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宋代回授制度的特點,聊聊回授制度對當時社會的影響

導讀

在中國古代,宋代可以說是優待官員最為突出的歷史時期,設計多種制度以維護官員群體的身份與地位,回授制度便是其中之一。回授制度在宋代官制中佔據著重要的地位。回授又稱回封、轉授、回贈、回身等,是官員轉官的一項規定。它是指官員將自身應遷之官或所改服色轉授給他人的一項制度,本質上屬於恩賞的再分配。回授之制萌芽於北魏孝文帝期間,正式出現於北魏末年爾朱榮顯赫之時,廣泛實行於西魏、北周與東魏、北齊時期。經隋、唐兩代的發展,宋代回授制度更加系統與完善。

看宋代回授制度的特點,聊聊回授制度對當時社會的影響

在發展演變過程中,宋代回授之制形成了鮮明的時代特點,且對國家、社會、個人及後世產生了深遠的影響。目前學術界對回授制度討論較少,且多點到為止,不能很好地揭示宋代回授制度的歷史鏡像。下面筆者在前人研究基礎上,對宋代回授制度的特點與影響這一議題進行系統梳理,既可更加全面地瞭解回授制度的多維面向,亦有補於宋代官制研究的廣度與深度。

一、回授制度的特點

任何事物都難於抹去時代的烙印,宋代回授制度亦不例外,有較鮮明的時代特徵。首先,與前代相比,回授範圍有擴大之勢;其次,在發展過程中,逐漸走向成熟;其三,特恩回授廣泛存在於宋徽宗之後,且表現形式多樣;其四,存在通過回授制度表彰守節婦女的案例。

(一)回授範圍逐步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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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晉時期,回授的獲得多因戰功,因此,回授對象也僅限制於武將群體。如正光年間(520~524年),爾朱榮承襲祖上樑郡公一爵。之後,爾朱榮“以功封安平縣開國候,食邑一千戶”,後又以軍功“進封博陵郡公,贈邑五百戶。其梁郡前爵,聽賜第二子”。當爾朱榮以軍功連獲兩個實封之爵及食邑一千五百戶之後,便請求將從祖上繼承而來的虛爵轉賜給第二子。又如永熙年間(532~534年),源子恭因戰功,

“追賞襄城縣開國男,食邑二百戶。又論子恭餘效,封新城縣開國子,食邑四百戶。子恭尋表請轉授第五子文盛,許之”。

至隋朝,方出現了出使突厥立功回授的案例。虞慶則因在出使突厥方面做出貢獻,“上以慶則勳高,皆無所問,授上柱國,封魯國公,食任城縣千戶,詔以彭城公回授第二子義”表明回授制度由戰時體制過渡為日常政策,成為維護王朝平穩運行的一項國策。唐代,回授範圍主要適用於爵位至上柱國、郡公以上者,回授對象限定在周親範圍內。如神龍元年(705年),“賜爵勳階與國公者,累至郡公外,餘爵聽回授子孫”。無獨有偶,唐代還有類似規定,天寶三年(744年)九月下詔:

“頃敘功勞,累贈勳級上柱國外,許及周親,是謂賞延,載榮宗族,回充賜物,匪厚朝恩。其準格:上柱國外,有餘勳無周親,折給賜物宜停,仍永為常式。”

總體而言,宋以前,可享回授者侷限於中高級官員。

至宋代,回授範圍的擴大是一個漸進的過程。大中祥符四年(1011年),西祀汾陰後,“恩賜如東封例”“,文武官該敘封欲回授祖父母者,聽”。可知,擁有敘封資格者皆可享受回授待遇。據陳向利先生研究,宋真宗時期,現任將相、在朝一品任中書、中書門下二品及平章事樞密院官、在任使相則是敘封恩惠主要的實施對象。再結合宋真宗朝的回授案例,分別為升朝官寇瑊、太常博士陳從易、將作監丞張觀。可知,宋真宗朝可享受回授制度者皆為中高級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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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宋神宗朝,回授範圍擴大至吏人,熙寧元年(1068年),“舊許將合轉官及其餘恩澤,若人吏等出職,陳乞回授與親戚官,今並乞不許回授”。該史料雖不再允許人吏陳乞回授,可是恰恰從反面證明,人吏在之前是被允許回授的。宋徽宗時期,回授範圍進一步擴大,宣和二年(1120年),臣僚上言:“有小使臣偶因薄勞或磨勘轉官,遂乞回授封贈父母,實為太濫,”連小使臣也可以用微薄的勞績申請回授。另外,不僅文武官可以回授,宦官、伎術官也逐漸被允許回授。宋仁宗皇祐二年(1050年),詔:“內臣東頭供奉官,如有情願回授或封贈父母,亦聽從便。”允許宦官將所獲恩澤回授於父母。元符二年(1099年),詔:“翰林醫官使、成州團練使卓順之進秩一等,回授有服親與翰林醫官入內副都知馮宗道、如內押班劉惟簡。”允許技術官回授於有服親。因此說,宋代回授範圍得到了逐步擴大。

