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3 欺行霸市收“管理费”通辽五人涉恶获刑

4月2日,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刘某某、刘某、张某、孙某、何某等人寻衅滋事案。此前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曾于1月29日、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此次公开宣判,上述5名被告人分别处以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公安机关扣押未随案移送的赃款,待判决生效后将责令退赔30名被害人。

在家具商场附近“等活儿”、用电动三轮车及人背肩扛的方式为顾客运输、搬运家具挣点辛苦钱,原本是体力劳动者养家糊口的生计,然而却被一些不法分子采取威胁纠缠恐吓等手段,成为他们敛财的目标。

欺行霸市收“管理费”通辽五人涉恶获刑

2016年9月,科尔沁区团结路家具大世界因内部很多设备陈旧老化,一些配套设施根本没有而进行外网改造,后对水电供暖进行整体改造后,于2018年1月20日正式开业。

欺行霸市收“管理费”通辽五人涉恶获刑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4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通辽市科尔沁区)在张某(男,1983年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通辽市科尔沁区)的帮助下为了达到垄断搬运运输服务行业的目的,多次纠集、指使被告人孙某(男,1982年出生,蒙古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通辽市科尔沁区)、何某(男,1991年出生,蒙古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使用威胁、恐吓、滋扰的手段,有组织的向在家具大世界个体搬运工非法索要“管理费”,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扰乱社会生活秩序,形成以刘某某、刘某(女,1984年出生,蒙古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通辽市科左中旗)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欺行霸市收“管理费”通辽五人涉恶获刑

2018年1月中下旬,刘某某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在家具大世界内称其承包了搬运运输业务,非法要求个体搬运工缴纳“管理费”,男搬运工每个月缴纳250元,女搬运工每个月缴纳200元,每两个月交一次。刘某某为给个体搬运工造成恐惧、恐慌的心理,组织十余名社会闲散人员在家具大世界巡场。2018年1月20日至2018年4月25日,刘某某让被告人刘某以通辽市鹏畅搬运队的名义在家具大世界内开始收取“管理费”,被告人张某在明知刘某某非法收费的情况下,仍向刘某某提议给缴纳“管理费”的搬运工配发胸卡,没有胸卡的搬运工不准进入家具大世界。刘某某、刘某指使被告人孙某、何某采用威胁、恐吓、滋扰的方式强行向30余名搬运工人索要“管理费”合计22160 元。

欺行霸市收“管理费”通辽五人涉恶获刑

据一名家具大世界经营业主证实:2018年1月开始,刘某某、刘某、孙某、何某向家具大世界的搬运工人收取管理费,刘某某找了很多人到家具大世界各个门口堵着拉货干活的人,如不交钱,就不让进商场。

有人回忆:刘某在家具大世界内制作一块牌子,上面写着“运输管理队咨询处”又借了张桌子放在牌子下就开始“管理”了。

欺行霸市收“管理费”通辽五人涉恶获刑

那么,不愿交纳“管理费”的搬运工遭到如何对待呢?据裁决书显示:2018年4月14日,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指使孙某、何某强行向搬运工人王姓女子索要“管理费”,被王姓女子拒绝,刘某某又找到王姓女子强行索要管理费,王姓女子再次拒绝后,刘某某在王姓女子面前恐吓、威胁其儿子,王姓女子因害怕刘某某的威胁以及刘某、何某、孙某的滋扰,被迫向刘某缴纳“管理费”200元。

2018年3月初,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指使孙某、何某强行向搬运工人王某索要“管理费”,被王某拒绝,刘某某又两次将王某叫到自已经营的广源货站内恐吓王某,王某因害怕刘某某恐吓、威胁以及刘某、何某、孙某的滋扰,将拉货电动三轮车卖掉后,不再从事搬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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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运工包某,因为腿有残疾也干不了活就想少交点“管理费”,刘某某便恐吓说不交钱就把另一条腿给打折了。

为了便于管理,刘某对所管理的搬运工58人通讯方式还进行逐一登记。对于逼迫搬运工交“管理费”,刘某还采用了“线上交费方式”,就是用微信转账。与强迫搬运工交“管理费”的霸气不相符的是,她的微信名字竟是“小鸟依人”。

另据检方指控:2018年4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孙某伙同赵某(已判决),酒后持砖头将停放于通辽市科尔沁区平安北区一楼门前的尼桑新奇骏汽车后风挡玻璃砸坏,经通辽市科尔沁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认定车辆损坏价值人民币2127元。

那么本案是否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呢?针对本案,从组织特征看,被告人刘某某、刘某、张某、何某、孙某五人成员固定;从行为特征看,以暴力和威胁手段在2018年1月20日至4月25日期间多次以威胁、恐吓的手段向30余名搬运工强行收取管理费2万多元,虽然没有具体实施殴打等直接暴力行为,但从证人证言能够证实在2018年1月20日家具大世界重新开业后,刘某某组织十余名男子,在家具大世界巡场制造声势,并以此制造其有黑社会背景的影响,导致搬运工人内心恐惧不敢不交费。何某、孙某二人尾随在不交费的搬运工身后,虽然没有具体的殴打及辱骂行为,但是导致客户为了不惹事而不敢使用未交费的搬运工,以上情况均属于软暴力。从证人证言能够证实,在个别搬运工其不交费后,被刘某某多次叫至其经营的搬运公司内,以语言威胁的方式强迫其交费,最后导致王某将用于搬运运输的电动三轮车低价转让后改行做保安,不再从事搬运工作。因此刘某某等人的行为符合恶势力的行为特征;从危害性特征看,刘某某等人多次强行收取搬运工的费用,对家具大世界的搬运行为形成非法控制,影响恶劣。针对本案,被告人刘某某、刘某、张某、孙某、何某为三人以上,刘某某、刘某是首要分子,重要成员是张某、何某、孙某,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共同实施强拿硬要的寻衅滋事犯罪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符合恶势力集团的构成要件。

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刘某、张某、孙某、何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四年;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四年;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记者 张铁牛 王海滨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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