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
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二章 政治權利
第十一條
國家積極培養和選拔女幹部。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任用幹部時必須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重視培養、選拔女幹部擔任領導成員。
國家重視培養和選拔少數民族女幹部。
第十二條
各級婦女聯合會及其團體會員,可以向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推薦女幹部。
第十三條
對於有關保障婦女權益的批評或者合理建議,有關部門應當聽取和採納;對於有關侵害婦女權益的申訴、控告和檢舉,有關部門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壓制或者打擊報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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