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要求解除無固定期租賃合同,可以要求房東賠償嗎?有什麼建議?

sunny6677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六十一條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二百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對於合理期限,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執行中取決於法官的自由裁量。現實中可以參考除斥期間的相關司法解釋,法釋[2003]7號司法解釋中將除斥期間確定為三個月。

所以,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對於不定期租賃合同,承租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需要提前3個月通知承租人。

說到賠償,通常是承租人因使用不當而對出租人的責任。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二百二十四條都規定了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的情形。

至於承租人主張賠償,一要看合同本身的約定,二要看具體的損失情形。按現行法律規定,出租人只對出租物承擔責任,如果因出租物原因造成承租人損害的(比如出租房出現危情,經承租人催修仍然未加修繕,最終危情發生導致承租人受損),如果合同未加約定,承租人可以依法主張賠償。當然,如果因出租人的原因導致承租人法定權利(比如優先購買權)喪失的,承租人也可以依法主張。不過這種情形在自然人之間的租賃難以確認,通常不會涉及。只有在出租人將租賃物公開掛牌出售時才有可能出現優先權。

建議,儘快著手尋找替代房源,早日搬家。在不定期房屋租賃合同中,承租人的權利有限,畢竟房子不是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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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固定期租聘合同是什麼?很顯然那就是在你合同租金以外的時間。既然是合同以外,既然是已經不受合同保護,那麼無論是承租人與被承租人,二者是隨時都可以解除合同的,這有什麼問題嗎。

作為被租戶在這期間之後,你若不想繼續租用不再續約,那麼房東也攔不住你。

同理作為房東合同期間一到,解除租憑合同,同樣也是合情合理,這有什麼違法索賠之說?除非在這之前你們有著事先的約定。

當然如果你在此期間若是投了資,花了很多精力和財力對房屋進行維修裝修,那就不大一樣了,那麼房東在解除你今後租聘上就應該慎重考慮。雖然你也是沒有續租,沒有簽約,但畢竟你的行為已經告訴他你在此應該是要久租的。

如此房東要是隻以你沒簽合約為由,不與你商量就解除你的租聘合同,那麼就顯得房東是很不仗義的了。

不過我想這個你也應該事先跟房東有所溝通才是,因為房子必定不是你的,必定是你租來的房屋,一個[租]字已經代表了一切,更何況是[無固定的租聘],無保障的租金,我看房東解除你的租聘也是合情合理的,也未嘗不可。

不同觀點見解,歡迎與白雪姐姐共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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