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8 案例說保險:“酒駕”全責,保險還賠116602.90元,法律定的

酒駕是一種很危險的違法駕駛行為,在這麼多年的嚴打情況下。酒駕違法已經深入了眾多酒民和車主心中。以至於現在“開車了的”成為一種默認的拒絕喝酒藉口。

就我們寫的和酒駕有關的案例而言,有的官司酒駕是保險公司賠了,也有法院認為保險公司不應該賠。

各有各的理由,支持酒駕也賠的,是基於受害者生命權、健康權的考慮;而不支持的則認為酒駕也賠,就是助長酒駕這種違法行為。

而海哥認為,在生命權和健康權與是否助長違法行為,實際上是有平衡點的,畢竟保險的責任是當保險風險發生時候,給受益人賠付相應的保險金。那麼酒駕肇事,則應該給受害人先賠付;而對於酒駕的行為,應當屬於駕駛人違反投保人和保險公司之間的約定,保險公司有權向酒駕肇事者索賠相應的已賠付保險金。這樣,傷者得到了及時賠付,省卻了官司;保險公司找肇事者賠錢,則讓肇事者為自己酒駕行為買單。當然這種判決方式,目前還沒有看到。更多的判決方式依舊是要麼賠,還要麼不賠。

本文的案例屬於反轉型案例。


案例說保險:“酒駕”全責,保險還賠116602.90元,法律定的


案例始末

2016年1月22日晚上9點多,陳某駕駛自家的小車在重慶市永川城區某路段時撞倒了前方的電動自行車。交通事故中,陳某全責,因陳某酒駕被判處拘役5個月,緩刑6個月,罰金2萬的刑事處罰。而騎電瓶車的鄭某因受傷住院10天,且後續治療數月,被鑑定為9級傷殘。

鄭某向陳某以及其妻子王某(車險投保人)、保險公司索賠各項費用合計184397.90元。

而保險公司以駕駛員陳某屬於酒駕,屬於保險條款免責情形為由,拒賠賠付。

案例說保險:“酒駕”全責,保險還賠116602.90元,法律定的

由此三方開始了打官司

一開始,同時作為被告人的車主王某和保險公司就各自舉證自己無責:

1、保險公司認為車險投保人王某簽字了,那麼各種免責條款就應該執行,結果保險公司提交的證據:“投保單”,經過鑑定,簽字並不是王某籤的,保險公司被打臉了;

2、然後保險公司和王某、陳某認為鄭某的傷殘鑑定等級有誤,法院就委託了新的鑑定機構鑑定依舊是9級傷殘……

3、投保人王某舉證,車險單子是委託4S店買的,自己只給錢,什麼條款都不知道。

4、在法院的審核下,保險公司一刀切的拒賠一切這種行為被一審、二審法院用法律打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的規定,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所以其辯稱的應免除交強險賠償責任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採信,法院認為保險公司可在賠償後向陳某行使追償權,即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範圍內賠償116602.90元。

5、對於免責條款,法院認為《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一、二審法院認為,雖然法律規定的禁止性情形可以作為免責條款,但是保險公司也應該要對條款作出提示。因此,一、二審法院認定保險公司該賠。

經過法院審核計算後認定,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保額內,累計應該賠付傷者鄭某161438.70元。


案例說保險:“酒駕”全責,保險還賠116602.90元,法律定的


酒駕都要賠,沒有哪個保險公司願意吃這個虧。

所以這家保險公司向重慶市高院提起了複查複審本案。

轉折來了!重慶高院複審了本案。

首先,高院對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定了性。依據《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三條的規定如果投保人沒有親自簽字或者蓋章,那麼合同對投保人無效;但是如果投保人交錢了,那麼就是對合同的追認。意思就是,投保人認可買了這麼一份合同,但是不代表合同內容投保人就知曉了。

第二,高院就對保險公司是否履行了說明“免責條款”進行了縷清。《保險法》第十七條第2款、《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一條第1款規定保險公司需要在合同、投保單等作出“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還要作出書面或者口頭上的說明,當然沒有說明那麼這些條款就無效。保險公司在合同、投保單上面做到了以上法定的情況。王某繳費後,保險公司開了發票,打印了保單,王某認可收到了保險公司開的發票,但是否認收到了保險單,而陳某、王某兩口子卻無法舉證他們只收到了發票卻沒有收到保險單這種奇特現象,卻沒有問保險公司為何只有發票沒有保險單?因此高院認為,保險公司履行了法定的提示義務。

第三、由於前面“第二”當中,法院認定了保險公司履行了法定的提示義務,因此對於《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的法定禁止事由列入免責條款,對陳某、王某是生效的,相當於保險公司告知了“酒駕免賠”。

最終,2019年6月28日,重慶高院判決撤銷二審判決書。對於鄭某應得的161438.70元,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保額內賠116602.90元;判決陳某、王某在44835.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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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哥說險

1、這個案例給大家普及了一下酒駕情形中,交強險是可以在保額內賠付。事實上,交強險賠付的範圍很廣,也更加符合大家對於“車險”的世俗認知。

2、事實上,保險相關的法律對於保險公司做出的限制還是很嚴格的,深知保險公司的違規操作幾種在哪些地方。所以規定了,即使是法律禁止性的情況,若保險公司寫到了“免責條款”,也是要給投保人說的,否者免責條款就是無效。

3、本案例中,王某兩人自己坑自己,發票和保險單一直都是一起給投保人的,只收到發票,沒有保單世俗認知都曉得需要問保險公司,但是王某兩口子無法舉證,所以視同為收到了合同,保險公司也講解了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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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

我們改變了一些行文方式,不再是之前那種死板的“法院認為1234”,引入了更多的聊天性的寫作方式。希望大家喜歡。

其實要通過案例講解一些保險知識,還是很難的,很多網友還是喜歡不管三七二十一先罵為敬。這種無畏的謾罵並不能解決這些保險問題,相反,我們的案例用法律條款,用司法判決邏輯來明明白白寫明瞭為何該賠,該賠的緣由。這樣,真若我們遇到了拒賠的情況,也有法可依,有據可查!

敬請關注我們吧,本案例來自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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