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公司要求全體員工都辦離職等疫情過後再說,合理嗎?該怎麼辦?

我是骨健堂的


合理是肯定不合理的,除非員工自己要離職。

在疫情間要求員工離職,不但不合理而是違法的。


用戶三表叔


肯定不合理。

首先跟大家解釋一下,單位什麼情況下才可以給職工辦理離職?

一般來說,因為疫情衝擊,很多企業的經營都受到影響,甚至未來繼續經營有可能會產生虧損。於是很多企業採取經濟性裁員,甚至破產清算的方式防止擴大損失。

不過,用人單位應當依據《勞動合同法》和其《實施條例》依法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一般的依據是這兩項:①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②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只有這兩項解除才是合法的,如果用人單位說“我就是不用你了,沒有理由”。這叫做違反《勞動合同法》解除勞動合同 。

不同的解除,對於勞動者有不同的保障。

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應該這樣做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1條經濟性裁員的有關做法,用人單位需要裁減人員超過20人,或者不足20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需要提前30日向工會或勞動者說明情況,或者聽取工會或者勞動者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才可以裁減人員。

其實這一程序是非常複雜的。相信很多企業裁減人員都是超過了10%,那麼肯定要履行有關程序。

時間上很明確,想解除就解除嘛,當然不可以,必須要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職工說明情況。提前一天告訴你過來辦勞動合同解除,這讓人措手不及,當然肯定是違法的。

另外,還要聽取工會和職工意見後,向勞動行政部門進行報告才可以進裁減人員。

合法解除的職工權益:

其實,按照有關程序解除勞動合同,最起碼應當要到3月份了。

首先,用人單位應當為職工繳納社保,直至3月份。不管是3月1號解除,還是3月10號解除,勞動關係存續一天,用人單位就應當給繳納社保,除非當地有規定幾號以前解除不用繳納當月社保。

第二,經濟補償。經濟補償要按照職工在用人單位的工作時間來確定。工作時間滿一年的發放一個月的應發工資,工作時間不滿一年但超過半年的按一年計算,工作時間不滿半年的發放半個月工資。月工資的標準實際上是按照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工資總額月均值計算。


有人說,2月份由於沒工作,單位不發工資,是不是月工資就降低了?實際上,按照1995年《工資支付暫行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企業停工停產的,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應當正常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應當發放70%~80%最低工資標準的待崗工資,各地自行規定,但也不是沒有工資。

第三,勞動者可以享受失業金待遇。失業保險繳費滿一年,非職工本人意願失業,勞動者有求職意願,可以按月領取失業金。失業保險每繳費滿一年可以領取三個月失業金待遇,最長不超過24個月。失業金的標準,各地將逐漸提升到90%的最低工資水平,同時領取失業金期間國家還會給代繳基本醫療保險。


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辦?

很多企業單位就是我行我素,要求職工來解除勞動合同。這當然是不合理,也是不合法。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也就是說,支付雙倍經濟補償的賠償金。

當然勞動者也可以要求恢復勞動關係。

另外,疫情防控期間,一些被強制隔離的職工是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0條、41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必須要將勞動合同順延到隔離期結束。另外,病假職工也是一樣的,必須要等到病假期結束才可以解除。病假是不需要單位批准的,但是應該履行告知義務。

所以,《勞動合同法》對於職工的權益保障還是非常全面的,用人單位必須要依據勞動合同法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或者勞動爭議仲裁部門提出維權的。


暖心人社


首先這種做法是不合理的,企業必須糾正這種錯誤的做法。

國家人社部在今年的1月24號曾出臺了一個關於在疫情期間勞動關係的通知,上面明確規定,企業不得在疫情期間解除受相關措施影響不能提供正常勞動職工的勞動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勞動者。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在隔離或停產期間,企業應當與勞動者協商,可以就輪崗輪休、工資待遇等問題進行一個協商。相信在這種情況下,即便是降低一些工資員工也是能夠理解企業難處的。

