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7 從基因編輯嬰兒事件探討刑事責任問題

從基因編輯嬰兒事件探討刑事責任問題

最近一則“基因編輯嬰兒出生”的新聞引爆全球。部分專業人士在看到新聞後,要求公安機關對相關責任人員立案查處。筆者作為公安系統出來的律師,感覺這次真的是給公安機關出了一個巨大的難題。先不說後續取證的問題,單單就是立案的罪名,我們的警察蜀黍估計也會頭大。

對於通過基因編輯技術改造人類基因的行為,我國並無專門的法律規範,相關規定散見於《人類胚胎幹細胞研究的倫理指導原則》、《幹細胞臨床研究管理辦法》、《涉及人的生物醫學研究倫理審查辦法》等部門規章文件。關於違反國家規定對胚胎細胞進行基因編輯的事情,不要說對警察蜀黍,就是對很多醫學專家而言,估計也很少聽到過,我國刑事法律也是很少對這方面關注。

目前我國刑法確實很少涉及生物醫學技術方面的犯罪,僅在第六章第五節有危害公共衛生罪有所規定,總計八條,涉及罪名包括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非法組織賣血罪,強迫賣血罪,非法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罪,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事故罪,醫療事故罪,非法行醫罪,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

從基因編輯嬰兒事件探討刑事責任問題

基因編輯技術是指能夠讓人類對目標基因進行“編輯”,實現對特定DNA片段的敲除、加入等。雖然部分人士要求對該事件要求公安機關立案查處,但縱觀整個刑法典,就本次事件比較接近的罪名約也只有五個:重大責任事故罪、非法經營罪、故意傷害罪、非法行醫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重大責任事故罪是危害的客體是人身和財產,主觀方面屬於過失犯罪。但是本次事件,作為專業人員,通過基因編輯技術改造人類基因,其應當知道自身行為為國家禁止以及實施後可能會造成的後果,明顯不屬於過失犯罪,不符合過失犯罪範疇。

(2)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地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雖然目前基因編輯技術研究已經相當成熟,但是考慮到相關技術並未進行過人體臨床實驗,仍存在脫靶的危險,可能導致新生嬰兒未來的身體狀況可能存在未知的傷害。但由於本次事件中,基因編輯技術是在在胚胎時期實施的,而我國刑法是不承認胚胎在刑事上具有人格屬性的,況且故意傷害罪的認定主要是以肉體傷害程度為標準。在司法實務中,我國目前針對胎兒階段受到傷害與出生之後的傷情之間的因果關係,只是在民事法律上有所適用,在追究刑事責任方面暫未有相關判例。

(3)非法行醫罪,是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擅自從事醫療活動,情節嚴重的行為。認定本罪的一個難點是區分基因編輯技術是醫療行為還是科研行為。醫療行為主要是指診斷和治療,即通過各種檢查對疾病作出診斷,借用藥物、器械和手術等方法消除疾病、緩解病情、減輕痛苦、延長生命、改善病理或生理狀況的活動;科研行為一般是指利用科研手段和裝備,為了認識客觀事物的內在本質和運動規律而進行的調查研究、實驗、試製等一系列的活動,為創造發明新產品和新技術提供理論依據。根據媒體報道的情況,雖然本次事件中通過基因編輯技術有一定科研目的,但主要目的仍是醫療行為。這時實施者就需要有一定的資質條件——醫生執業資格,如果未有相關資質,則構成非法行醫罪。

(4)非法經營罪是刑法規定的一個兜底條款,是指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的犯罪:(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結算業務的;(四)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本次事件中,實施基因編輯技術是一種市場行為,還是科研行為,是認定本罪的關鍵。如果實施者基於市場利益,通過市場行為實施基因編輯技術,則涉嫌非法經營罪;如果實施者純粹是為了科研目的,則不涉及本罪名。

(5)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個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並與之相當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本次事件中,通過基因編輯技術誕生的兩個新生嬰兒本身並不可怕,對人類威脅巨大是基因的隨意改變,尤其是對人類基因池可能存在的影響。因為目前仍未有官方的權威解讀,這次基因編輯技術對人類基因池的危害到底有多大仍未可知,事實上也很難估量對人類基因的影響。如果主管部門能夠評估基因編輯技術可能產生的危害,並已對人類造成巨大威脅時,實施者可能涉嫌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從基因編輯嬰兒事件探討刑事責任問題

不管是從人類的利益出發,還是從人類的倫理道德考慮,我國都應當加快基因技術的立法工作,尤其是法律層面加強對基因技術的管理,並對違反法律濫用基因技術的行為追究刑事責任。基因技術已經不像之前遙不可及,現在必須把基因技術扎進人類倫理道德與法律的籠子,避免人類被基因技術所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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