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1 中金所發佈商業銀行參與國債期貨業務試點相關通知

3月1日,中金所發佈《關於商業銀行參與國債期貨業務試點有關事項的通知》,修訂併發布《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會員管理辦法》等12個實施細則和《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會員資格管理業務指引》。修訂後的實施細則和業務指引將於2020年3月9日起正式實施。

《通知》稱,在反覆論證和徵求市場意見的基礎上,本次規則修訂主要包括在現有會員體系中增加“非期貨公司會員”主體,完善會員管理制度,優化國債期貨合約持倉限額制度,規範期貨公司會員資格管理業務,切實滿足市場發展的需要。《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會員資格管理業務指引》(修訂版)已經交易所審議通過。

關於商業銀行參與國債期貨業務試點有關事項的通知

為規範商業銀行參與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國債期貨業務試點,有效防範風險,根據《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和《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會員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會員管理辦法》)等規定,現就商業銀行參與國債期貨業務試點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商業銀行參與交易所國債期貨業務試點,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交易所業務規則及本通知有關規定。

二、商業銀行應當按照相關監管部門要求參與國債期貨交易。

三、業務試點期間,商業銀行申請交易所交易結算會員資格,除應當符合《會員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獲得相關監管部門同意;

(二)具備良好的市場風險管理能力;

(三)具備國債期貨仿真交易經驗;

(四)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四、業務試點期間,商業銀行申請交易所交易結算會員資格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會員資格申請書;

(二)會員入會信息登記表;

(三)董事會或其授權機構或高級管理層批准同意本行從事國債期貨交易的證明文件;

(四)營業執照複印件;

(五)相關監管部門同意參與國債期貨交易的證明材料;

(六)交易所要求的期貨業務人員情況表;

(七)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八)國債期貨交易內部業務管理制度,包括交易制度、結算制度、風險管理制度、內部控制制度、財務管理制度及期貨業務人員管理制度;

(九)技術準備材料;

(十)合規承諾函;

(十二)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交易所在收到符合要求的會員資格申請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通知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辦理相關手續。申請交易所會員資格的商業銀行應當按照《會員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相關事項。逾期未辦理的,視為放棄申請會員資格。

六、取得會員資格的商業銀行除應當按照《會員管理辦法》規定履行相關報告義務外,還應當履行以下報告義務:

(一)每年6月30日前向交易所報送上年度經審計的數據,包括註冊資本、總資產、淨資產、資本充足率、流動性、資產負債比例等;

(二)交易所要求報告的其他事項。

七、取得會員資格的商業銀行應當指定專門的部門作為期貨業務結算部門,建立相應的內部控制制度,保持期貨保證金存管業務和期貨結算業務相互隔離。

八、商業銀行通過期貨公司會員參與國債期貨業務的,應當按照交易所關於客戶的相關規定辦理。

九、違反本通知規定的,交易所按照《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違規違約處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本通知自2020年3月9日起實施。

特此通知。

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

2020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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