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9 領導“帶頭捐款”,變相“強迫”職工捐款合理嗎?

嗯啦來咯木芙蓉


捐款本來就是個人意願,但是,假如加入一些強迫因素,這捐款就會變味了,本來是一件好事,但是會讓人覺得非常不舒服。

一、一個類似案例分享

在上個星期,公司組織了一次捐款活動,在群裡說,這捐款是純個人意願,並沒有強制性要求,但是,捐款人和捐款金額,最終會列個清單公佈在群裡。

看到這裡,同事都很清楚,說是個人意願,但是,捐款清單會公佈在群裡,那假如沒有捐款的,不就變得很尷尬了?這很明顯就是變相強迫員工捐款,好嗎?

最讓人不舒服的事情還在後面呢,有個員工,在群裡說,自己願意捐款100元,這本來是好事吧?

但是,有個部長在群裡,竟然說,現在國家發生這種事情,你竟然才捐100元,你也好意思說出口?

老實說,我不知道,這部長為什麼會說出這種讓人討厭的話,本來,捐款就是個人意願,而且捐款金額也是根據每個人的實際經濟情況而定的,你總不能叫別人捐出全部家產吧?

你一個部長,100元,對你來說,可能只是一個小數目,又或許,只是你出去吃一頓飯的飯錢,但是,或許,對於低收入的同事的來說,這100元,可能是他幾天的飯錢了。

由於這部長的過激語言,引起同事們的不滿,老闆已經辭掉他部長職位。

二、變相強迫捐款,會讓捐款變味

領導帶頭捐款是好事,而且起到一個示範作用,給公司營造一種愛心的企業文化,但是,假如公司以任務,以命令,以指標的形式,來完成捐款的活動,就把一件好事徹底辦成了壞事,而且,在員工心目中留下難以消除的印象。

捐款是個人意願,捐款金額大小更是別人無法干涉,你總不能讓一個連吃飯都成問題的人,去捐款吧?

三、變相強迫捐款,不符合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
第三十一條:開展募捐活動,應當尊重和維護募捐對象的合法權益,保障募捐對象的知情權,不得通過虛構事實等方式欺騙、誘導募捐對象實施捐贈。
第三十二條:開展募捐活動,不得攤派或者變相攤派,不得妨礙公共秩序、企業生產經營和居民生活。

從上面的法規可以看出,強迫他人捐款,會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的。

總之,捐款是個人意願,不管捐與不捐,還是捐款金額大小,都是一份心意,絕不能道德綁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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