(二)回授制度逐漸成熟

雖然說回授制度起源於北魏時期,並在隋唐逐步發展,但真正成熟併成為政府統治國家的一項基本制度,還要至宋朝。筆者利用《中國基本古籍庫》檢索“回授”一詞,屬於宋代的能佔到七成以上。

回授制度的成熟不僅體現在數量上的增多,還體現在內容質量上的提高。具體而言,主要分四個方面:

首先,回授之事有主管的部門。元豐改制前,由中書吏房和司封司共同掌管;元豐改制後,由司封司獨自掌管。且回授的運行形成了一套固定程序,需要立功獲賞官員上書申請,通過中書門下、臺諫官及封駁管的審查檢驗,經過寫制詞、發告身,官員上謝表等一系列程序,回授之事才算最終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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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回授制度上升為國家法典,多通過詔令的形式來表達。如熙寧三年(1070年)下詔:“升朝官除南郊赦封贈父母外,不得以加恩、轉官、服色之類回授及封贈有服無服等親,其前後體例並罷之。”元祐元年(1086年)下詔:“文臣磨勘,待制、太中大夫已上至通議大夫止,餘官至中大夫止,其中散大夫以上勞績、酬獎合轉官者,只許回授與子孫。”南宋時,還將回授制度寫入了法律與經濟資料彙編《慶元條法事類》之中。顯而易見,經過長期發展之後,回授制度至宋代已經上升為國家法典。

其三,回授制度成為皇帝激勵臣僚、駕馭國家的常規手段之一。戰爭、郊祀、登基、制禮作樂、修書,皇帝都會大範圍地進行回授。連偽楚皇帝張邦昌也懂得利用回授制度籠絡人心。建炎元年(1128年),張邦昌下令:“嗣位之初,宜廣推恩霈……文武升朝官並禁軍都虞候以上,父母妻未有官封者並與封敘……祖父母在,願回授者聽。”南宋立國初期,宋高宗在奔亡逃命之時,仍不忘記利用回授籠絡臣僚之心。

其四,在許多回授案例中,都出現了“礙止法人,依條回授”之語。如政和七年(1117年),因經營鹽法有功,“詔郎官各轉一官,內礙止法者,回授本宗有官有服親”。又有建炎二年(1128年),“詔三省樞密院人吏該覃恩遷官而礙止法者,並令回授有服親”。一方面,證明回授之事發展比較成熟,有條例可遵循;另一方面,也證明回授者較多,難以照顧到個人,以至於不得不“依條回授”。

(三)特恩回授廣泛存在於宋徽宗之後且表現形式多樣

伴隨著回授範圍不斷擴大、回授制度逐漸成熟而來的,是回授制度的濫用與破壞。宋徽宗及南宋時期是回授制度的泛濫期。這一時期,特恩遷轉的案例較多,表現形式多樣,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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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立功者本該將恩遇用於回授,但親屬中卻沒有合回授之人,可以特恩遷轉。紹興十七年(1147年),舒州觀察使潘溫卿在皇城司任職滿六年,“當依條特轉兩官,許令回授”,但是因其“本家未有合回授之人”,故其母吳國長公主請求“將溫卿兩官恩例許於見今官上轉行一官”,於是,潘溫卿被特授武寧軍承宣使。

其二,轉官礙止法之人,本該回授。皇帝為了激勵官員,有時也會特恩允許轉行。紹興二十三年(1153年),張浚親校右武大夫、文州刺史王福因車駕臨幸進二秩,吏部認為“礙止法,令回授”,但經張浚請求後,被“特轉行恭衛大夫”。

