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7 關於2020年福田區科技產業園區(孵化器)認定的申報通知

根據《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國科發〔2018〕300號);《廣東省科學技術廳廣東省財政廳關於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後補助試行辦法(修訂)》(粵科規範字〔2018〕1號);《深圳市福田區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福田區科技產業園區(孵化器)認定與管理暫行辦法》文件的相關規定,現決定開展2020年福田區科技產業園區(孵化器)認定的申報工作。具體要求如下:


一、申請內容

對為科技型初創企業提供孵化服務的科技產業園區及孵化器予以認定與資助。


二、受理條件

(一)科技產業園區受理條件

1、園區項目運營管理機構系註冊地在福田區的機構,統計關係原則上在福田區,管理制度健全,有專業的人員負責運營管理。園區產業定位明確,符合福田區產業政策和產業佈局規劃,符合福田區發展總體規劃。

2、園區項目運營單位應建立差異化服務的孵化培育體系,具備完善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支撐體系,有完善的適合科技型企業(科技型企業定義見附件1)發展的知識產權保護、技術研發、交易推廣、財務、法律、投融資、人力資源、企業管理等公共服務體系。同時,鼓勵園區整合各方資源,構建專業性、資源共享的公共技術服務平臺,提高入駐企業創新發展能力。

3、發展方向明確、模式清晰,具備可持續發展能力;

4、園區運營機構成立時間達12個月(含)以上且園區項目(含自有或租賃)實際投入運營12個月(含)以上;

5、園區場地屬自有物業的,要求產權清晰,申請認定後在5年(含)內不得變更用途;屬租賃物業的,要求申請認定後租賃合同剩餘租賃時間在3年(含)以上,在租賃期內不得變更用途;

6、園區可自主支配的建築面積不低於20000平方米,其中用於科技型企業的建築面積(不含配套公共服務場地)應不少於園區總建築面積的60%,園區入駐科技型企業不少於40家;

7、園區20%以上的入駐企業擁有自主知識產權(不含商標);

8、園區擁有孵化服務的專業團隊,具有集成化服務能力,能夠整合提供技術轉移、科技金融、創業輔導、管理、商務、市場、國際合作等方面的服務,其中專職服務人員不少於5人,簽約科技服務機構6家以上,創業導師3名以上;

9、園區主導產業及行業門類應符合《深圳市產業結構調整優化和產業導向目錄(2016年修訂)》政策重點扶持方向,對本區科技產業發展有較強的集聚、輻射和帶動作用;

10、法律法規確定的其他條件。


(二)過渡期科技產業園區受理

根據《福田區科技產業園區(孵化器)認定與管理暫行辦法》中的第二十條規定,對可自主支配的建築面積不低於40000平方米,用於科技型企業的建築面積(不含配套公共服務場地)不少於園區總建築面積的40%,入駐科技型企業不少於20家的科技產業園區,可根據科技產業園區受理要求提交過渡期認定申請,過渡期年限為24個月。


(三)科技產業孵化器受理條件

1、孵化器項目運營管理機構系註冊地在福田區的機構,統計關係原則上在福田區,管理制度健全,有專業的人員負責運營管理。孵化器產業定位明確,符合福田區產業政策和產業佈局規劃,符合福田區發展總體規劃。

2、孵化器項目運營單位應建立差異化服務的孵化培育體系,具備完善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支撐體系,有完善的適合科技型企業發展的知識產權保護、技術研發、交易推廣、財務、法律、投融資、人力資源、企業管理等公共服務體系。同時,鼓勵孵化器整合各方資源,構建專業性、資源共享的公共技術服務平臺,提高入駐企業創新發展能力。

3、發展方向明確、模式清晰,具備可持續發展能力;

4、孵化器運營機構成立時間達12個月(含)以上且孵化器項目(含自有或租賃)實際投入運營12個月(含)以上;

5、孵化器場地屬自有物業的,要求產權清晰,申請認定後在5年(含)內不得變更用途;屬租賃物業的,要求申請認定後租賃合同剩餘租賃時間在3年(含)以上,在租賃期內不得變更用途;

6、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建築面積不低於4000平方米且不超過20000平方米,其中用於科技型企業的建築面積(不含公共配套服務場地)應不少於孵化器總建築面積的70%,公共配套服務場地應不少於孵化器總建築面積的5%,孵化器在孵科技型企業不少於20家;

7、孵化器20%以上的入駐企業擁有自主知識產權(不含商標);

8、孵化器擁有孵化服務的專業團隊,具有集成化服務能力,能夠整合提供技術轉移、科技金融、創業輔導、管理、商務、市場、國際合作等方面的服務,其中專職服務人員不少於5人,簽約科技服務機構6家以上,創業導師3名以上;

9、孵化器主導產業及行業門類應符合《深圳市產業結構調整優化和產業導向目錄(2016年修訂)》政策重點扶持方向,對本區科技產業發展有較強的集聚、輻射和帶動作用;

10、法律法規確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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