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鵬哥在之前介紹保險產品時就曾陸陸續續介紹過,有些保險健康告知會詢問吸菸史和飲酒史。
個別保險經紀人為了促成交易,在處理這條健康告知時,都會和客戶說,這條不重要,直接填否就行了。
確實,有很多人聽信了保險經紀人的話,填了否。
但事實上,他很可能是一個有 30 年煙齡的老菸民,一天至少一包以上。
或者每天喝不到一斤白酒這一天不算完。
那麼:
- 保險對於吸菸史和飲酒史會有怎樣的要求?
- 什麼保險會詢問吸菸史和飲酒史?
- 如果不如實和都有會怎樣呢?
- 保險公司會怎麼調查呢?
帶著這些疑問,我們今天就來聊聊吸菸史和飲酒史對買保險的影響。
本文重點內容:
- 什麼保險會詢問吸菸史和飲酒史?
- 保險公司怎麼核實吸菸、飲酒史和每天的量?
- 如果不如實告知會怎樣?
一、什麼保險會詢問吸菸史和飲酒史?
並不是所有保險產品都會詢問吸菸史和飲酒史。
吸菸、喝酒有害健康,大家都知道。
所以一般只有與人身健康相關的保險才會詢問。
1. 重疾險
眾所周知,重疾險保費最貴,保險公司每年支出的保額中,重疾險佔比也最高。
我們可以來看一組最新的數據。
這是平安人壽 2019 年理賠數據,之前我們也引用過。
重疾險理賠件數只佔到所有理賠案的 4% 。
再來看理賠金額,佔到總金額的 34% 。
也就是說,佔所有理賠案 4% 的重疾險,理賠金額卻佔了 34% 。
保險公司在重疾險上非常慎重也就不難理解了吧?
既然吸菸、喝酒有害健康,那將這類人群排除在外也就符合常理了。
所以重疾險會詢問吸菸史和飲酒史。
鵬哥比較推崇的超級瑪麗 2020 Max 就在健康告知中會問到:
被保險人是否吸菸且平均每天大於 20 支且超過 10 年?有飲酒習慣且平均每天白酒大於 3 兩或啤酒大於 2 瓶、酒齡大於 10 年?或被醫師提出針對吸菸、飲酒的建議或警告?
當然,吸菸和喝酒的朋友也不用太難過,並不是所有重疾險都會詢問吸菸史和飲酒史。
只是健康告知比較嚴的重疾險才會問到。
2. 定期壽險
定期壽險是除重疾險以外保費第二貴的人身保險,主要管身故賠償。
所以定期壽險也特別在意健康問題。
從上面那兩張數據對比也能看出,身故在理賠件數中只佔 2% ,但理賠金額卻佔了 19% 。
這就難怪保險公司會重視了。
與重疾險一樣,並不是所有定期壽險都會問吸菸史和飲酒史,健康告知嚴格的產品才會問到。
比如鵬哥一直推薦的定海柱 1 號,如果投保定海柱1號(不含身故),就會在健康告知中問到吸菸史:
被保險人是否吸菸(大於 20 支/天)或慢性酒精中毒?曾經或正在使用毒品、違禁藥物或濫用成癮性藥物?
3. 百萬醫療險
很多人可能會認為,百萬醫療險是用於醫療費用理賠的,並且相對重疾險和壽險,理賠的可能性更大。
百萬醫療險的理賠件數也是最多。
那百萬醫療險應該更在意被保險人的吸菸和飲酒問題才對。
事實上並不是這樣,百萬醫療險中很少有問及吸菸史和飲酒史的。
像尊享 e 生這種健康告知比較嚴格的百萬醫療險都沒有問及吸菸史和飲酒史。
4. 意外險
意外險的理賠要求是必須同時滿足四個條件: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
吸菸及飲酒更多會導致疾病,而疾病引起的身故,並不是意外險的理賠範圍內。
所以意外險不會問及吸菸史和飲酒史。
二、保險公司怎麼核實吸菸史、飲酒史和每天的量?
很多菸民都會有這個疑問吧?
保險公司怎麼核實這些信息的真假呢?
特別是具體到每天的吸菸量,明明一天至少一包煙,我就說每天不到 10 支,保險公司難道真能查出來?
