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5 牢記:專利申請人≠專利發明人

熟悉專利申請的小夥伴都知道,專利信息中不僅有申請人,還有發明人。不過在現實生活中,有不少人難以分清誰是專利申請人,誰是專利發明人。

西安專利 | 牢記:專利申請人≠專利發明人

專利申請人、發明人定義:

1、專利申請人是向專利局提出就某一發明或設計取得專利請求的當事人。申請人可以為單位、也可以為自然人。

2、專利發明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發明人只能是自然人。

在什麼情況下,專利申請人和專利發明人不一致:

1. 當發明人或設計人,依照企業要求完成本職工作後或者利用企業的資源(設備、資金)完成的發明、實用新型、設計,屬於職務發明和設計、申請人為該企業,其他約定除外。

2. 當發明人或設計人,依照利用自身資源(設備、資金)完成的發明、實用新型、設計,申請人屬於個人,該設計人將申請人的權利賦予別人或其他企業所有,其他約定除外。

專利申請人的權益:

當該項專利授權公告之後,申請人就轉變為專利權人。專利權人享有法律所賦予的權利和承擔法律所規定的義務。

享有權利包含:

1、獨佔權。指只有專利權人才有實施其發明創造的製造、使用、銷售,對該專利獲得享有獨佔的權利,任何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均不得不經許可,不支付報酬使用、製造、銷售專利產品;

2、許可權。指專利權人有條件地允許他人使用其專利技術。具體地講,專利權人(稱“許可方”)通過簽訂合同的方式,允許他人(稱“被許可方”)在一定條件下使用其取得專利權的發明創造的全部或者部分技術的權利。

3、轉讓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條規定:“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

專利發明人的權益:

專利法明確:發明人享有署名權和獲得必要報酬的權利,但無權佔有、使用和處分專利,不能擅自轉讓專利獲取利益,發明人有權利獲得獎金等物質鼓勵,而不得帶走專利,否則屬於侵權。具體規定可參考:專利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和專利法第十六條規定等。

我們都知道,權利和義務是相輔相成的,既然專利權人擁有權利,那也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專利申請人應在獲得專利權後,需按時繳納專利年費。每年按時繳納專利年費,以確保專利權的有效性,逾期不繳納專利年費,專利權就會喪失,發明成果將不再受專利法的保護,任何人都可隨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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