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事實婚姻與同居關係是否屬於犯罪?有何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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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我國對於事實婚姻和男女同居是否構成犯罪應視具體情況而定。

事實婚姻。

事實婚姻一種是符合一夫一妻制的“合法事實婚姻”,另一種是犯重婚罪的非法“事實婚姻”。

合法的事實婚姻是一種婚姻關係存在的方式,廣義指男女雙方在主觀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觀上具有未經結婚登記機關登記,未領取結婚證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事實。狹義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自1994年2月1日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登記條例》頒佈實施以後,儘管我國《婚姻法》不再承認事實婚姻,但這並不代表法律將徹底不承認事實婚姻,例如刑法中的重婚罪,有配偶而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形成事實婚姻,即使沒有到民政部門進行結婚登記,仍然可以認定是重婚。

這裡所說的事實婚姻就是非法的事實婚姻了,是指一方有配偶而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而形成的事實婚姻。這當然是違法的,構成重婚罪依法是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三、同居雙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係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

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22週歲,女20週歲);

2、雙方自願結婚;

3、 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也就是說在1994年2月1日新的《婚姻登記條例》頒佈實施以前,男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符合事實婚姻構成要件的可認定為事實婚姻。1994年2月1日以後男女雙方自願結婚的符合法律規定的結婚構成條件的,根據《婚姻法》第八條 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男女同居關係。

一般的男女同居關係並不違法。如戀愛中男女朋友的婚前同居行為。

但如前所述的一方有配偶而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就構成刑法上的重婚罪了。

另一種情況就是婚外情了,男女一方或雙方都已婚(不以夫妻名義)而秘密同居的,這種行為不僅受道德譴責,同時也違反了我國婚姻法第四條 【家庭關係】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違反了“夫妻應當互相忠實”的義務,這種情況在離婚(訴訟)中就屬有過錯方,無過錯一方據此可要求有過錯方給予一定的精神賠償,在處理財產時也可據此給有過錯方予以少分。

對此,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 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再一個就是關於軍婚。我國法律對軍婚保護有特別規定。

嚴禁與軍人配偶同居。明知是軍人配偶的,無論是以夫妻名義同居還是秘密與其同居的都涉嫌違法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9條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符合法定條件,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婚姻登記,領取《結婚證》,合法夫妻受法律保護。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

願天下有情人終成眷屬,願所有家庭都美滿幸福!











風雅俊逸


依我之見:‘’事實婚姻‘’在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屬於法律不承認丶不保護的男女同居關係,而‘’部分非法同居‘’行為卻是觸犯刑律的應受刑罰處罰的犯罪行為。

一,所謂‘’事實婚姻‘’,是指根據一九八六年三月國務院頒佈的《婚姻登記條例》,該條例針對我國大部分農村地區經濟丶文化教育落後,交通不便的現狀,在貫徹《婚姻法》的基本原則的同時對於農村地區出現的符合我國《婚姻法》規定條件,但沒有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領取結婚姻證書的適格男女的同居生育子女的現狀國家在政策和法律上加以認可為合法的事實婚姻的狀況。應當說改革開放以前,及上世紀八十年我國農村地區的經濟丶文化教育丶交通落後狀態,國家承認農村地區民間的‘’事實婚姻‘’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是,隨著農村地區的經濟發展,農村地區九年義務教育的普及,農村地區年青人法律知識的宣傳普及,國家與時俱進地不再承認‘’事實婚姻‘’也切合發展的農村實際。因此,國務院於一九九四年二月重新頒佈修訂後的《婚姻登記條例》,以及二○○三年全國人大修改《婚姻法》及隨後國務院頒佈修訂後的《婚姻登記條例》都明確規定:我國受國家法律保護的合法婚姻關係必須是在國家民政部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並‘’領取結婚證‘’,登記和領證就屬於我國唯一合法的婚姻關係。

二,如上所述,所謂‘’事實婚姻‘’自一九九四年二月起國家就屬於不予承認和保護,一旦男女公民之間事實上出現了不依法登記領證的而長期共同生活生育子女後發生糾紛,比如有的以事實婚姻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又該如何認定其性質呢?就如同本案例提問者所問‘’是否構成犯罪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貫徹《婚姻法》和適用《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人民法院在處理未經登記結婚領取結婚證的男女雙方長期共同生活而提起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只確認雙方系‘’同居關係‘’,其同居生活期間的財產不是夫妻關係的共同財產,法院判決時僅解除雙方的同居關係,基於同居的男女雙方均屬於符合婚姻法規定結婚法定條件主體,其同居關係沒有破壞他人婚姻家庭的社會危害性,因此,這個民間的所謂‘’事實婚姻‘’,即同居關係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但這種同居關係是不具有犯罪性質的。

三,那麼,本人為什麼又認為‘’部分非法同居行為觸犯刑律構成犯罪呢?‘’

A,現實生活中,確有個別己婚男女,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又同其他異性登記結婚,或者明知他人繫有配偶之人仍與其‘’同居‘’對外以夫妻相稱的,那麼,這種‘’非法同居‘’行為就屬於構成‘’重婚罪‘’的犯罪的行為,我國現行《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構成重婚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丶拘留。

B,我國現行《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還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配偶而與之同居或結婚的,構成破壞軍人婚姻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以上兩種‘’非法同居‘’行為就已經觸犯刑律構成犯罪是要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


唐先明75443043


我國的法律只承認一九九四年之前的事實婚姻並受法律保護,九四年後的事實婚姻是不受承認和保護的。同居是兩廂情願的,但發生問題及矛盾時是不受法律承認和保護的


用戶7375762394


現已沒有了事實婚姻。如果己有婚姻,又在婚外與別人公開同居,是違法行為!如情節嚴重,如多年同居,並生有小孩等,那就犯有重婚罪之嫌了!


用戶6343069281


如果對第三方無傷害,我認為就不該屬犯罪。


長春綠園123786626


你首先是一個沒有道德不負責任的人。和沒有辦清離婚手續的人同居是違法的,和有軍人配偶的人同居也是違法的。其他的人我就不用說了,總之這種行為是不正當的關係,更不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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