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觀設立專利申請之如何理解成套產品的效力?

外觀設立專利申請之如何理解成套產品的效力?

如何理解成套產品的效力?

審查指南中規定,無論是涉及同一產品的兩項以上的相似外觀設計,還是成套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其中的每一項外觀設計或者每件產品的外觀設計除了應當滿足上述合案申請的相關規定外,還應當分別具備其他授權條件;如果其中的一項外觀設計或者一件產品的外觀設計不具備授權條件,則應當刪除該項外觀設計或者該件產品的外觀設計,否則該專利申請不能被授予專利權。

外觀設立專利申請之如何理解成套產品的效力?

此外審查指南中無效宣告程序中外觀設計專利的審查部分指出:

涉案專利包含有若干項具有獨立使用價值的產品的外觀設計的,例如,成套產品外觀設計或者同一產品兩項以上的相似外觀設計,可以用不同的對比設計與其所對應的各項外觀設計分別進行單獨對比。

從上文的規定及審查實踐中可以得出,成套產品中的每一個套件外觀設計都具有相當於將其單獨申請而獲得的權利效力,也可以被部分無效。這也是審查指南中規定合案申請外觀設計應當分別具備授權的原因,如果成套產品中的某項外觀設計不符合授權條件,也就無法在後續程序中單獨主張權利。

成套產品只有一個申請號,成套產品在涉及權利處分等方面的程序性要求上與合案申請的相似外觀設計相同,必須整體處分,不能許可使用、轉讓其中某一個套件。保護期限與其他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期限相同,為申請日起十年。審查指南中規定,放棄專利權只能放棄一件專利的全部,放棄部分專利權的聲明視為未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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