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羣衆關於民事行政檢察工作的三大誤區解讀

普法!群眾關於民事行政檢察工作的三大誤區解讀

隨著社會城鎮化步代的不斷加快和一系列服務企業、服務民生政策的相繼實施,新遷安置、徵地補償、環境汙染,食品安全等領城的群眾利益訴求日益增多,以利益為糾葛的矛盾大量以訴訟形式進入司法領域,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的司法需求日益提高。民事行政申訴案件直接關係群眾的切實利益,因此,辦理民事行政申訴案件既是維護司法公正的過程,也是解決群眾訴求、化解社會矛盾的過程。

下面,就讓小編帶你瞭解群眾關於民行工作存在的常見誤區——

1

誤區

向檢察院申訴,要交申請費?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和《行政訴訟法》第十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人民法院的民事訴訟活動和行政訴訟實行監督。人民檢察院受理申訴案件,不向當事人收取費用。它出的主要作用是通過履行民事、行政訴訟監督職責,維護司法公正,保障國家法制的統一和正確實施。

普法!群眾關於民事行政檢察工作的三大誤區解讀

2

誤區

只要提出申訴,檢察院必須受理?

陳某與王某經法院判決離婚後,陳某認為法院判決離婚是錯誤的,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要求向法院抗訴,撤銷離婚判決,檢察機關依法申查發現,陳某隻是對判決解除夫要關係不服,並未涉及夫妻共財產分割。因此,檢察機關依法對陳某的監督申請不予受理。

普法!群眾關於民事行政檢察工作的三大誤區解讀

3

誤區

不管什麼時候都可以申訴?

甲某是C公司的生產車間主任,在C公司工作了近10年。2012年10月雙方因續訂合同問題發生糾紛訴至法院。法院於2013年1月作出判決,甲某於次年3月向法院申請再審,法院駁回了其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之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普法!群眾關於民事行政檢察工作的三大誤區解讀

普法!群眾關於民事行政檢察工作的三大誤區解讀

當事人的監督申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檢察機關不予受理:

判決、裁定、調解書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已經發生法效力的解除婚煙關係或者收養關係的判決書、調解書,但對財產

分制部分不服的除外;人民法院已經裁定再審的;

無正當理由沒有對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裁定提出上訴的;當事人對人民檢察院審查終結所作的決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訴的;

其他不屬於人民檢察院受理的情形。

普法!群眾關於民事行政檢察工作的三大誤區解讀

當事人向人民檢察院申訴

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1.監督申請書(姓名、住所、有效聯繫方式、原審法院的名稱,生效裁判文書號;具體的申訴請求事實及理由)

2.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

3.證明申訴主張的證據材料。

4.身份證明。

5.人民法院駁回當事人的再審申請或逾期三個月未作出處理的證明材料。

6.如委託律師或他人代理申訴的,須提供申訴人出具的授權委託書及代理人的相關證明。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