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7 無期徒刑,罰金一億七千多萬,這三個“大老虎”為何這樣判?

在涉嫌職務犯罪的腐敗幹部中,不少人的定罪往往涉及貪汙、受賄等多個罪名,有的甚至還涉及其他刑事犯罪,最終被數罪併罰。那麼,什麼是數罪併罰?數罪併罰具體是怎麼罰的呢?

  數罪併罰是指對犯兩個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別定罪量刑後,按一定原則判決宣告執行的刑罰。關於數罪併罰的一般原則,我國刑法第六十九條確立了以限制加重原則為主,以吸收原則和併科原則為補充的折衷原則。下面,我們就結合三個“大老虎”的判例來看一看。

  判例一:安徽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陳樹隆受賄、濫用職權、內幕交易、洩露內幕信息案

  2019年4月,陳樹隆案一審宣判。法院對被告人陳樹隆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以內幕交易、洩露內幕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億七千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根據規定,判決宣告的數個主刑(我國刑法規定的主刑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中,只要有一個是死刑或者無期徒刑的,就應當執行死刑或者無期徒刑。此為吸收原則

  在陳樹隆案中,陳樹隆身犯三罪,分別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八年、有期徒刑七年三個主刑。由於其中有一個無期徒刑,另外的有期徒刑八年、有期徒刑七年兩個主刑就被其所吸收,故而最終判處其無期徒刑。

  判例二: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副局長吳湞受賄、濫用職權案

  2019年11月,吳湞案一審宣判。法院對被告人吳湞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

  根據規定,數刑中有兩個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應當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此為限制加重原則

  在吳湞案中,吳湞身犯兩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有期徒刑九年兩個主刑。按照限制加重原則計算,對吳湞應當在總和刑期二十年以下、最高刑期十一年以上酌情決定應當執行的刑期。由於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故而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吳湞最終被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符合上述規定精神。

  此外,如果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應當執行有期徒刑。如果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

  判例三:貴州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王曉光受賄、貪汙、內幕交易案

  2019年4月,王曉光案一審宣判。法院對被告人王曉光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以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以內幕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億七千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億七千三百五十萬元。對王曉光受賄、貪汙、內幕交易違法所得及其孽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根據規定,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我國刑法規定的附加刑為: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此為併科原則

  在王曉光案中,王曉光身犯三罪,除主刑外,還分別被判處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億七千萬元三個附加刑。按照併科原則計算,將三者罰金數額相加,共計一億七千三百五十萬元,這就是對王曉光並處罰金的最終數額。

  數罪併罰將所犯罪的總和進行處理,是法律上比較嚴格的一種制度。這是在昭示:天網恢恢疏而不漏,只要是犯下的罪,一樁一件也別想逃。(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段相宇)

  紀法鏈接: 

  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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