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公司一員工入職3天就宣佈懷孕,休完產假就辭職,對此你怎麼看?

原生態果樹


對於隱孕這個問題,作為用人單位來說,確實是比較頭疼的問題。頭疼的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法律並沒有規定員工的這種行為是違法的。

其實員工隱瞞懷孕主要有兩種情況:一種是有的員工確實不知道自己懷孕了,在入職之後才發現,這種情況下作為單位來說還比較好接受。比較讓單位生氣的是,有的員工明明知道自己已經懷孕,而故意不告訴單位,單位一旦錄用之後馬上向單位報告自己已經懷孕,隨即休產假,最絕的是,休完產假還立馬辭職,這種行為明顯就是為了騙取單位對於女性的照顧,鑽法律的空子,因為懷孕期間用人單位不能辭退員工,還要照發工資,懷孕的人在此期間請假頗多,不但沒有給用人單位創造價值,可能還要讓用人單位損失幾個月的工錢,這樣一來用人單位確實是比較怨。那麼對於這種情況用人單位就真的沒有辦法了嗎?



隱孕入職,公司能解除勞動合同嗎?

對於這個問題,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法律並沒有規定員工懷孕公司能解除勞動合同,即使員工在入職的時候存在欺瞞的情況,我們說如果員工欺瞞的是學歷或者工作經驗,那麼用人單位是可以追究他的相關責任的,但是一個人是否懷孕,是每一個人的權利,即使不告訴單位也不能追究他的責任。所以這種情況公司一般不能以此解除勞動合同,即使解除了,也有可能涉嫌違法解除。

現實中,一些用人單位通過各種方式對女性職工是否懷孕進行調查,甚至做出要求或進行約定。這種做法和約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還是那句話,員工的工作只跟勞動合同的簽訂和履行有關係,跟是否懷孕是沒有關係的。除非用人單位能夠有證據證明,這種工作,懷孕的人是不能做的,倒有可能爭取一下。 否則,對於大部分工作來說,都是不能歧視懷孕女性的。而且員工是否懷孕一般是屬於員工的隱私,即使公司調查出來的,或者做出相關的約定,一般也是無效的。



什麼情況下可以辭退懷孕的女性?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懷孕的女性如果存在以下情形依然是可以被辭退的。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所以說懷孕並不是一把尚方寶劍,並不是可以任意妄為,如果在工作當中存在一定的過失,用人單位依然是可以有權將其辭退的。



但是如果她真的兢兢業業工作,用人單位僅以欺隱瞞懷孕這一條進行辭退,至少從目前的法律規定來講,勝算的可能性很小。或許我們可以期待法律進行進一步的修改和完善,能夠把那些惡意碰瓷的行為也加入進去,儘量淨化我們的勞動市場,讓真正受到保護的人得到應有的保護。對於一些惡意欺詐的行為應當給於一定的處罰。

對於這一現象,大家是怎麼看的呢?

是否對這些隱孕的人作出一定的處罰或者將其辭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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