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1 孫楊所提的巡檢人員資質問題到底能不能站住腳?

孫仁文


拒絕沒授權的人檢查或監督在我國當前的狀況完全沒問題可以理解,授權所有檢查人員很難的這估計是很多國人的想法,但人家的反興奮劑條例並沒有說要全部人員都要授權有資質,這才是關鍵,誰定規則誰說了算。


FY46002219


很明顯,不能!


很多人並不明白這個尿檢官到底是幹什麼的,我給大家解釋一下

在很多人的認識當中,尿檢官一定應該是一個無比厲害的技術性人才。

而當天出現在孫楊面前的尿檢官,居然是個建築工人。


於是就炸了鍋:

建築工人什麼也不懂,怎麼可以當尿檢官呢?


其實尿檢官既不需要去檢測運動員的尿液成分,也不需要去做別的高精尖的工作,他只需要監督運動員的尿液是真實有效的即可。

全程他不會接觸尿液,也不會接觸運動員。


說白了,就是個監督員的作用而已。

僅此而已。


所以,只要這個“監督員”的視力沒有問題、手部靈活自如、有道德底線的話,就可以完成“尿檢官”這份工作。


除此之外,還有另外一個問題,且這個問題到現在也沒有正面回應,也沒有人能解釋明白


既然前面幾十次的同樣藥檢成績孫楊都能接受,也沒提出異議,


那為什麼這次就不接受了呢?為什麼還要破壞檢樣呢?


即使孫楊是無辜的,就這樣的做法,他又如何證明自己無辜?


有人對此事打了個比方

比方是這樣的:

有個警察帶兩名輔警查酒駕,然後被查司機說有輔警在就不該被查。警察警告了這名司機,說如果你不配合將會面臨何種何種後果。司機不聽,打碎了警察的檢測機器。
然後司機哭訴警察違法。


請問,違法嗎?


追加: 沒想到一個簡單的回答會引起大家如此強烈的關注,那就再多說幾句:

孫楊被禁賽的理由是:【干擾興奮劑檢測程序】-tampering with any part of doping control.

而並不是有足夠的理由確認孫楊服用禁藥。


綜合各種情況來看,我覺得很奇怪,到事發當天為止,好像孫楊團隊裡沒有一個人明白檢測規則(或者說對規則的理解與國外不同)。破壞取樣是孫楊在向隊裡彙報完畢後得到指示做的。


所以你看,在出庭的當天,世界反興奮劑機構(WADA)安排出庭的是取樣規則的制定人,而孫楊這邊安排是當天事發經過的證人。在這一點上已經必輸無疑了。


至於隊裡是真的理解不清規則,還是有什麼隱情,這個我們就不好妄加揣測了。


只能說,不管WADA是暗裡坑孫楊,還是真的照章辦事,孫楊反訴的勝算都不大。

畢竟這套規程已經執行很長時間了,也執行了很多次,並且孫楊反抗的程度也比較激烈。


可惜孫楊這麼優秀的游泳選手了,我們國家培養個好苗子不容易。


夏醬Summer


我說幾個基本事實:

1:國際反興奮劑組織在2013年巴塞羅那游泳世界賽時就已經通知各國,曲美他嗪將於2014年1月1日開始,正式列入WADA新版禁藥目錄S6.b類裡。而孫楊是2014年5月被查,這個藥在體內代謝只保持12小時。

2:孫楊被查出陽性 是在2014年5月17日。國內公開報道並上報國際泳聯和國際興奮劑檢測中心是在2014年11月24日。 隨後2014年12月18日,國際泳聯和興奮劑中心表示不上訴。此時已經過了孫楊的處罰期,因為處罰期是3個月。

3:孫楊在2014年5月17日尿檢,陽性,沒有進行B瓶檢測,且沒有保存B瓶樣本,這樣就沒辦法日後再次檢測。基本上就是證據沒有了。

4:按國際泳聯和國際反興奮劑組織要求,一旦檢查出陽性,最遲不能超過20天,就必須上報到國際機構,便於複查和認定。而中國是在時過半年後才上報的,並且沒有保留B瓶,所以到半年後,國際泳聯已經沒辦法複查了,也沒辦法上訴了,因為沒有證據了。 因此,國際泳聯,給了中國嚴重警告。並且目前取消了 北京的檢測機構資質。

5:孫楊參加了該年的亞運會!