不會有個 CT 之類的設備,或者其他什麼檢查,能夠通過肺部一些數據計算出每天吸菸量吧?
不是說吸菸人的肺部與不吸菸人的肺部有明顯區別麼?
實際上,保險公司根本不查。
確實地說,在出險之前保險公司根本不查。
那這一條健康告知豈不是形同虛設?
顯然保險公司也不會做這種出力不討好的事情。
鵬哥翻了很多投保人與保險公司司法審判案例,保險公司在吸菸史、飲酒史這方面主要參考醫生病例。
並不依靠其他高科技手段。
有時候最簡單的辦法,就是最好的辦法。
生病住院時,醫生會詢問吸菸史和飲酒史,並且將其記錄在病例上。
一般病人在住院時對醫生詢問的事情都會如實回答,這基本上基於幾點原因:
- 醫生是有醫學常識的,肺部 CT,你說你不吸菸,醫生也得信才行呀;
- 都到了住院的時候了,趕緊把病治好是關鍵,誰還敢對醫生有所隱瞞?
- 很可能早就把買保險時健康告知裡詢問吸菸史這件事情忘到腦後了。
所以,大多數人可能在買保險的時候隱瞞自己的吸菸史、飲酒史,但不會在醫生詢問的時候隱瞞。
那就還有另一個問題了:
醫生為什麼要問?
2014 年國家計生委發佈了《關於進一步加強控煙履約工作的通知》的要求,除了對各醫療機構和相關人員在吸菸上有限制外,還對醫生在診治病人方面提出了要求:
全國衛生計生機構在提供醫療衛生服務過程中,應建立首診詢問吸菸史制度,將其納入病歷考核標準,為吸菸病人提供戒菸指導和服務,對其中的吸菸者進行簡短戒菸干預並有記錄。
所以呀,很可能是我們自己沒留意,但指不定哪次就被問到了吸菸史,並被記錄在案。
等保險公司真要理賠的時候,就會被翻出來。
三、如果不如實告知會怎樣?
這個問題相信是大家最關心的問題了。
如果不如實告知會怎麼樣呢?
在這個問題上,一切理論的分析都不如實際案例來的實在。
所以鵬哥翻閱了大量保險糾紛審判案例,來看看幾個典型案例。
案例 1 :
2015 年 12 月 31 日,張某投保平安人壽鑫盛 12(996),保險期間為終身,交費年限為 20 年,基本保險金額為 5 萬元,保險費 1860 元.
附加長險為鑫盛重疾,保險期間為終身,交費年限為 20 年,基本保險金額為 4 萬元,保險費 504 元;
同時還附加了其他眾多一年期保險。
健康告知詢問吸菸史和飲酒史時均選“無”。
2016 年 12 月 25 日,張基本因冠心病入鄭州市第七人民醫院,做了冠狀動脈支架置入術的手術。
入院記錄上原告本人陳述發現高血壓 6 年,糖尿病史,有吸菸史 20 餘年,平均每天 20 支,飲酒約 3 年,平均白酒約每日 4 兩,未戒酒等。
住院期間共花費醫療費 46801.66 元,經新農合醫保報銷後原告實際自付 20459.82 元。
保險公司以張某未健康告知為由拒絕理賠並退回保費。
張某認為不合理,起訴平安人壽。
法院審理後認為:
本案原告於 2015 年 12 月 26 日投保,投保時未告知原告其有吸菸、喝酒及高血壓史,但在 2016 年 12 月 25 日住院時原告自述高血壓 6 年,有吸菸史 20 餘年,平均每天 20 支,飲酒約 3 年,平均白酒約每日 4 兩,未戒酒;
原告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被告有權解除合同並不承擔賠償責任,故原告的訴訟請求該院不予支持。
案例 2 :
2016 年 6 月 22 日,陸某為其兒子投保了華夏壽險廣東公司“華夏常青樹重大疾病保險(2016)”和“華夏附加投保人豁免保費重大疾病保險”,並於 2016 年 6 月 23 日零時生效。
健康告知詢問吸菸史和飲酒史時均選“無”。
2017 年 7 月 21 日,陸某兒子因突發胸悶於中國人民解放軍廣州軍區廣州總醫院入院治療,被診斷為:
- 1. 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
- 1.1 急性下壁 ST 段抬高性心肌梗死;
- 1.2 支架植入術;
- 1.3 killipⅠ級;
- 2. 高血壓 2 級(很高危)。
同時,在病案既往史中記載“ 2017 年 2 月體檢發現血壓高,收縮壓最高達 160mmHg ,吸菸史 20 年,20 支/日,體重為 86Kg ”。
陸某向華夏壽險申請理賠。
華夏壽險廣東公司調查核實,陸某兒子於 2016 年 3 月 15 日在暨南大學附屬第一醫院(廣州華僑醫院)進行體檢時,血壓為 170/105mmHg ,體重為 86Kg ,體重指數 28.4 1。
