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6 疫情中,承租人和出租人就租金減免無法達成一致,如何處理?

律新社


這個問題說簡單也簡單,說複雜也複雜。

說簡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租賃雙方在租賃期間,一方需要變更合同內容,如要求變更租賃期限,或要求變更租金金額,或要求減兔租金等,需要變更的一方,可以與另一方協商解決(書面或口頭),以期達成一致;如協商不成,一方則可選擇通過訴訟方式,要求變更或解除雙方租賃關係及協議。

說複雜,同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租賃關係中的一方提出要求減免租金,就必須承擔舉證的責任,說出要求減免租金的客觀事實與理由。如一方僅以此次新冠疫情防控,影響其生產經營或居住,因此要求減免;且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訴諸法律。法院支持的概率甚小。首先,疫情以武漢1月22日封城開始並波及影響全國,截止今日,不過月餘,況且,其間還涉及春節長假。因此,要求減免租金理由不夠充分。其次,根據政府近期防疫工作部署,已經要求能復工的企業儘快復工。因此,租賃房屋用於生產經營及居住(異地租房打工),亦在復工之列。由此可見,要求減免租金的理由不夠充分。

但存在一種特殊情況,承租人提出減免租金的要求,或許能得到法律支持。這種情況就是:承租人租賃房屋(場地)用於經營的是受這次疫情防控影響最大的行業,即娛樂、體育及社會教育培訓企業(個人)和密切關聯行業(個人)。這些企業(個人),由於全國疫情防控的需要,至目前,仍未復工或申請復工而未被批准;這種復工和恢復生產經營因不被批准而不能,這不是企業(個人)的意志所能夠決定的。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相關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合同法有關司法解釋(可具體參見),承租人因此可根據具體停業停工的時間,以及實際造成的損失等,向出租人提出合適的租金減免要求。據此,與情與理與法協商解決的可能性較大;若訴諸法律,勝訴概率也較大。

以上意見,供參考。


俺是阿藍


我是房東,租房子的早就來電話了,要減少房租,一會這樣,一會那樣,我就給減了一點,因為她生意特別好,看不得一時半活,賺不到錢,煩的我,只能給她降了一點。

我自己外面還租房子開飯店,還得交租,房東不肯降,還有那麼多的員工發工資,哎,,Ծ^Ծ,,,煩呀,累呀,不知道幾時能開店,還有開了店生意怎麼樣了?未知數呀



味道還不錯呀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和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妥善處理。

儘管《2003最高院通知》已於2013年廢止,但具有較高的參考價值。我們可以發現以上引述條文區分了兩種糾紛:

第一種:因疫情,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其中又區分了不能履行的原因,其一是因政府及有關部門為防治疫情而採取行政措施,從而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其二是因疫情影響致使合同當事人根本不能履行。這兩種原因導致的“不能履行”,應屬於事實上的不能履行,而非存在客觀上繼續履行的可能。

第二種:因疫情,導致合同如繼續履行將對一方當事人權益產生重大影響,換言之合同客觀上仍可繼續履行,但從經濟上而言繼續履行將對一方或雙方當事人造成損失或其他不便。

兩種糾紛,能否減免租金,對應前文提到兩條不同的減免租金路徑:

對於上述第一種糾紛,主要是針對租期較短或租賃期限即將屆滿的租賃合同而言,其租賃目的由於疫情控制已經落空,不再有繼續租賃的必要,可以以“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為由請求完全或部分免除疫情期間的租金等。當然,《合同法》第九十四條“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提出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合同能否就此解除,還要進一步考察其他因素。

對於上述第二種糾紛,由於疫情期間承租商業物業的商戶運營將明顯遭受重大損失,入不敷出,根本無力依約交納租金。在這裡,“疫情”及其導致的顧客銳減,符合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構成,應屬不可抗力,但它並未造成係爭的房屋租賃合同不能履行,由於金錢之債不存在“履行不能”,即支付租金的義務客觀上不存在無法履行的問題,但如果仍按原合同約定繼續繳納租金確實顯失公平,應當獲得相應的救濟。可見,該種情況是不具備《合同法》第九十四條“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提出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係爭合同尚能履行,其不具有不能履約的客觀性,但可能符合情勢變更,並援引《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26條相關內容,訴請法院變更履行內容,減免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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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得看出租方是國有還是私人,如果是國有,那按國家的政策辦就可以了,如果是私人,那就按合同辦。因為這次疫情,不論是出租人還是承租人,其實雙方都是受害者,如果能減免,那是出於情份,如果不減免,那也是本分,因為法律沒有這方面的明確規定,必須得如何。


我個人認為,最好還是友好的協商解決。如果實在無法達成一致,那隻能按照合同正常交租或不再租賃。不過話又說回來“忍一時風平浪靜,退一步海闊天空”,彼此大家都不容易,相互理解一下,都適當的各退一步,也有利於今後更好的相處與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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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天沒傘


首先這是一個比較扯的邏輯。

房東能免部分租金,已經很好了,房客還要在房東免租金的金額上要求與自己慾望達成一致,連法律都不會支持。如果不接受,可以選擇不租。

理由如下:

房東可以免租,也可以不免租。

如果房東免租,房客要懂得感恩。

這個社會,每個人都不容易,也有可能房東承載著更高的房貸,他能夠免租或免部分租金,是房東仁義。

房東不免租,也不能進行道德綁架,房東是沒有義務免房租的。



房產配置諮詢師趙老師


疫情是全社會的責任。疫情給中小型企業帶來的損失是不可估量。房東說了。我們的房子是有房貸的。這銀行應該,推遲三個月的房貸。

租房有二種,經營(店面,辦公)性用房,居住性用房。特別要重視經營性用房,大家壓力都很大。大家一定要協商解決。國家銀行要起關鍵性的作用。



白風小嚴


首先回答問題,疫情中,承租人和出租人就租金減免無法達成一致,承租人可以用提起仲裁或民事訴訟的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至於承租人應該採取仲裁還是訴訟的方式,與租賃合同關於爭議解決的方式有關。如果租賃合同約定了雙方如有爭議向某個仲裁機構解決,那就向該仲裁機構提起仲裁申請。如果沒有約定仲裁,就應當向房產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其次, 承租人提出減免租金的法律依據,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關於不可抗力的規定。例如2003年非典時期,最高人民法院就出臺了《關於在防治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間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號],規定因政府及有關部門為防治“非典”疫情而採取行政措施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於“非典”疫情的影響致使合同當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糾紛,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和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妥善處理。雖然該文件現已失效,但此次新冠肺炎疫情與2003年非典型肺炎疫情引發的合同爭議具有高度相似性,因而該文件的精神仍然具有高度參考價值和借鑑意義。

第三,對仲裁和訴訟結果的預判,主要有三種情況:

一是租賃合同受疫情影響完全無法履行

主要是短期租賃合同比如演唱會、展銷會等場地租賃合同,因疫情防治的需要不得不取消活動。 承租人可以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為由要求解除租賃合同,並要求出租方退還已付的定金,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二是租賃合同受疫情影響短期內不能履行

主要是合同期限跨越疫情期間的租賃合同,比如根據政府要求關停的網吧、KTV、酒吧、電影院、大賣場、餐飲場所、農貿市場等,疫情期間受行政管控措施無法生產經營。 一方面,出租人因行政管控而無法提供可供承租人持續正常使用的租賃房屋,則承租人也當然無需支付相應的租金。另一方面,出租人也是因不可抗力無法提供適格房屋或場地,因而也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承租人可以要求免除停業期間租金,幾乎肯定可以得到仲裁機構和法院支持。

三是租賃合同受疫情影響收益大幅減少甚至虧損

主要是與群眾生活息息相關政府要求不能關停的藥店、便利店、生鮮店、超市等。 承租人仍繼續使用租賃物用於經營,但疫情給社會公眾造成了恐懼或政府限制人員外出導致人流明顯減少,疫情導致物流、交通不暢導致承租人收益明顯減少甚至虧損的。 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部分租金,仲裁機構或法院一般會予以支持。但此種情況證明標準較高,要求承租人舉示證據證明自己同期收入大幅減少或虧損,且因疫情或政府管控措施導致。   

最後需要提醒的是,疫情未影響正常使用的住宅租賃合同,或疫情未影響甚至促進了銷售的經營性租賃合同,不能主張減免租金,即使提出,也不會得到仲裁機構和法院支持。


尚校律師


關於租賃問題不是太懂得相關法律,不想說門外漢的話。從樸素的道理分析,如果說因疫情原因不能經營造成損失了,真的不是房東的責任,只能說自己倒黴吧,就好比你租車跑運輸,結果發大水了,把貨衝跑了,車也淹了,你能告訴貨主說天降大雨,貨沖走了,你讓貨主找老天爺要貨吧?你能跟車主說老天爺把車淹了,不關你的事,讓車主找老天爺去嗎?顯然是不合理的。那麼為什麼這次不這麼多人提出來要有房東免租的問題,主要是因為國家出令限制開張經營,你不開張就是對國家做貢獻,正如好多人說的在家睡覺就是為國家做貢獻一個意思,但是,國家肯定沒有說你的所有這些損失都可以找房東來彌補啊?如果國家說你們為國家做了貢獻,你們的損失可以找房東彌補,房東的損失可以找國家來彌補,那完全可以讓房東來補償你。但是國家沒有這樣說,你憑啥把你的風險轉嫁房東呢?若說國家有難匹夫有責的話,面對這場疫情,也該是共同承擔吧,好言好語與房東商量請求減免一部分,你不能經營沒收入,但要損失部分房租,房東減少了部分房租收入,也算是不可抗的風險共擔了。

我個人認為房東不肯減租是理,肯減租是情,除非是國家給房東延長房屋產權期限,並承擔因延期可能帶來的維修費用,拿國家號令強迫房東減租都不是應當應分的。說白了自認倒黴吧,情商高點你就好好跟房東求求情吧。


MFM心理諮詢師在線


疫情發生是所有人都沒想到也不願看到的,不論是承租人還是出租人都是事件當中的受害者。對於租金是否減免這個沒有法律規定,能減免說明你和出租房相處不錯,出租方是一個好人。

如果不減免也是應當的,每個房子都有相應的費用,銀行貸款會減免嗎?物業費會減免嗎?取暖費會減免嗎?這個損失誰來承擔?如果給承租人減免了就意味著這部分損失由出租人自行承擔。

不要做什麼道德綁架,沒有誰必須對誰負責,沒有誰欠誰的。都是成年人,都有為自己行為負責的能力,別打著道德的幌子來綁架無辜的第三人!

一句話:減免是人情,不減免是應當!


百品1979


如果達不成一致,按常規租戶應該讓房。房東與租戶之間是契約關係,雙方都應當遵守其核心精神即契約守信。但事事有例外。今年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讓每個人都遭遇到了生活難題。如果這難題對於某些人就是壓垮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這時租戶與房東可以協商,以解別人燃眉之急,房東可以適當減少一個月的房租。但這應看著是房東助人之舉,不是應盡之責。這與國家此時對中小企業、個體工商戶減稅減費以及補貼老百姓生活之需不同,大家要有這方面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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