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7 買保險您不得不知的保險知識之--好的保險必“妻妾成群”

在古代,皇親國戚,英雄好漢,往往都是妻妾成群,以此來顯示自己的家世地位,當然,在現代社會是不允許的,但是一份好的保險產品必須要做到“妻妾成群”才能稱得上是一份合格的保險,接下來我就給大家介紹一下保險都有哪些“妻妾”!

買保險您不得不知的保險知識之--好的保險必“妻妾成群”

第一“妻”:猶豫期

我有朋友經常和我說,想買份保險,但是又怕業務員騙他,因此一直不敢買,我就笑著告訴他:業務員給你講的,你都可以當成真的,保單你該籤籤,保費該交交,不用擔心被騙,因為你所有的簽字都可以不算數;社會上其它的合同你簽了就生效了,但是保險合同,即使簽了字也是可以反悔的,這是《保險法》給你的權利。一份保險承保後,當銷售人員把保單交給你,你做了簽收,從這個時候開始,你有10天后悔時間,這就是猶豫期。這10天裡,你可以充分閱讀保險公司給你的合同,不懂的地方可以找人問,或者打保險公司的客服電話問。如果你發現合同上寫的和業務員說的不一樣,你隨時可以要求退保,猶豫期內退保你是沒有任何損失的。

第二“妻”:等待期

重大疾病保險投保後,由於疾病導致的重大疾病保障責任不能馬上生效,要經歷一段時間的等待期才行,由於意外傷害導致的重大疾病沒有等待期;但是很多客戶不喜歡等待期,其實

等待期是為了保護客戶的利益,因為每個人得到的賠付都是其他人交的保費,如果沒有等待期,就會出現很多帶病投保的人,這樣最張吃虧的是誰呢?不是保險公司,是那些健康的投保人。所以等待期是為了防止帶病投保,保護健康投保人的利益

當然各個保險公司公司的等待期都不一樣,有三個月的,也有半年的,也有長達一年的,等待期越長,帶病投保的概率就會越小,保費就可以越便宜。

第三“妻”:交費期

保險產品通常有多種交費期,一年、三年、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三十年,甚至有終身交費的,怎麼選擇呢?

一般來說保障類的產品,比如重大疾病保險,我通常會建議客戶儘量選擇最長的交費期,為什麼?因為交費期越長,每期保費越少,交費壓力小;交費期越長,剩餘的未交保費可以用來做其他理財,產生的利息變相降低了總保費支出,這都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如果在交費期內出險,後面未交的保費也不用再交了

對於理財類的產品,比如養老金、教育金,我通常建議越短越好,因為本金投入的越早,產生的理財收益越多。

第四“妻”:寬限期

有一次遇到一個退保的客戶,後來等我給他分析完決定不退了,但是他已經過了交費期了還沒交費,我告訴她,從第二期保費開始,最遲可以在交費期後60天內交費,當然在這60天內保單都是有效的,如果不幸出險的話同樣可以賠付,這就是寬限期的作用,這也是《保險法》給你的權利。

第五“妻”:不可抗辯期

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這段話的意思是:如果投保時沒有如實告知,那麼2年內保險公司是可以拒絕賠付的,超過2年的,保險公司必須按照合同履行賠付責任,這也是保險法給投保人的權利。

肯定有人問為什麼保險法會給投保人這個權利,是偏袒投保人嗎?還真不是,你想想,如果沒有這個規定,保險公司即使知道投保人沒有如實告知,也不會要求解除合同,直到發生風險時,再要求解除合同,這樣保險公司是免費佔用了發生風險前的所有保費,而實際上沒有給投保人任何保障,而有了這條規定,保險公司就會嚴格核保,這樣既保護了保險公司的利益,同時也保護了其他投保人的利益。

第六“妻”:自殺期

其實這是第五期不可抗辯期的延伸,保險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二年內,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也就是說,

超過2年的,自殺也要賠。

大家經常說做保險是積德行善,就拿這個自殺期來說吧,如果有人想自殺,你跟他說“不要白死,先買個保險再說,起碼給家人留下點錢,起碼死得有價值”,好了,買了保險還需要等2年,估計用不了2年這個人就不想自殺了,這就是積德行善。

好了,今天我給大家介紹了好保險的6“妻”:猶豫期、等待期、交費期、寬限期、不可抗辯期、自殺期;如果你是保險客戶,每一期都是你的權利,都是受保險法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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