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1 期房有風險 想要不入坑,這些點一定要牢記在心!

自打房子限購後,身邊在談論買房的人似乎越來越多了,這個話題時下被眾多人員所關注著。人們討論它的地段所匹配的價格、周邊的設施、貸款政策等等,可是在購買期房時還是有著許多你不道或者說了解的不夠透徹的隱患和風險存在,想要規避這些風險隱患,下面這所列這幾點一定要知道。

期房有風險 想要不入坑,這些點一定要牢記在心!

期房

一、選樓盤一定要看清開發商資質

不是所有的開發商都具備預售商品房的資格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並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商品房預售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預售合同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預售所得款項,必須用於有關的工程建設。

現實中,很多購房者對於法律意識淡薄及信息的不對等性,根本沒有查驗開發商資質的意識,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籤訂了預售合同,並交上部分或者全部房款,坐等收房,於是麻煩也許就從此開始。在開發商經營出現問題時,購房者無法獲得房屋,即使取得了房屋,如發生糾紛,預售合同一般按照無效合同的處理原則,返還給出賣人。而且無資質企業開發的房產一般情況下都不能取得建設許可證,該商品房當然也無法取得合法的房產證。購房者通過訴訟,只能取得購房款和同期利息,甚至會出現開發商攜款逃跑的不利情況!

解決辦法:

為了規避這種風險,購房前一定要審查開發商的“五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開工許可證、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這些證書是證明開發商、銷售商資格的關鍵憑證。購房者還須注意上述證明文件中的建設單位、項目、建築面積是否前後一致,是否同與簽約的開發商名稱一致。

期房有風險 想要不入坑,這些點一定要牢記在心!

期房

二、選樓盤勿信宣傳,謹防誇大其詞

樓盤預售前,開發商一般會做針對性宣傳,為了銷售有時甚至會出現不當承諾。事實上也有許多這方面的案例體現,開發商交房與當初售樓的承諾不一致,比如缺少陽臺,缺少露臺,配套設施未設置等問題,在房屋預售中,購房者需要特別注意售樓者的承諾和廣告的有效性。售樓廣告是開發商對購房者的一種宣傳,是向預購人發出了一種要約邀請,它並不是一種承諾,不意味著開發商對售樓宣傳單的承諾承擔法律責任。

解決辦法:

切勿輕信開發商的宣傳及口頭承諾,對方承諾的相關購房優惠條件等,在交付款項前一定要求其在合約中如數體現,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三、留心預售合同中的隱性條款

比如稅費條款、交樓時間和延遲免責條款、房產證辦理延遲問題、物業管理條款這幾項尤其要注意,這些都是開發商挖坑的地。另外合同的補充協議與房合同的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補充協議一般會約定房屋質量、房屋交付流程、違約責任與解除合同、產權證取得期限、不能如期取得貸款、物業等。購房者往往會不太重視補充協議的條款,所以開發商會在補充協議中有免除自身責任、加重購房者責任或排除其主要權利的條款,通過簽訂補充協議改變原合同內容,變相增加購房者義務。

解決辦法:

購房者在簽訂購房合同和補充協議時應當審閱合同的每一項條款,應該審慎判斷:如涉及到上述合同的缺陷時,如果是開發商免除自身責任,加重購房者責任或排除其主要權利的條款時,應當拒絕簽訂,防止簽訂後產生不必要的糾紛與麻煩。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