其三,回授制度的實施是為了將官員自身恩賞轉授給親屬,有“表孝道”“厲風俗”“勸忠義”之作用,但是回授制度被破壞,特恩橫出,打的旗號也是如此。慶元六年(1200年),正奉大夫、同知樞密院事許及之因進修《慶元編類寬恤詔令》及《役法撮要》了畢,被轉行一官。因此上言:“竊見在法,諸臣僚不許以轉官之類回授封贈……而紹興、淳熙及慶元初,從臣相繼有請,皆得回授,以贈其祖,間有並贈所生父母者。望許臣以今來合轉一官回授與先臣所生父母,量贈秩號,以見微臣不忘自出之意。”所生父被贈朝奉郎,所生母被贈安人。可知,許及之明知“諸臣僚不許以轉官之類回授封贈”,但為了表孝心,“不忘自出之意”,仍然請求回授,且引前例為聲援。

其四,有時為了激勵將士,也會特恩轉行。乾道六年(1170年),金人侵犯湖襄,將士極力抵禦,打退金兵。主管殿前司公事成閔請求“將統制官等四十八員並出等人合得恩數,令礙止法人特與轉行”,得到了許可“,已給回授公據,令吏部繳申毀抹”。類似案例不止一例,淳熙二年(1175年),“武功大夫以上,因與金人見陣或收捕盜賊立功,並控扼暴露恩賞等,礙止法轉官,給到吏部回授公據人,許於見今遞減官上收使改轉”。通過收回回授公據,以特恩轉官方式,籠絡軍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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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恩現象的確削弱了制度自身的權威,但特恩並非皆害而無利。“異恩益圖顯績”,相較於常規的獎賞,“特恩”賞賜是皇帝對臣僚更大程度的認可,更能激起臣僚們的效忠之心。“特恩”作為駕馭臣下的一種有效手段,常被皇帝加以使用。皇帝並不是沒有考慮“特恩”對法律的破壞,在“情”與“法”之間,皇帝有自身的考量,法以責眾,情以示恩,兩者的結合既維護了制度的規範性,又能夠給特殊群體足夠的照顧。表面上,特恩現象是對前行律法的破壞,是“法外用情”的一種表現。實際上,“法”與“情”都只是皇帝統治王朝、駕馭臣下的一種手段而已,兩者結合才能使王朝更加有效地運行。

(四)回授表彰守節婦女

在宋代回授制度運行過程中,存在通過回授制度表彰守節婦女的案例。天聖五年(1027年),太常少卿趙賀言“:臣先有親弟從則妻李氏,弟亡之時,年方二十一歲,唯有一女。其李氏守志,今近六十,閨門之內,婦禮如初。今遇南郊,臣見有孫男更不奏薦,望將恩例回授李氏邑號。”得到了批准。從二十一歲到六十歲,李氏一共守節三十九年,以至於趙賀甘願將本該奏薦孫男的恩例回授給李氏。此情況並非個例,南宋時期依然存在。紹興二年(1132年),在淮南東路宣諭使傅崧卿的請求下,皇帝下詔:“前承州鎮撫使薛慶忠義死事之節顯著,已降指揮贈官,與恩澤十資,其妻靖氏未有封號,許於見存恩澤內用兩資回授,特封碩人,以旌守志。”薛慶忠因歿與王事,獲贈恩澤十資。為了表彰靖氏的守志,特回授其為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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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周知,在程朱理學尚未根深蒂固的宋代,婦女再嫁問題十分普遍。一代名相范仲淹之母就曾改嫁,社會輿論並未對再嫁婦女評頭論足。但是,我們應該明白,在男權社會中,女性始終處於從屬地位,在家從父、出嫁從夫、夫死從子。因此,為亡夫守節成為“忠誠”的象徵,被時人所認可肯定,甚至加以褒獎。通過回授的方式,將恩例轉授給守節婦女以加封邑就是鮮明的例證。

二、回授制度的影響

任何制度的存在與發展都會對當時及後世產生一定的影響,回授制度也不例外。

(一)對國家的影響

作為國家的一項典章制度,回授制度設計之初就是為維護王朝統治而存在的。回授制度對國家的影響體現在多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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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有助於宋朝在嚴峻的外部軍事壓力下長時間生存。從宋太祖建國至南宋滅亡,宋朝始終面臨著比較嚴峻的外部軍事壓力。回授制度作為獎賞軍功的一種手段,將恩澤回授於親屬,起到了激勵生者、安撫死者的功效。對於立戰功之人,宋政府向來毫不吝嗇。宋高宗紹興年間,金人攻打順昌府,將士奮力死戰,獲得大捷,楊宏、劉琦等人轉行兩官,一官於橫行上轉行,一官依條回授。在這份回授制詞裡皇帝這樣寫道:

