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2 最流行的三種擔保方式,你知道嗎?

最近收到了一個客戶諮詢訴訟財產擔保的問題,覺得有必要在這裡跟大家分享一下給大家提個醒。

案件是一起財產糾紛,原告老盧起訴老張要求老張支付100萬,為了能更好地實現自己的權利,老盧向法院申請了訴訟財產保全,併為該保全提供了擔保。老張在收到法院的應訴通知書和傳票後,氣不打一處來,明明是老盧違約在先,現在卻被倒打一耙,於是反手就對老盧提起了反訴,要求老盧支付這100萬。後經過法院的二審,判決由老盧向老張支付100萬,老張可高興壞了,想到老盧曾經為訴訟財產保全提供了擔保,於是就想申請執行老盧所提供的擔保,但卻被告知老盧是用保險公司的保單保函提供的擔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為了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人民法院支持案件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在起訴前或者起訴後申請訴訟保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保全規定》) ,訴前保全的申請人應當提供相對應的財產保全擔保,既可以以自身的財產進行擔保,也可以他人的財產進行擔保,一般以物保為主。需要注意的是,如非財產保全申請人提供的財產擔保,是不能解決涉案中債權債務的執行問題。也就是說,如果提供擔保的是案件第三人他人的財產或保函,則不能直接執行第三人的財產以解決案件中的債務糾紛。

那保險公司出具的保單到底是什麼呢?

是否能夠成為訴訟保全擔保呢?

根據《保全規定》第七條的規定“保險人以其與申請保全人簽訂財產保全責任險合同的方式為財產保全提供擔保的,應當向人民法院出具擔保書。擔保書應當載明,因申請財產保全錯誤,由保險人賠償被保全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等內容,並附相關證據材料。”

從法條看出,保險公司出具的保單是可以成為訴訟保全的擔保的,需要注意的是,不同於其他的擔保方式,保險公司所出具的保單隻在因當事人的申請錯誤造成被申請人財產損失時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如果財產保全的被申請人的損失並非因為保全申請人的錯誤申請造成的損失則不能在申請保全人的擔保中優先受償。

目前,在人民法院通常出現訴訟保全擔保的方式主要有:金融機構出具的信用擔保;擔保公司出具信用擔保函;申請人(擔保人)提供現金或實物(主要是土地房產)擔保;以及保險公司保單。

律師提醒

無論是選擇哪一種保全擔保方式,都必須先確認好所需要被保全的財產是否為被申請人的財產以及是否能勝訴,否則保全申請人可能會面臨保全錯誤的風險,承擔必要的賠償責任。以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民終118號案中提到,財產保全申請人中金實業公司為對抗青島渝能公司的解封,不斷增加訴訟請求標的額及查封限額,其申請財產保全措施缺乏適當性,客觀上給青島渝能公司造成損失,根據《民事訴訟法》一百零五條的規定,中金實業公司應因其財產保全錯誤而賠償青島渝能公司所遭受的損失。

保全 VS 風險

因此,訴訟保全申請人在選擇保全擔保方式的時候要多加留意其所存在的弊端與風險,選擇最適合自己的方式,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去進行擔保方式的考量,選擇財產保全申請人的財產進行擔保,雖然實施方法簡便並且能夠節約擔保成本,但會對該擔保財產的使用產生一定的限制,(簡單地舉個例子,當你把房子抵押擔保後,在急需用錢的時候也不能轉讓該房屋以套現。)對於手頭資金相對緊缺的申請人,可以考慮一下以保險保單或者由金融機構出具保函的形式進行擔保,保險保單和金融機構擔保函擔保的方式一般門檻較低,相對保全申請人而言更容易操作。保全雖可,但不可魯莽,切記不可隨意對他人財產進行查封保全而導致保全錯誤。

如果對於如何擔保,如何保全難以確定方式方法的話,不妨諮詢專業的律師,為自己出謀劃策,更好地實現自身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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