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8 黨員幹部被舉報,是該坐等調查還是積極作為?其實可做這幾件事

作為黨員幹部或者國家公職人員,特別是作為領導幹部,可能被舉報到紀檢監察機關的幾率都比較大,這是對於黨員幹部和公職人員監督的一種方式,大家得習慣在監督的氛圍中工作生活,而且這種趨勢將越來越普遍。但是,是不是被舉報到紀檢監察機關後,作為被舉報人,或者為了避嫌,或者為了顯示自己的清白,就什麼都不做呢?是否抱著“你查任你查,一切無所謂,隨你說了算”的態度呢?還是想盡辦法調查是誰舉報自己,實施打擊報復呢?顯然都是不行的,雖然被檢舉控告,但享有以下權利,可以做這幾件事。

黨員幹部被舉報,是該坐等調查還是積極作為?其實可做這幾件事

第一,對問題處理作出說明申辯。

一般來說,涉及個人的舉報,最終組織都是會找本人進行調查核實的,不可能未經本人核實就作出處理。因此,在組織調查核實時,本人有權就相關問題題作出說明、解釋、辯解,可以提供相關的資料,比如文件、記錄等相關佐證材料,以幫助組織更好查清問題。而不是抱著牴觸的情緒,什麼都不解釋,任由組織核查,這既是自己的權利,也是自己的義務。即使是在問題已經查清,基層黨組織討論決定對自己處理處分時,本人也是可以參加和申辯的,如果組織不讓自己參加是不符合規定的,當然,最後表態時,可以要求本人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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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申請反饋核查處理結論。

這一條是在新的紀檢監察機關檢舉控告規則中進行修訂完善的。以前的規則中對這個問題沒有明確界定,一般組織的核查結論是不會反饋給被舉報人的。很多時候,被舉報人知道自己被查,但究竟是什麼問題,責任怎麼劃分,自己是不是該承擔責任,都不清楚,感覺就像不了了之,讓被舉報人處於流言包圍中。這次新規則修訂後,明確被舉報人可以要求組織反饋核查情況,算是對被舉報人一種保護,如果核查的情況是舉報不屬實,也讓被舉報人有了名正言順說明自己清白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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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可以進行申訴和複審

主要是對所受處理、處分不服的,可以申訴或者申請複審。具體來講,一般在調查終結後,如果紀檢監察機關認為有問題並且需要進行處分,會形成錯誤事實見面材料和本人見面,如果對於組織調查事實有異議的,可以在見面時提出,書面和口頭均可。即使是在組織下達處分文件後,被舉報人也還可以進行申訴和要求複審,一般可以向處分機關或者處分機關的上級機關進行申訴和要求複審,有關機關受到後,會啟動相關受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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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對受理機關及人員檢舉控告。

所謂的受理機關及其人員,實際就是指核查自己問題的紀檢監察機關及其有關工作人員。但這個檢舉控告不是可以隨便舉報的,而是他們在核查自己問題的時候,要有失職瀆職等違紀違法行為,才可以提出檢舉控告。比如在核查中,調查人員有洩密、屬於迴避人員但不迴避、違規體罰被調查人等行為,就屬於違紀行為。

總之,黨員幹部和監察對象即使被舉報,但也可以積極作為,而不是坐等調查,依然享有以上權利,望大家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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