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8 廊坊法院公佈五起典型刑事案例

編者按:最近,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大廠回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固安縣人民法院、大城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喬維等五起受賄、行賄案。五起案件判決均已生效。現將五起案件的情況向社會公佈。

一、喬維受賄案

被告人喬維,男,52歲,漢族,研究生文化,河南省舞陽縣人,原系中信銀行紀委書記,曾任中共中央組織部幹部五局副巡視員。

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喬維利用其擔任中共中央組織部幹部五局副巡視員的職務便利,為安泰公司在三峽庫區的廣告牌調整事項提供幫助,收受安泰公司負責人龔某某人民幣40萬元;為億尊公司實際控制人金某承攬人保財險電商華東運營中心現樓內裝飾部分工程提供幫助,收受金某人民幣10萬元。

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喬維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數額巨大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案發後,喬維投案自首。依法認定被告人喬維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受賄款人民幣五十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二、陸強、趙健受賄、劉翠娥行賄案

被告人陸強,男,53歲,漢族,本科文化,山東省蓬萊市人,原系中鐵三局集團線橋工程有限公司社管中心主任。

被告人趙健,男,52歲,漢族,大專文化,河北省徐水市人,原系中鐵三局集團線橋工程有限公司社管中心副主任。

被告人劉翠娥,女,45歲,漢族,小學文化,經商,河北省蔚縣人。

河北省廊坊市大廠回族自治縣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陸強在擔。2008年至2016年,被告人劉翠娥在承包線橋公司家屬社區冬季取暖過程中,為了能長期承擔此項業務,先後送給負責線橋公司家屬社區冬季供暖工作的中鐵三局集團線橋工程有限公司社會事業管理中心主任陸強“好處費”共計25萬元。劉翠娥為了讓鍋爐工節約用煤,找到時任社管中心副主任的被告人趙健,希望趙健能幫忙關照。2011年至2016年,劉翠娥先後送給趙健“好處費”7萬元。案發後,陸強、趙健退出了全部贓款。

大廠回族自治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陸強、趙健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劉翠娥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案發後,陸強、趙健投案自首並退出了全部贓款。依法認定被告人陸強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一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被告人劉翠娥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三萬元;被告人趙健犯受賄罪,免予刑事處罰。

三、馬繼東、海朝明受賄案

被告單位大廠回族自治縣夏墊鎮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詹利。

被告人馬繼東,男,42歲,漢族,大學本科,河北省廊坊市大廠回族自治縣人,原系大廠回族自治縣夏墊鎮黨委書記。

被告人海朝明,男,44歲,回族,大學本科,河北省廊坊市大廠回族自治縣人,原系大廠回族自治縣夏墊鎮人民政府鎮長。

被告人楊廣軍,男,48歲,漢族,大專文化,河北省廊坊市大廠回族自治縣人,原系大廠縣夏墊鎮人民政府財政所出納。

河北省固安縣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

(一)單位受賄事實

2012年9月至2017月1月,馬繼東任大廠回族自治縣夏墊鎮鎮長、書記期間,以夏墊鎮政府的名義先後向夏墊鎮土營村承包戶楊某索要597970元;向夏墊鎮土營村承包戶仇某某索要72.1萬元;向福連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經理張某某索要67.161萬元;向河北利美新農村投資建設有限公司總經理郝某某索要20萬元;向祥豐市政有限公司史某某索要10萬元;通過夏墊鎮水利站站長左某某向興隆莊村承包戶左某發等人索要153.74萬元;向大廠回族自治縣溢生特種養殖場法人孫某某索要11萬元;向三河雷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李某某索要110萬元;向夏墊鎮北賈村磚廠承包人韓某某索要30萬元;向河北利美新農村投資建設有限公司總經理趙某某索要40萬元。以上款項共計573.798萬元,在馬繼東的安排下,上述款項作為賬外資金均交由夏墊鎮財政所會計楊廣軍負責保管,用於夏墊鎮政府的信訪工作和日常工作開支。

2012年至2016年初,夏墊鎮政府的上述賬外資金由馬繼東負責簽字支出,2016年初至2017年1月,由海朝明負責簽字支出。海朝明接管時賬外資金剩餘金額為113100元,海朝明參與索要的款項68萬元,負責簽字支出的賬外資金總額為793100元。