如果企業在當前這種情況下非要做出讓員工進行離職決定的話,那麼在一定程度上來講,如果員工提起勞動仲裁一般是會被支持的。


一路職場


對公司來說. 肯定合理,趁機調整人員結構,節約用人成本,提前預防公司經營負擔,減少損失。對於個人來說,是有違規的地方,但是應該互相體諒才行。協商解決為最好,但是好像不太現實。辭退員工,公司有提前告知義務,辭退應該根據勞動法給予員工補償金,保險之類的,不過這些恐怕要看公司經濟現狀吧,現在不論大小公司都像氣憋的太足的車胎,稍有不慎,就會爆胎,大家就且行且珍惜吧[祈禱][祈禱][祈禱]


戒菸吃果果


撇開其他的不說,真的有這麼奇葩的公司?

但一看是連鎖酒店,很明顯疫情期間基本是沒生意了,所以無論怎麼樣這期間這家公司都是沒有收入的。按照現如今的政策,公司要承擔這期間員工的工資,至於租金這些看具體情況。

可能是這家公司看目前的情況,不知道酒店、餐飲業什麼時候才能恢復正常運營,但公司來辦又不想承擔期間的工資,所以想出這一招!

但可能老闆又知道,疫情期間公司也不能隨意辭退員工,所以就採用勸員工自己主動離職的方式進行。

這種方式肯定是不合理的!

但我們要注意,雖然方式不合理,但如果員工自己主動提交了離職申請單,辦理了離職手續,那麼就是合理的!到時候再反悔說公司不合理那就不行了。

因為我們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簽字要負責。所以這個自己把握。

一、可以不同意,並拒絕辦理離職。

這樣公司也不能怎麼樣,還得按照相關政策支付工資繳納社保,如果硬要解除勞動合同,那麼屬於違法解除,公司要面臨賠償雙倍的賠償金。這屬於鬧僵,之後不打算在這家公司做的方法。

二、同意並辦理離職,看命!

為了以後能夠在這家公司繼續做,這種方式也可以,但得看命。一是看疫情過去後,公司是否還願意繼續招用你;二是疫情過去後,這家公司是否還在。

總的來說,還得自己評估,雖然公司的說法不合理,但如果我們去辦了離職,那麼就是生效的。


打聽生活


遇到這事沒有什麼合理不合理的,為了各位能更好的維護自身利益,請先看清自身的勞務關係。

有很多單位簽訂的勞務合同是代理的,也就是說對於某公司來講,招聘的人員是第三方勞務公司派遣的人員。我們普通人遇到這事只能根據自身的勞務合同實際情況找相對應的上級索取應得的報酬與補償。

至於公司的做法,這裡不需要什麼道德制高點的說法。成本核算是每一個公司老闆、財務時刻關注的,為了生存換做你你也會這麼做。我們在學會換位思考的同時不能只對自身有利的時候才能換位思考,有時候面對天災時對於企業來說可能他們更是弱者。社會是在一定規則下相互包容才能和諧發展的,弱化矛盾才是硬道理。你可以選擇集體復工時換一家更加人性化的公司,這是你的權利,但現在口伐筆誅反倒顯得沒什麼意思了。


冰糖160709070


這還用問嗎?當然是不合理的,你必須要拿起法律武器與這些黑心老闆作鬥爭。



密覓知音


公司可以單方面要求全體員工離職,但是的得按照工作年限給與每個員工2N個月的上年月平均收入補償。


Ian_伊恩


哪個公司這麼財大氣粗,全體員工辭職?如果公司有150多人,平均每個員工工齡有12年,又是公司主動要求辭退員工,那又要剩2,那公司要賠償多少錢?公司領導腦子裡是一團漿糊。


雪龍一號


不合理。疫情發生期間,是不准許辭退員工的,而且對於疫情期間的工資有相關說明。公司要求辦離職,是想規避風險,拒絕負擔工人工資,這與國家規定相違背,是違法的。如果有這種情況發生,應該予以拒絕並通過正規渠道報警處理或向有關部門反應情況,等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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