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5 速裁!旅顺口区首例涉妨害疫情防控案件依法快结快诉

2月25日,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涉妨害疫情防控案件快结快诉,依法对辖区首例疫情防控期间妨害公务案件提起公诉。

案件回溯

1月25日,辽宁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立即启动辽宁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2月8日12时许,大连市旅顺口区三八里新区小区业主刘某某不按小区封闭式管理要求,未佩戴口罩强行从小区封闭的南门进入,不配合小区疫情登记检查,与值守人员发生争吵。水师营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到刘某某家中传唤,刘某某拒不配合,在民警强制传唤时,刘某某激烈反抗并将警员左手咬伤,经鉴定该警员伤情属轻微伤。2月10日,经大连市公安局旅顺口分局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取保候审。2月24日,该案被移送到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适用速裁程序

该案发生后,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收集固定证据。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刘某某经区检察院讯问、告知诉讼权利并释法说理后,在值班律师在场且提供法律帮助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月25日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以妨害公务罪适用速裁程序提起公诉。

依法办结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利用2天的时间依法办结了辖区首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妨害公务案件,有力的维护了辖区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彰显了检察机关在疫情防控期间的打击涉疫情犯罪力度。

检察官释法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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