(二)馬繼東受賄事實

2015年元旦前後,馬繼東向三河雷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李懷富索要90萬元現金;2015年6、7月份,馬繼東收受大廠回族自治縣順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30萬元現金;2014年夏天,馬繼東收受大廠回族自治縣鼎鴻投資開發有限公司綜合管理部負責人劉某某10萬元現金;2013年夏天,馬繼東收受大廠回族自治縣夏墊鎮北王莊村書記兼村長田某某現金5萬元。以上款項共計135萬元,馬繼東用於個人開支。

(三)馬繼東濫用職權事實

2015年5、6月份,馬繼東指使海朝明、劉寶民偽造綠化工程資料,套取了大廠縣財政局50萬元綠化工程款,用於鎮政府賬外資金使用。

(四)海朝明受賄事實

2014年下半年,三河雷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承建大廠回族自治縣引潮濟鮑祁屯段工程,該公司將此工程發包給劉忠。劉忠為感謝海朝明幫助其提高了工程預算利潤,分別於2014年12月、2015年11月到海朝明辦公室,每次給海朝明現金5萬元,共計10萬元。

(五)海朝明挪用公款事實

2016年5月,夏墊鎮政府向利美公司借款30萬,準備用於新民居改造過程中王淑玲死亡一事。海朝明為賺取利息將該款以楊某某之名放貸給左某某,後該款未收回。2017年2月底,海朝明籌款30萬償還給利美公司。

固安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單位大廠回族自治縣夏墊鎮政府利用本單位管理本鎮農村改造、土地開發等工作的職權便利,向相關單位或個人索要經費共計570餘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單位受賄罪;馬繼東、海朝明、楊廣軍身為被告單位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員,應以單位受賄罪追究其個人刑事責任。馬繼東、海朝明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擔任夏墊鎮黨委政府領導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中馬繼東索取他人人民幣90萬元並收受他人賄賂人民幣45萬元,數額巨大;海朝明收受他人賄賂人民幣10萬元,數額較大,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受賄罪。馬繼東在擔任夏墊鎮黨委書記期間,濫用其職務權力套取國家獎補資金50萬元用作鎮政府賬外資金並使用,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海朝明利用其擔任夏墊鎮鎮長的職務便利,挪用公款數額較大並進行營利活動,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馬繼東、海朝明主動供述辦案單位尚未掌握的個人受賄的犯罪事實,系自首,可從輕處罰;馬繼東在案發前積極退贓90萬元併案發後又將餘款全部退贓,海朝明亦在案發後全部退贓,可從輕處罰;楊廣軍認罪態度較好,對單位受賄款無決定權,受單位領導指示僅負責保管,主觀惡性不大,情節輕微不需判處刑罰。依法判決被告單位大廠回族自治縣夏墊鎮人民政府犯單位受賄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被告人馬繼東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單位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被告人海朝明犯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單位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楊廣軍犯單位受賄罪,免予刑事處罰;扣押的受賄所得贓款人民幣145萬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四、劉忠行賄案

被告人劉忠,男,55歲,漢族,初中文化,經商,河北省大廠回族自治縣人。

河北省大廠回族自治縣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大廠縣政府實施一干渠北引工程,其中祁屯村地段的工程由大廠縣博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盛公司)負責,夏墊鎮政府負責監督。在被告人劉忠借用他人資質與博盛公司簽訂、履行工程施工合同過程中,時任夏墊鎮鎮長的海朝明予以幫助協調,使施工協議得以順利履行。期間劉忠分兩次送給海朝明“好處費”共10萬元。

大廠回族自治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劉忠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依法判決被告人劉忠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五、趙玉章受賄案

被告人趙玉章,男,54歲,漢族,本科文化,河北省固安縣人,原系固安縣規劃局局長,固安縣人大辦公室主任科員。

河北省大城縣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9年至2016年,被告人趙玉章在擔任固安縣規劃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房地產開發商唐某某等13人在其房地產公司開發的房地產項目的規劃審批中提供便利謀取利益,為河北信達規劃設計院法定代表人許某某、中社科(北京)城鄉規劃設計研究院院長朱某某在其單位的規劃項目獲得及設計費的發放中提供便利謀取利益,並收受或索要上述人員人民幣共計425萬元、美元2萬元、港幣10萬元、價值人民幣4萬元的加油卡,摺合人民幣449.4946萬元。

大城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趙玉章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案發後,趙玉章投案自首。依法判決被告人趙玉章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扣押的違法所得人民幣449.4946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廊坊法院公布五起典型刑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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