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5 用人單位職工在提供志願活動中感染疫病或受到其他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為什麼?

律新社


能否參照搶險救災的視同工傷情形來認定工傷,各地的認識還不統一。

個人認為不宜擴大視同工傷的範圍,因為一旦認定工傷,單位也要承擔部分工傷責任,這對單位而言不公平。

志願者活動的組織單位要對活動風險有管控,可以投保商業險的方式來解決。


大言君聊勞動法


用人單位職工在提供志願活動中感染疫病或受到其他傷害,應按《工傷保險條例》(2010修訂)第15條第2項規定的“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視同工傷,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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