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9 10年工齡的57歲老員工,確認事實勞動關係時,單位竟說他已退休

杜某現年57週歲,從2008年1月起在某石膏公司從事井下采掘工作。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公司未給杜某繳納社會保險。

10年工齡的57歲老員工,確認事實勞動關係時,單位竟說他已退休

杜某到申請仲裁要求確認從2008年1月起與石膏公司存在勞動關係。仲裁裁決,雙方有勞動關係,但無起始日期,杜某不服,提起上訴。

石膏公司辯稱

杜某沒有證據證明其從2008年1月在公司工作,公司沒有相關記錄。

由於公司生產經營的特殊性,對一些臨時性工作是由僱傭的人員完成的,臨時僱傭不是勞動關係。

《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二條(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職工,男年滿55週歲,女年滿45週歲…”。

10年工齡的57歲老員工,確認事實勞動關係時,單位竟說他已退休

公司男性井下采掘工作法定退休年齡為55週歲,杜某1960年9月25日出生至2015年9月25日達到退休年齡,即使雙方曾經存在勞動關係在原告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勞動關係已經終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為一年”,杜某應當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一年內即2016年9月25日前申請仲裁,杜某現在要求確認勞動關係已經超過一年的仲裁時效,法院不應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裁決

杜某申請證人孫某、李某出庭作證,孫某證實:杜某從2008年1月起至2016年5月1日在石膏公司從事井下采掘工作。證人李某證實:杜某從2006年在石膏公司工作至今。

10年工齡的57歲老員工,確認事實勞動關係時,單位竟說他已退休

石膏公司認可杜某從2016年至今在單位工作,表示2008年至2015年的工資表因財務人員更替,已經不存在,無法向法庭提供。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證人證言、工資袋、工作證、裁決書、裁決書送達回執、原、被告陳述等。

本院認為,杜某與石膏公司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但通過杜某提供的工資袋、工作證、證人證言,能夠認定其從2008年1月起至今在石膏公司工作至今。

石膏公司辯稱杜某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與其不存在勞動關係,因石膏公司未給杜某繳納社會保險,也未積極為其辦理退休手續,且杜某一直在被告處工作,付出勞動,故被告辯稱無事實依據,不予採信。

對於杜某的工資表相關材料,用人單位應承擔舉證責任,石膏公司無法提供,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10年工齡的57歲老員工,確認事實勞動關係時,單位竟說他已退休

石膏公司從2018年1月25日開始停產,從未通知杜某解除勞動關係,杜某的工作時間存在連續性,其現在申請訴訟,未過仲裁時效。

綜上所述,判決如下:雙方從2008年1月起至今存在勞動關係。

案例點評

無恥的公司,為了迴避雙方的事實勞動關係,首先是隻承認杜某2016年以後入職,其次是說那時已到法定退休年齡,然後還以財務人員更替這種拙劣的藉口解釋公司無法提供相關的工資資料。怎麼可以這樣對待真心付出的員工呢?

10年工齡的57歲老員工,確認事實勞動關係時,單位竟說他已退休

當然,根據勞動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公司應該提供工資資料,所以石膏公司無法提供,就得承擔不利後果。

儘管《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六條 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但是根據98年《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財務憑證應保管15年備查。根據2016年新修訂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原始憑證應該保管30年。因此規範的企業還是應該可以提供相應的工資資料的。

也幸虧杜某是有心人,有相關的一些資料,工友也願意出庭作證,不然還是麻煩。

10年工齡的57歲老員工,確認事實勞動關係時,單位竟說他已退休

對於提出杜某55歲就應該按照特殊工種提起退休的理由,更顯得十分荒唐,特殊工種提起退休有著嚴格的條件和審批流程。除非真的是杜某拿著退休證,在55歲退休後入職,才能有此一說。

歡迎點評,歡迎關注“人力資本”,歡迎繼續閱讀: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