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8 當事人因疫情耽誤起訴、申請執行、申請仲裁怎麼辦?

律新社


各辦案機關都有對疫情期間的工作做出安排,最好和辦案機關提前聯繫溝通按照要求辦理,訴訟時效這個過了就麻煩了


西安律師李博星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表示:疫情防控措施期間,屬於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對於不可抗力原因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需要注意: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六個月內,當事人應積極行使請求權,否則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現在很多法院都已實施網上立案制度,如果是起訴或申請執行,可通過網上程序提交網上申請,之後將相關紙質材料郵寄法院即可完成起訴和申請執行。

具體可看你申請的法院官網,上面一般都有起訴和申請執行的入口。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四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律說身邊事


原告當事人

因疫情無法開庭的處理方式是當事人確因疫情將耽誤期限的,均可向法院申請順延期限,但需注意應最遲在障礙消除後的十日內申請。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佈法庭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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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適用“時效中止”的規定】

具體法律分析及依據如下:

一、因疫情原因未能及時提起訴訟的情況

1.法律分析

如果當事人因感染病毒、疑似感染病毒者或者其他原因被依法隔離,確實不能及時行使請求權,且本次疫情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最後六個月內的,應當適用訴訟時效中止的規定。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再計六個月。

2.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四條之規定: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二、因疫情原因未能及時申請執行的情況

1.法律分析

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故請參照上述“因疫情原因未能及時提起訴訟的情況”。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規定: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三、因疫情原因未能及時申請仲裁的情況

1.法律分析

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即此次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按法定時限審理案件的,可相應順延審理期限。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3.政策依據

《上海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關於疫情防控期間相關事項的問答》

http://www.shanghai.gov.cn/nw2/nw2314/nw32419/nw48516/nw48545/u26aw63622.html


盈科黃奇律師


疫情構成不可抗力導致債權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適用訴訟時效中止的規定

根據嚴格執行《民法通則》第139條規定的條件,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因非典型肺炎疫情構成不可抗力導致債權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適用訴訟時效中止的規定。

2.申請執行時效中止的事由應限定在6個月內

執行時效中止的事由應限定在6個月內,在此之前發生的事由不能引起申請執行時效中止,但法定事由發生在最後6個月之前而延續最後6個月之內的,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也從申請執行期間的最後6個月開始。

(1)當事人因感染、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觸新型冠狀病毒而隔離治療無法主張權利,且處於訴訟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內的,可以認定訴訟時效中止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因感染、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觸新型冠狀病毒隔離治療無法主張權利,且處於訴訟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內的,可以認定訴訟時效中止。

國家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辦公廳也針對此次疫情下發了《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2)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當事人,行使請求權的上訴期應當順延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的十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前款申請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假設張三對一審判決不滿意要上訴,但是不幸感染新型冠狀病毒入院治療,其應當治癒出院後十日內向人民法院申請順延。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九十四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正)

第八十二條 期間包括法定期間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間。

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

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訴訟文書在期滿前交郵的,不算過期。

第八十三條 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的十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3.《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2017修正)

4.《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5.《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

三、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按法定時限審理案件的,可相應順延審理期限。

綜上可知,疫情對訴訟時效,申請執行和仲裁影響不大


杭州李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等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在債務人提出時效抗辯的情況下,債權人的權利可能因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而喪失勝訴的權利,即可能被人民法院駁回訴訟請求。與訴訟時效中斷不同,訴訟時效中止原因消除之後,訴訟時效繼續計算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在不可抗力的事由結束之後,應在六個月內及時主張權利,避免因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而喪失獲得司法保護的權利。



南京資深律師陳妹


《民法總則》第194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一)不可抗力;……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突發事件應對法》第13條規定:“因採取突發事件應對措施,訴訟、行政複議、仲裁活動不能正常進行的,適用有關時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規定,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不能行使請求權的,可依法認定為訴訟時效中止。

即便受疫情影響,但病情影響結束時還有6個月以上的訴訟時效的,時效也不會順延。

建議對於請求權時效臨近屆滿的,應積極向相對方發出主張權利的通知。


丹柱律所顏宇丹律師


疫情期間由於相關受理案件部門延期上班當然順延,但如果已經開通網上立案或郵寄收案的,逾期的就應該提供證據證實系疫情導致的客觀原因,否則無法引起時效中斷!


福建潤柏律師所郭惠龍


1、疫情屬於不可抗力,可以中止訴訟、執行、仲裁時效;

2、可以撥打12368諮詢當地法院,瞭解最新關於疫情的政策。


青島牛南希律師


訴訟時效可以中斷,但是如果可以應保留相關證據,同時有些材料可以進行郵寄並保留回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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