我就是來堵喬吹嘴的


這不是一個可以用法律文件確定的問題,而是誰法官的問題,他站在那一邊的問題。美國把持的反興奮劑組織,已經蛻變為一個為團伙利益體現美國的政治正確的組織。這就是為什麼國際泳聯與國際反興奮劑組織,在孫楊問題上會有完全不同的態度的原因。

因為國際泳聯最關心的是要查證運動員有沒有磕藥的這個本質問題,一旦查實磕藥就堅決禁賽,甚至終身禁賽。但要是運動員沒有磕藥,他們就會採取合情合理合法的態度對待。

比如在孫楊暴力拒檢的問題上,他們認為孫楊是清白,一是孫楊不存在磕藥問題,因為孫楊已經讓檢查人員採樣,直到孫楊發現他們的行為不專業,要求檢測他們的證件和委託書,才發現三人中只有一人有資質和委託書,無法證明他們是受相關機構委託的工作人員。這是不符合中國的實際條件的,中國既然具有理想的執行能力,就應該按中國的規矩辦,而且這也並不違反國際反興奮劑組織的條例。因為國際反興奮劑組織關於需幾名檢查官參與飛檢,分兩種情況,一種是理想條件,可以有三名有資質的檢查官;在非理想條件下只需一名有資質的檢查官主導監督。既然稱作理想條件,那就是更規範完善的狀態,是各國更具國力努力追求的目標。那麼既然中國有這個條件就應該按理想條件的要求去執行。不按中國反興奮劑條例去做,就是不規範的,而孫楊是無辜,是不規範飛檢的受害者。

反觀國家反興奮劑組織,它對孫楊是否磕藥根本不關心,就是一句話,我說你暴力就是暴力,我說你拒檢就是拒檢,對孫楊為什麼拒檢更是則不聞不問。至於自己僱傭的人員是不是合適,守不守規矩,則更不由分說,百般掩蓋。這可以從國際反興奮劑組織,拒不接受孫楊律師提出要讓三位檢查官到庭接受質詢的要求,就是得到很好的證明。至於中國具有的理想條件,他們更是不屑一顧。因為這些人包括仲裁機構的成員,他們的目的只有一個,就是要用不正當的手段將中國優秀運動員孫楊,拒之於奧運賽場之外。


錢塘漁翁1


孫楊提出的這個資質問題,就是在我國也沒有明確依據,或者是在混淆概念。在我國,從事醫療工作首先要有資格證書,醫生有醫師證,護士有護理證,這兩個證通用全國。只要持證,可以為全國任何一家醫療機構工作,但如果想自己獨立行醫執業,還需要向當地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許可,一般只有醫生才存在這個可能,而護士,都是幫別人工作的,一般不存在異地違規執業現象,除非他受僱的僱主沒有這個執業許可。而在孫楊案中,這個護士是受僱於可以不受地域限制的世界反興奮劑機構,更不存在所謂的違規異地操作現象。

如果說,抽血需要由受過專業培訓合格的人,也就是說持有護理證的人來進行。那麼取尿樣則根本不沒有技術要求。在醫院住院治療,查血查尿是基本檢查內容,抽血工作一定要由護士來完成,而取尿樣則是病人本人和家屬自己操作即可。本案中之所以需要一個尿檢官,完全是為了監督和防止被檢對象作弊,不是也沒有技術操作資格上的要求,更何況還有一個有資質的主檢官在一旁。


尋陽令


目前公佈的信息是,有一名主檢人員是具有完整證件的,其他有一名有專業技術證,並非是所有巡檢人員都沒有資質證書。

但孫楊認為他們不夠資質,而該案聽證過程中,孫這邊認可,之前這家公司對他進行60多次反興奮劑檢查跟這次手續一樣,孫從未提出質疑。

孫楊從資質上提的這個問題在某種意義上站的住腳,國際泳聯開始就是站在孫楊一樣的立場,認為孫楊提出的問題沒有錯,支持了孫楊。

這個是看問題的角度不同。

用國際體育仲裁機構的語言邏輯:巡檢取樣人員是否具有資質,這對孫楊來說是一個問題,是一回事。但因此讓藥檢完全無法進行下去,這又是另外一回事。

打個比方,如果持證交警去查酒駕的時候,駕駛員認為輔警不能一起陪同檢測,並且拒不配合呼氣酒精檢測,甚至去醫院抽血也不配合,毀壞取走血樣或是事實上的抗拒導致當晚無法取樣,如此,耗了一晚上,第二天檢測就失去任何意義。

對於輔警是否可以協助正式交警查酒駕,駕駛員有隨後的救濟途徑,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和行政複議,甚至有可能推翻當初酒駕處罰,獲得國家賠償。但這絕不意味著駕駛員當初可以用直接抗拒的形式進行。

這個比方也許不完全切合當初實際,但有一定借鑑意義。

從某個意義上說,當事人權利和質疑意識過強並與規則精神相沖突的時候,有時候確實是把雙刃劍。

相信孫楊是清白的,但失去樣本意味著失去證明清白的機會。

當然,瑞士聯邦法院如果受理了孫楊的申訴,孫楊理論上還存在勝訴可能。但這個程序一樣非常耗時間,目前來說,最近的國際賽事,孫楊是鐵定不能參加了。


f爵客


任何通過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都是無效的。

如果你認同這句話,那麼你就明白這件事的問題所在。

如果我們隨便去大街上拉一個人都可以參與檢測運動員,那麼任何行業的從業資格證都會是一個笑話。有人拿交警和輔警來舉例,但是他們沒有說的是:假如檢測酒駕的交警沒有證件,我們一樣可以拒檢,如果交警有證件,而輔警沒有證件,我們也可以拒絕輔警參與檢測。如果輔警沒有證件,而強行參與檢測就是違法的,那麼檢測結果視為無效


月白器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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