即陸某兒子於投保前已患高血壓,有吸菸史,且體重指數達到肥胖,但其在 3 個月後投保時故意不如實告知。
故華夏人壽拒絕理賠並退回保費。
陸某認為不合理,將華夏壽險起訴。
法院審理後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鑑於血壓、日吸菸數量及體重在醫學上被認為均與心血管疾病的發病之間存在內在聯繫。
現因陸某未履行健康告知義務,華夏壽險公司解除合同並拒絕豁免主險保費於法有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
案例 3 :
2017 年 3 月 29 日,翟某為張某投保了平安人壽的平安福 16 ,附加險《平安福重疾 16 》,以上保險期間終身,保險費分別為 3690 元和 1644 元。
投保時,翟某在被保險人是否目前或曾經吸菸、目前或曾經飲酒、過去五年內是否曾住院檢查或治療處均在否處打鉤標註。
2019 年 1 月 2 日,被保險人張某因高血壓在固安縣人民醫院住院 15 天,張某口述其吸菸史 20 餘年,飲酒史 10 年,日均 500 克。
張某出院後向平安人壽申請理賠。
2019 年 5 月 29 日,平安人壽作出理賠決定通知書,決定解除雙方保險合同,退還 17397.71 元。
理由為:經審核,被保險人投保前存在疾病病史,而投保人在投保時未如實告知,嚴重影響了本公司的承保決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做出上述決定。
翟某和張某認為為合理,將平安人壽起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
儘管翟某訂立保險合同時未如實告知被告相關情況,但保險合同成立日 2017 年 3 月 29 日,至被告 2019 年 5 月 29 日作出解除合同決定已經超過二年。
平安人壽公司解除與翟某的保險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和雙方約定,該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案例 4 :
2014 年 1 月 16 日,投保人陳某在國華保險公司投保《國華終身壽險(分紅型)(2009)》和《國華附加定期壽險》,保險期間分別為終身和 20 年,保險金額各 10 萬元,合計 20 萬元。身故受益人為女兒小陳。
但陳某在投保時向國華保險公司隱瞞了其患有肝硬化、吸菸史、飲酒史的事實。
2016 年 10 月 9 日,陳某因病去世。
2017 年 1 月 16 日,小陳到國華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國華保險公司審核後認為,陳某投保時未盡到如實告知義務,嚴重影響了公司的承保決定,遂在 2017 年 1 月 24 日決定解除保險合同並不退還保費,不承擔合同解除前保險事故賠償責任,並通知了小陳。
小陳認為不合理,將國華保險公司起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後認為:
本案保險合同於 2014 年 1 月 17 日生效,直至 2017 年 1 月 25 日國華保險公司才提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已經超過了二年,依照《保險法》規定,國華保險公司不得解除保險合同,且國華保險公司應當承擔本案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還有一些案例,基本與此相同。
通過這些案例我們可以分析出幾個問題:
- 保險公司都是通過醫院病例知道被保險人吸菸史、飲酒史的;
- 如果未如實告知吸菸史、飲酒史,保險公司會因未如實告知而拒絕理賠,並且法院也支持;
- 如果超過兩年,雖然未如實告知,一般法院都會以“兩年不可抗辯條款”裁定保險公司有義務理賠。
不過司法審判不能一偏概全,即使我們翻到的所有案例都證明超過兩年以後適用“兩年不可抗辯條款”,也不意味著這招百分之百管用。
該健康告知的,還是要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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