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中外合資銀行變更股東的,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並按照規定提交申請資料,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有關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
第二十七條 外資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並按照規定提交申請資料,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有關登記:
(一)變更註冊資本或者營運資金;
(二)變更機構名稱、營業場所或者辦公場所;
(三)調整業務範圍;
(四)變更股東或者調整股東持股比例;
(五)修改章程;
(六)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
外資銀行更換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首席代表,應當報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其任職資格。
第二十八條 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變更股東的,變更後的股東應當符合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或者第十一條關於股東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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