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3 重磅!新版《私募投資基金備案須知》明年4月實施:五大“偽私募”備案亮紅燈、託管方責任明確

今日(12月23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發佈了《私募投資基金備案須知(2019版)》(以下簡稱新版須知),對存在委託貸款、非標債權投資等五大類“偽私募”備案亮紅燈。

此外,涉及重大事件託管方的追責依據也在新版須知中被提及,核心還是基於投資者權益的保護。在本次新版須知的修訂中,包含了認繳規模上限、發起設立平行股權投資基金等諸多方面。

有業內人士指出,新版須知針對的重點還是其他類私募。而在過去近一年時間裡,其他類私募基金的備案申請已經有明顯的收緊態勢,此次新版須知或為協會前一段時間備案審核工作的一次經驗性總結。

對借貸類其他類型私募“再收緊”,五類“偽私募”不予備案

對於新版須知的發佈,業內普遍反映是針對近半年到一年間有關借貸類私募產品備案收緊的一次政策性總結和明確,表示在此之前,其他類私募中有關委託貸款、非標債權等產品設計的私募備案已被嚴格限制。

“早在2018年就已經對其他類管理人的登記進行限制了,涉及借貸類的通過數量也越來越少,現在信託貸款、委託貸款都不好備案。儘管市場上有個別突破,但整體上非標這塊已經明顯收緊,本次新規算是協會正式對外明確禁止項目的一次總結。”某私募界人士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

在他看來,新版須知的出臺,就是針對短期借貸等非標產品的再收緊,一些“股+債”、帶有保本性質的夾層基金將被擋在門外。

據悉,新版須知明確這五類“偽私募”將不予備案:

1.變相從事金融機構信(存)貸業務的,或直接投向金融機構信貸資產;

2.從事經常性、經營性民間借貸活動,包括但不限於通過委託貸款、信託貸款等方式從事上述活動;

3.私募投資基金通過設置無條件剛性回購安排變相從事借(存)貸活動,基金收益不與投資標的的經營業績或收益掛鉤;

4.投向保理資產、融資租賃資產、典當資產等《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七)》所提及的與私募投資基金相沖突業務的資產、股權或其收(受)益權;

5.通過投資合夥企業、公司、資產管理產品(含私募投資基金,下同)等方式間接或變相從事上述活動。

託管方責任將依歸追責

鑑於此前發生過的270億阜興系私募“爆雷”事件,業內曾對託管銀行的權責界定原則莫衷一是。基於託管牌照的核發機關、託管機構所屬金融機構、對接產品所屬金融領域的權責歸屬,以銀行為代表的託管機構在基金業協會、銀監會、證監會等各方協調方面存在託管運維壓力。

“主要是沒有對託管方的權責進行公開認定,遇上大的‘爆雷’事件,完全推到託管一方,在當時沒有明確法規條文明確責任。”前述私募人士表示,本次新版須知對託管方義務和日常風控提出明確要求。

新版須知明確,在管理人發生異常且無法履行管理職責時,託管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履行託管職責,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託管人在監督管理人的投資運作過程中,發現管理人的投資或清算指令違反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以及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並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協會報告。

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應當由依法設立並取得基金託管資格的託管人託管,基金合同約定設置能夠切實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財產職責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日常機構或基金受託人委員會等制度安排的除外。私募資產配置基金應當由依法設立並取得基金託管資格的託管人託管。

私募投資基金通過公司、合夥企業等特殊目的載體間接投資底層資產的,應當由依法設立並取得基金託管資格的託管人託管。託管人應當持續監督私募投資基金與特殊目的載體的資金流,事前掌握資金劃轉路徑,事後獲取並保管資金劃轉及投資憑證。管理人應當及時將投資憑證交付託管人。

需要指出的是,新版須知還指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私募資產配置基金年度報告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審計。會計師事務所接受管理人、託管人的委託,為有關基金業務出具的審計報告等文件,應當勤勉盡責,對所依據的文件資料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其製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他人財產造成損失的,應當與委託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實繳大於認繳受限,不高於備案認繳出資額3倍

在此次新版須知公佈之前,私募投資基金在備案後,實繳規模是可以大於認繳規模的,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一些機構也存在變相增加LP以稀釋原有投資人權益的問題。

前述私募界人士表示,在可控範圍內,管理人和投資人對投資方向的溝通是有事先約定的,但前者如果私自擴張,就很難在日後的投資中按照原先的策略執行,盲目新增資金或追加投資計劃外項目,就有可能損害投資人利益。

針對此類情況,本次新版須知明確,已備案通過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或私募資產配置基金,若同時滿足以下條件,可以新增投資者或增加既存投資者的認繳出資,但增加的認繳出資額不得超過備案時認繳出資額的3倍:

1.基金的組織形式為公司型或合夥型;

2.基金由依法設立並取得基金託管資格的託管人託管;

3.基金處在合同約定的投資期內;

4.基金進行組合投資,投資於單一標的的資金不超過基金最終認繳出資總額的50%;

5.經全體投資者一致同意或經全體投資者認可的決策機制決策通過。

關聯交易未完全禁止,或考慮股權投資的生態完整性

本次修改未對關聯交易“一刀切”,而是通過建立有效的關聯交易風險控制機制防範由此隱含的風險,明確了私募投資基金進行關聯交易的,應當在基金合同中明確約定涉及關聯交易的事前、事中信息披露安排以及針對關聯交易的特殊決策機制和迴避安排等。

管理人應當在私募投資基金備案時提交證明底層資產估值公允的材料(如有)、有效實施的關聯交易風險控制機制、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承諾函等相關文件。

管理人不得隱瞞關聯關係或者將關聯交易非關聯化,不得以私募投資基金的財產與關聯方進行利益輸送、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活動。

針對新版須知在關聯交易方面的修訂,業界表示相對溫和。主要體現在易發關聯交易的股權投資領域,有的投資或涉及天然的投資上下游生態,單純定義其為不良關聯交易有失偏頗。前述私募人士表示,應從是否損害投資者利益的角度來評價這一點。

有分析指出,對於一些產業基金的投向,本身就有返投要求,“但這也是基於更好扶持區域產業發展的出發點,但穿透追溯股權結構,難免會涉及交叉領域,要看是否能正向推動股權投資和產業發展。”

平行基金備案受限,股權類要求認繳達70%

與上述關聯交易細則保護LP利益相仿,新版須知也在防範平行基金利益衝突方面做出要求。其中,要求股權類基金認繳規模達70%方可再設平行基金,否則原則上不予採納。

新版須知明確,管理人應當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私募投資基金財產,有效防範私募投資基金之間的利益輸送和利益衝突,不得在不同私募投資基金之間轉移收益或虧損。

其中要求,在已設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尚未完成認繳規模70%的投資(包括為支付基金稅費的合理預留)之前,除經全體投資者一致同意或經全體投資者認可的決策機制決策通過之外,管理人不得設立與前述基金的投資策略、投資範圍、投資階段均實質相同的新基金。

對此,前述私募人士表示,主要是為了防範投資者利益受損。他表示,如果原來的產品還沒有募資完畢,甚至還沒有投資就去募新的產品,實際上是一種變相增加LP的行為。“但由於投資範圍、策略、方向等都與原先基金投向相同,就已構成平行基金的發起形式,投資同一項目的話,原LP的股權就有可能被稀釋,難以保障投資人利益。”

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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