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7 从基因编辑婴儿事件探讨刑事责任问题

从基因编辑婴儿事件探讨刑事责任问题

最近一则“基因编辑婴儿出生”的新闻引爆全球。部分专业人士在看到新闻后,要求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立案查处。笔者作为公安系统出来的律师,感觉这次真的是给公安机关出了一个巨大的难题。先不说后续取证的问题,单单就是立案的罪名,我们的警察蜀黍估计也会头大。

对于通过基因编辑技术改造人类基因的行为,我国并无专门的法律规范,相关规定散见于《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的伦理指导原则》、《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等部门规章文件。关于违反国家规定对胚胎细胞进行基因编辑的事情,不要说对警察蜀黍,就是对很多医学专家而言,估计也很少听到过,我国刑事法律也是很少对这方面关注。

目前我国刑法确实很少涉及生物医学技术方面的犯罪,仅在第六章第五节有危害公共卫生罪有所规定,总计八条,涉及罪名包括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医疗事故罪,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从基因编辑婴儿事件探讨刑事责任问题

基因编辑技术是指能够让人类对目标基因进行“编辑”,实现对特定DNA片段的敲除、加入等。虽然部分人士要求对该事件要求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但纵观整个刑法典,就本次事件比较接近的罪名约也只有五个: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经营罪、故意伤害罪、非法行医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重大责任事故罪是危害的客体是人身和财产,主观方面属于过失犯罪。但是本次事件,作为专业人员,通过基因编辑技术改造人类基因,其应当知道自身行为为国家禁止以及实施后可能会造成的后果,明显不属于过失犯罪,不符合过失犯罪范畴。

(2)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虽然目前基因编辑技术研究已经相当成熟,但是考虑到相关技术并未进行过人体临床实验,仍存在脱靶的危险,可能导致新生婴儿未来的身体状况可能存在未知的伤害。但由于本次事件中,基因编辑技术是在在胚胎时期实施的,而我国刑法是不承认胚胎在刑事上具有人格属性的,况且故意伤害罪的认定主要是以肉体伤害程度为标准。在司法实务中,我国目前针对胎儿阶段受到伤害与出生之后的伤情之间的因果关系,只是在民事法律上有所适用,在追究刑事责任方面暂未有相关判例。

(3)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认定本罪的一个难点是区分基因编辑技术是医疗行为还是科研行为。医疗行为主要是指诊断和治疗,即通过各种检查对疾病作出诊断,借用药物、器械和手术等方法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延长生命、改善病理或生理状况的活动;科研行为一般是指利用科研手段和装备,为了认识客观事物的内在本质和运动规律而进行的调查研究、实验、试制等一系列的活动,为创造发明新产品和新技术提供理论依据。根据媒体报道的情况,虽然本次事件中通过基因编辑技术有一定科研目的,但主要目的仍是医疗行为。这时实施者就需要有一定的资质条件——医生执业资格,如果未有相关资质,则构成非法行医罪。

(4)非法经营罪是刑法规定的一个兜底条款,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四)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次事件中,实施基因编辑技术是一种市场行为,还是科研行为,是认定本罪的关键。如果实施者基于市场利益,通过市场行为实施基因编辑技术,则涉嫌非法经营罪;如果实施者纯粹是为了科研目的,则不涉及本罪名。

(5)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次事件中,通过基因编辑技术诞生的两个新生婴儿本身并不可怕,对人类威胁巨大是基因的随意改变,尤其是对人类基因池可能存在的影响。因为目前仍未有官方的权威解读,这次基因编辑技术对人类基因池的危害到底有多大仍未可知,事实上也很难估量对人类基因的影响。如果主管部门能够评估基因编辑技术可能产生的危害,并已对人类造成巨大威胁时,实施者可能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从基因编辑婴儿事件探讨刑事责任问题

不管是从人类的利益出发,还是从人类的伦理道德考虑,我国都应当加快基因技术的立法工作,尤其是法律层面加强对基因技术的管理,并对违反法律滥用基因技术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基因技术已经不像之前遥不可及,现在必须把基因技术扎进人类伦理道德与法律的笼子,避免人类被基因技术所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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