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不放過!修水檢察又批准逮捕兩名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嫌疑人

2月18日,修水縣檢察院從嚴從快依法對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匡某某以涉嫌妨害公務罪批准逮捕。

一個不放過!修水檢察又批准逮捕兩名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嫌疑人

案情回顧:

2020年2月12日14時30分許,犯罪嫌疑人匡某某與其父騎三輪電動車拉水泥,經過卡點時,被設卡檢查新冠病毒的防疫人員攔住,匡某某不服從管理,雙方發生爭執。匡某某打電話叫犯罪嫌疑人胡某某等人過來幫忙,防疫人員見狀便打電話報警,民警到場後,犯罪嫌疑人匡某某、胡某某將公安民警撓傷並扯壞警服。案件發生後,修水縣檢察院提前介入偵查。

2月17日,公安機關就該案向修水縣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修水縣檢察院受理後,依法告知了犯罪嫌疑人的訴訟權利,聽取了犯罪嫌疑人的意見,在審查了全案證據的基礎上,於2月18日對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匡某某以涉嫌妨害公務罪作出批准逮捕決定。

法條鏈接 

妨害公務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7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檢察官提醒: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責任。

修水縣檢察院將依法從嚴從快打擊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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