨可辨認資產。單獨可辨認資產是企業合併中作為一項單獨可辨認資產予以確認和計量的一項資產或資產組。如果資產(包括租賃資產)及其附著物分拆成本重大,應當將其一併作為一項單獨可辨認資產,例如土地和建築物。

3.關於一組類似資產。企業在評估一組類似資產時,應當考慮其中每項單獨可辨認資產的性質及其與管理產出相關的風險等。下列情形通常不能作為一組類似資產:

(1)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

(2)不同類別的有形資產,例如存貨和機器設備;

(3)不同類別的可辨認無形資產,例如商標權和特許權;

(4)金融資產和非金融資產;

(5)不同類別的金融資產,例如應收款項和權益工具投資;

(6)同一類別但風險特徵存在重大差別的可辨認資產等。

04施行日期

本解釋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不要求追溯調整。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3號》通知,財會人必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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