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2020)皖0104执64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 王芳
住址: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六佛路73号
身份证号:3424011972****5422
立案时间:2020-01-02
执行法院: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被告王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区支行尾号为8751的信用卡项下欠款本金60179.9元并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区支行支付违约金2952.5元、手续费582.81元及利息5322.77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9月17日,此后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区支行支付律师费1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6元,减半收取763元,由被告王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05516535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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