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產假人員在疫情期間已休滿產假,應該復工,單位未復工是否應該支付生活補助金?有何依據?

清風伴書香94948031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產假期滿,

單位還未復工,但也沒有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應該給勞動者發放最低工資或是基本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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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期滿,用人單位還未復工,但也沒有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至少應該給勞動者發放最低工資或是基本生活費。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周晨律師


產假屆滿後,就是假期結束了,按照人事部關於疫情期間工資發放的規定,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未復工的,單位應該發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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