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1 身體有了異常,買保險時真的不用告訴保險公司?糾結!

身體有了異常,買保險時真的不用告訴保險公司?糾結!

很多小夥伴尤其是一些身體狀況有異常的朋友在買保險的時候對健康告知都會有疑問,對於一些身體的異常體況,不知該不該如實回答,甚至還有牴觸心理。

筆者也經常會被問到:

體檢查出肝囊腫,醫生說沒事,我還要告知保險公司嗎?

保險公司安排我做了體檢,我之前的狀況還需要如實告知保險公司嗎?

業務員說我這個情況不用告知,過了兩年保險公司肯定會賠的,是真的嗎?

帶著這些問題,我們今天深入的探討一下關於保險的如實告知。

1、到底什麼是如實告知?

2、如何正確的進行如實告知?

3、隱瞞告知,過了兩年保險公司一定會賠嗎?


什麼是如實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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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實告知,是保險中最重要的一個原則,即要求我們在投保時將一些重要事實,比如健康狀況、財務狀況、職業類別等內容如實的告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據此做出風險評估,最終決定是否承保或以什麼樣的條件承保。

為什麼要如實告知?

一、保險公司為了防範逆選擇

保險能夠轉移風險帶來的經濟損失,但是我們必須要提前購買做好準備,但是很多人往往發生了事故才體會到保險的重要性,為了減輕經濟的壓力,隱瞞健康狀況去投保,以期獲得保險的賠付,被稱為逆選擇。

二、對健康體的客戶更公平

相對健康體來講,有異常體況的非標準體更容易發生保險事故,獲得保險理賠,而如果他們與健康體的客戶以同樣的條件和費率獲得承保,那麼顯然對健康體的客戶是不公平的。

不如實告知會有什麼後果?

因為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對於隱瞞告知這種不誠信的因為肯定是不能容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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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中也有明文規定,因為投保人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且隱瞞告知的內容對合同承保有較為重要影響的,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合同,不承擔賠償責任。

關於解除合同後是否退還保費要分兩種情況,如果是明知而故意未如實告知,保險公司有權拒絕退還保費,如果是因為重大過失未如實告知,保險公司應當退還所交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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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務中,很大一部分保險糾紛就是因為投保前不如實告知引起的。

但是權利和義務往往是平等的,法律賦予保險公司合同解除權的同時,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利,限制保險公司隨意解除保險合同,也有相關的規定。

1、關於解除時間的要求: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權利,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

2、不可抗辯條款: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3、禁止反言: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如何正確的做好如實告知

或許大家的疑問來了,如實告知這麼重要,那該怎麼告知?是不是要事無鉅細、所有的都要告訴保險公司呢?如果過去時間很長的狀況,忘了怎麼辦?

各國保險實務中關於如實告知分兩種:無限告知和詢問告知。

1、無限告知

指投保人有義務將與保險標的有關的重要事實,不論保險公司有沒有問到都要如實告知。

2、詢問告知

指投保人只針對保險公司詢問的有關問題如實告知,只要是保險人沒有問到,即便有健康異常也沒有必要主動回答。

我國遵循的是詢問告知的原則,即只有保險人詢問到的問題,投保人需如實回答,沒有問到則不必回答。在回答詢問時也會有一定的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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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問啥答啥,不問不答

針對保險公司投保中詢問的問題,按照其詢問的重點,如實回答,注意其詢問的關鍵詞,比如投保單中問到"2年內是否有過住院",那麼2年前得住院就無需告知。

2、概括性的問題拒絕回答

概括性的問題指的是沒有具體內容的問題,類似"還有沒有上述未提及的疾病或症狀",它覆蓋所有可能的問題,它擴大了投保人告知義務的範圍,近似於"無限告知",損害了投保人的利益,根據《保險法最高法司法解釋二》中的規定,投保人有權拒絕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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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應該注意的事項:

1、 體檢不能免除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

即便是保險公司安排了體檢,也不能免除投保人如實告知的義務,因為一次體檢並不能正確的反應投保人的身體健康狀況,比如高血壓患者如果在按時服藥的情況下,即便體檢也不會測量出血壓的異常。

2、如果隱瞞告知投保了怎麼辦?

如果買了保險確有未如實告知的情形,還是要根據未告知的情形做好補充告知,防止理賠糾紛。

3、關於不可抗辯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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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不可抗辯條款,很多人會有誤解,認為即使沒有告知,一旦合同過了兩年,保險公司一定會賠。

我們一起拆解一下這個條款

1、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兩年的,保險人不得解解除保險合同

2、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

根據條款,正確的理解是合同超過兩年且只有在發生了保險事故的前提下,保險公司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沒有發生保險事故,或者保險事故不符合合同的約定,保險公司同樣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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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在保險合同中對保險事故的約定都會有初次發生的限制,即合同成立後

初次發生的保險事故才屬於保障範圍。

那麼是否理賠的關鍵點就在於申請理賠的"保險事故"是否符合合同中關於保險事故初次發生的定義。

  • 如果不如實告知的內容與發生的保險事故沒有什麼直接相關,比如客戶投保時因為肺炎住院沒有告知保險公司,兩年後因為肺癌理賠,保險公司就不得因為客戶未如實告知肺炎住院情況而拒絕理賠。
  • 如果不如實告知的內容與保險事故的發生有直接相關或者是帶病投保,那麼就不符合合同中關於初次發生的合同約定,保險公司同樣可以以"不符合合同的保障責任"為由拒賠賠償。

那種說過了兩年一定會賠的言論並不可信,不可抗辯條款立法的本意是限制保險公司的合同解除權,保護消費者的合法利益,而非鼓勵消費者不誠信行為,情形嚴重甚至還涉及到保險詐騙。

所以希望大家一定要重視這一點,不要抱有僥倖心理,畢竟我們購買保險的目的是獲得一份風險來臨時的確定性保障,而不是一場不確定性的法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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