“勝敵與戰,既宣徇國之勞。行爵以功,豈限彛章之等。具官某,忠在王室,志殲敵人,顧蓄憤之有年,果申威於一舉,既寵升於橫列,且流貤於本宗祇服,異恩益圖顯績。”

可見,立軍功者既可以自身升遷,也可以將多餘之恩賞回授於親屬,最大程度保障立功軍士的個人利益。而這樣的優厚待遇勢必會激發軍士們的臨戰之心,更好地抵抗外族的侵略。我們可以大膽猜想,宋朝之所以能在西夏、遼、金、蒙古等外族的不斷侵略下生存三百餘年,回授制度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其二,避免出現宦官及宗室之禍。宦官及宗室是歷代王朝防範的對象,在此方面,宋代可謂成功,當為歷代之楷模。儘管成功原因多種多樣,但回授制度所起的作用同樣不可忽視。針對宦官與宗室,宋政府制定了不同的“止法”。升遷觸及“止法”之人,必須將所得新恩回授於親屬,這樣就避免了宦官或宗室升遷至高官。以此來限制其權力,以防功高震主,始終將最高權力集中於皇帝個人手中。

正如遊彪先生所講:“宋代宦官回授之制一方面大大限制了宦官升遷至高官,從而防止其擅權,也易於皇帝有效控制。同時,也給了宦官親屬晉升的機會,升遷到一定級別,又必須回授,這樣循環往復,宦官極難升遷為高官,大部分宦官只能作中下層官僚。於是專制皇帝輕而易舉地控制和操控了宦官集團,這恐怕亦是宋代無閹禍的重要原因之一。另一方面,止法與回授制度事實上也大大限制了宦官蔭補親屬入官,官品越低,所得蔭補越少,這也是宋代控制宦官數量及蔭補親屬的重要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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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籠絡蕃夷之官,保障邊境安全穩定。不像現代民族國家,宋代並沒有確切的邊境。宋政府比較“務實”,對於邊境的少數民族,多采取羈縻之術,使其自我管理。對於蕃官,有時宋政府會通過回授制度來加以籠絡安撫。淳熙十三年(1186年),思州上言:“楊氏乞故夫田祖行在任酬賞回授與孫男田慶裕等補官。”皇帝批答:“夷人補官,止是羈縻之術,可與放行。”可知,在皇帝看來,通過回授制度來籠絡夷人,以達到安撫邊境、穩定統治的目的,不失為一種好辦法。

其四,不可避免,回授制度中“特恩”現象的存在也對國家造成了不利的影響,致使冗官現象更加嚴重。隨著回授範圍的逐漸擴大,特恩現象日益嚴重、法外用情比比皆是,這使本就冗雜的官僚體系更加積重難返。如宣和二年(1120年),臣僚在上書中提到“近日有小使臣不自揆度,偶因薄勞或磨勘轉官者,遂乞回授封贈父母,既系小使臣,又非該遇郊恩,乃敢更相引例,攀援無止,不亦太濫乎?”小使臣為從八品以下的低級武官,這些人以“薄勞”“磨勘”等各種名目陳乞回授,必然會使冗官現象更加嚴重。

(二)對社會的影響

回授制度有助於培養孝道理念,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維護王朝統治。宋代回授制度的實施對象,多為立功者的親屬。皇帝禮遇文武百官,允許將恩例轉授給親屬,目的就是為了激勵親屬們幫助官員更好地為朝廷服務。親屬們獲得實際利益後,也樂於這樣做。在宋代,“孝”觀念被統治者大力提倡,“孝”的表達空間為“家”,將之擴大至國家層面,就成為了“忠”。通過提倡孝道,可以起到教化風俗、穩定統治的作用。回授制度在家庭層面就表現為“孝”。回授制詞中,皇帝多會提及“孝道”。宋高宗時期,趙詠之請求將所得恩例回授於生母,得到了批准。回授制詞中這樣寫道:

“朕以孝理治天下,凡搢紳之以親請者,未嘗不曲從其欲也。爾子願移己秩圖報母慈,推錫命封賁於泉室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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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知,以孝道為理由而申請回授者,皇帝大多會予以批准。臣僚也深知其中道理,在申請回授時,也多以孝道為理由。慶元二年(1196年),開府儀同三司、充萬壽觀使韓侂冑因上尊號有功獲贈一官,請求回授,“欲以今茲恩命一官,許曾大父琦照王安石、秦檜例加以真封,以一官賜諡先臣誡,豈獨增賁九原,抑以見聖朝之孝治”,得到了批准。通過回授制度來踐行孝道,可以培養臣僚的忠孝理念,加強人們的思想統治,更好地為宋王朝的長治久安服務。

(三)對個人的影響

回授制度對個人的影響可以分兩個方面,即對回授者本人的影響和對被回授者的影響。如前文所講,對回授者本人來講,回授制度連接了“家”“國”之間,成為官員實現“忠孝兩全”的良好途徑,此不具述。對於被回授者來講,回授制度對其影響也呈現出形形色色的特點。

首先,也是最常見的,被回授者可以遷升官階。熙寧七年(1074年),因相度熙州營田有功,權提點秦鳳路刑獄鄭民憲請求“以減年回授亶改一京官”,舒亶被任命為奉禮郎,奉禮郎在元豐改制前為寄祿官。

其次,可以加封邑號,這主要適用於官員母、妻祖母等親屬。天聖七年(1029年),左班殿直崔仲思“願以所遷官回授母一郡封”,其母由舒城縣君升為樂安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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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可以得到實際官職。紹興二十六年(1156年),詔“:王繼先合轉一官,乞回授,可與男悅道,特除直秘閣。”直秘閣是實際官職。

其四,可以改換服色。紹興九年(1139年),新除江南西路轉運判官宋棐“乞以合轉朝散大夫恩例,回授父右朝奉郎峴,改賜緋章服”,得到了許可。淳熙六年(1179年),詔:“知巴州楊虞仲乞將本身改服色回授於父,特依所乞。”可知,官員既可以將自身所改服色回授於父,以改服色;也可以將自身轉官恩回授父,以改服色。

其五,可以減磨勘。上文所講,忠州團練使以減磨勘回授於母,得封仁壽郡君;相對應,官員也可以將轉官恩例回授以減磨勘。紹興二十年(1150年),宣州觀察使趙士衎“用其兄士術所得回授一官恩例,與減三年磨勘”。其六,可獲得科舉出身的資格。天聖八年(1030年),樞密副使範雍當轉官,他上書請求將此恩典為兄範亢換取科名,範亢被賜同進士出身。由此可知,被回授者可以從多方面享受回授待遇。這樣,被回授者一方面自己會盡忠國家,以報答皇帝恩典;另一方面,也會奉勸回授者效忠國家。就筆者來看,家屬對官員的官宦生涯以及行政效率有著重大的影響。在國家治理中,我們不能忽視官員家屬對官員的勸告與推動作用。

(四)對後世的影響

回授制度在宋代發展最為完備,也最為常見。隨著南宋的滅亡,回授制度在元、明、清幾乎難覓蹤影,但仍可找到蛛絲馬跡。元人黃溍所撰文集中記載:“國朝之制,官七品之上,鹹得貤贈其先,所以廣孝而勸忠也。”貤贈即轉贈之意,屬於將恩遇再分配,與回授的意義相同。由史料可知,元代七品以上之官員可以將恩典轉贈給祖先,目的也是表“忠孝”。

看宋代回授制度的特點,聊聊回授制度對當時社會的影響

《清史稿·選舉制》也有類似的記載:“舊例仕宦至三品,幼為外祖父母撫養,其外祖父母歿無嗣者,許依其官階貤贈,其餘外姻不許貤封。”只有幼時養於外祖父母、外祖父母去世後沒有後嗣,才允許轉授,轉贈範圍被壓縮到極小的地步。清人王玉樹在《經史雜記》中提及回授之典,首先以舉例子的形式追溯了回授之典在宋代的發展狀況,並將其與元明兩朝的封贈之制進行比較,使人一覽回授之制的沿革變化與特點差異。方便起見,茲引於下:

