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7 买保险您不得不知的保险知识之--好的保险必“妻妾成群”

在古代,皇亲国戚,英雄好汉,往往都是妻妾成群,以此来显示自己的家世地位,当然,在现代社会是不允许的,但是一份好的保险产品必须要做到“妻妾成群”才能称得上是一份合格的保险,接下来我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保险都有哪些“妻妾”!

买保险您不得不知的保险知识之--好的保险必“妻妾成群”

第一“妻”:犹豫期

我有朋友经常和我说,想买份保险,但是又怕业务员骗他,因此一直不敢买,我就笑着告诉他:业务员给你讲的,你都可以当成真的,保单你该签签,保费该交交,不用担心被骗,因为你所有的签字都可以不算数;社会上其它的合同你签了就生效了,但是保险合同,即使签了字也是可以反悔的,这是《保险法》给你的权利。一份保险承保后,当销售人员把保单交给你,你做了签收,从这个时候开始,你有10天后悔时间,这就是犹豫期。这10天里,你可以充分阅读保险公司给你的合同,不懂的地方可以找人问,或者打保险公司的客服电话问。如果你发现合同上写的和业务员说的不一样,你随时可以要求退保,犹豫期内退保你是没有任何损失的。

第二“妻”:等待期

重大疾病保险投保后,由于疾病导致的重大疾病保障责任不能马上生效,要经历一段时间的等待期才行,由于意外伤害导致的重大疾病没有等待期;但是很多客户不喜欢等待期,其实

等待期是为了保护客户的利益,因为每个人得到的赔付都是其他人交的保费,如果没有等待期,就会出现很多带病投保的人,这样最张吃亏的是谁呢?不是保险公司,是那些健康的投保人。所以等待期是为了防止带病投保,保护健康投保人的利益

当然各个保险公司公司的等待期都不一样,有三个月的,也有半年的,也有长达一年的,等待期越长,带病投保的概率就会越小,保费就可以越便宜。

第三“妻”:交费期

保险产品通常有多种交费期,一年、三年、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三十年,甚至有终身交费的,怎么选择呢?

一般来说保障类的产品,比如重大疾病保险,我通常会建议客户尽量选择最长的交费期,为什么?因为交费期越长,每期保费越少,交费压力小;交费期越长,剩余的未交保费可以用来做其他理财,产生的利息变相降低了总保费支出,这都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如果在交费期内出险,后面未交的保费也不用再交了

对于理财类的产品,比如养老金、教育金,我通常建议越短越好,因为本金投入的越早,产生的理财收益越多。

第四“妻”:宽限期

有一次遇到一个退保的客户,后来等我给他分析完决定不退了,但是他已经过了交费期了还没交费,我告诉她,从第二期保费开始,最迟可以在交费期后60天内交费,当然在这60天内保单都是有效的,如果不幸出险的话同样可以赔付,这就是宽限期的作用,这也是《保险法》给你的权利。

第五“妻”:不可抗辩期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这段话的意思是:如果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那么2年内保险公司是可以拒绝赔付的,超过2年的,保险公司必须按照合同履行赔付责任,这也是保险法给投保人的权利。

肯定有人问为什么保险法会给投保人这个权利,是偏袒投保人吗?还真不是,你想想,如果没有这个规定,保险公司即使知道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也不会要求解除合同,直到发生风险时,再要求解除合同,这样保险公司是免费占用了发生风险前的所有保费,而实际上没有给投保人任何保障,而有了这条规定,保险公司就会严格核保,这样既保护了保险公司的利益,同时也保护了其他投保人的利益。

第六“妻”:自杀期

其实这是第五期不可抗辩期的延伸,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就是说,

超过2年的,自杀也要赔。

大家经常说做保险是积德行善,就拿这个自杀期来说吧,如果有人想自杀,你跟他说“不要白死,先买个保险再说,起码给家人留下点钱,起码死得有价值”,好了,买了保险还需要等2年,估计用不了2年这个人就不想自杀了,这就是积德行善。

好了,今天我给大家介绍了好保险的6“妻”:犹豫期、等待期、交费期、宽限期、不可抗辩期、自杀期;如果你是保险客户,每一期都是你的权利,都是受保险法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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