回授之典《宋真宗本紀》:大中祥符四年二月,文武官並遷秩,應敘封欲回授祖父母者聽。而《陳堯叟傳》雲:舊制登樞近者,母妻即封郡夫人。堯叟以父在朝,母止從父封。遂以妻封表讓於母,朝廷援制不許。父既卒,帝欲褒封其母。以問王旦。旦曰:“雖私門禮制未闋,公朝降命亦無嫌也。”乃封上黨郡太夫人,進封滕國。蓋堯叟父省華,在真宗景德時,判吏部銓,權知開封府,轉光祿卿,拜左諫議大夫,而堯叟已遷刑兵二部侍郎,知樞密院事。母獨得褒封,不及其父,蓋景德在大中祥符之前,其制或如此也。李虛己,以南郊恩封群臣母妻,虛己請罷其妻封以授祖母,詔悉封之,而不及其祖。寇瑊,少孤,鞠於祖母王氏,及登朝,以妻封邑回授之,朝臣得回封祖母自瑊始,而亦不及其祖。張根,為遂昌令,當改京秩,以四親在堂,冀以父母之恩封大父母,而貤妻封及母,遂致仕,得通直郎,如其志,而致父無封。金章宗泰和元年(1201年),初命文武官官職俱至三品者,許贈其祖當並及祖母,元史封贈之制歸於考課。至元二十年(1283年)制,每歲終考課,第一考封官及妻,第二考子弟承蔭敘仕,第三考封贈祖父母。一品三代,二三品二代,四五六品封贈父母品級。不及封贈者,量遷官品。七品六品止封一次,至五品而上每加一品,封贈一次。又封贈曾祖降祖一等;祖降父一等;父母妻並與夫子同父母在仕者,不封。已致仕並不在仕者,封之。雖在仕棄職就封者,聽。父母應封,而讓曾祖父母祖父母者,聽。讓不在本身,而在父母與宋同又一條雲。父母曾任三品以上官亡沒,生前有勳勞為上。知遇者子孫雖不仕具實跡赴所在,官司保結申請量擬封贈無後者,許有司保結申請,此制則他代所無也。明制初授散階京官,滿一考及外官滿一考,而以最聞者皆給本身誥敕。七品以上皆得推恩,其先五品以上授誥命,六品以下授敕命。曾祖、祖父皆如其子孫官。凡封贈七品至六品一次,五品一次,三品二品一品各一次。父職高於子,則進一階。父應停給,及子為人後者,皆得貤封。

從以上史料可知,回授之制在宋代最為興盛。隨著宋朝成為歷史,回授制度也隨之基本退出歷史舞臺。元、明、清雖然還存在將自身恩典“貤贈”給親屬的案例,但於宋代相比,數量之少幾乎可以忽略。其中原因,或是回授氾濫導致制度失去活性,或是君主專制加強致使官員待遇驟降,或是後世出現了取代回授的類似制度,這是個較複雜的問題。

三、結語

宋代回授制度有較鮮明的時代特色:

首先,與前代相比,回授範圍有擴大之勢,由最初的中高級官員演變為吏人、小使臣。

其次,在發展過程中,逐漸走向成熟,回授制度的成熟不僅體現在數量上的增多,還體現在內容質量上的提高。

其三,特恩現象比較嚴重,破壞了回授之法。表面上,特恩現象是對前行律法的破壞,是“法外用情”的一種表現。實際上,“法”與“情”都只是皇帝統治王朝、駕馭臣下的一種手段而已,兩者結合才能使王朝更加有效地運行。

其四,存在通過回授制度表彰守節婦女的案例。在男權社會中,女性始終處於從屬地位。為亡夫守節成為婦女“忠誠”的象徵,被時人所認可肯定,甚至加以褒獎。

看宋代回授制度的特點,聊聊回授制度對當時社會的影響

通過回授的方式,將恩例轉授給守節婦女以加封邑就是鮮明的例證。宋代回授制度對國家、社會、個人及後世皆產生了一定影響。從國家層面來講,回授制度成為維護國家統治的手段。這體現在多個方面:

其一,有助於宋朝在嚴峻的外部壓力下長時間生存;其二,避免出現宦官及宗室之禍;其三,籠絡蕃夷之官,保障邊境安全穩定。當然,回授制度中“特恩”現象的存在也致使冗官現象更加嚴重。從社會層面來講,回授制度有助於培養孝道理念,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維護王朝統治。

從個人層面來講,通過回授制度,回授者連通了“家”“國”之間,實現了“忠孝兩全”的願景。被回授者則從各方面享受了回授待遇。最後,隨著宋代的滅亡,回授之制也幾乎成為歷史,後世僅偶爾有些許餘音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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