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款買的婚房兒子偷偷加上女友的名字,現在女友要分手怎麼辦?

此用戶未填寫用戶名1


叔叔或者阿姨,您好,先跟您說一下,即使房產證上加上了女孩的名字,但是如果現在女方提出了分手,還是建議您通過法律途徑解決這個問題。

給您講一個我親身經歷的一個故事,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戀愛中的青年男女是盲目的


我屬於90後,應該比您兒子大個幾歲,現在已經結婚了。

大學剛畢業的時候呢,跟女朋友(也就是現在的老婆)談戀愛,家裡也是一致的反對。

那個時候都不敢回家,回家都要被長輩唸叨一遍。

於是,我們的戀情就由地上轉到了地下。

其實,對於戀愛中的人來說,是很難保持清醒的,特別是像您兒子這樣第一次初嘗愛情的果實的涉世未深的大男孩,更是難以抵擋其中的誘惑。

戀愛中的人是盲目的。

我當時也像您兒子一樣,以為自己遇到的人就是可以結婚,相守一輩子的人。

雖然我是個例外,但是戀愛這個東西,還真的是要多聽聽父母長輩的建議啊!

所謂“當局者迷,旁觀者清。”

說得就是這個道理啊。

二、當女方要在房產證上加名字


我當然也經歷了相同的問題,只是當時的我,知道這個房子來得有多不容易。

可能您的家庭條件比較好,所以兒子沒有意識到加上名字可能會產生什麼樣的後果。

當時我的女朋友要求加上名字的時候,我們提出對方付一半的首付,不然不給加。

其實,加名字的過程就是一個雙方家庭博弈的過程。

你來我往,都想試探對方是不是真心的。

女方呢,如果是真心和您兒子想要結婚,那她不會在意有沒有名字。

當然不排除有些女孩是真的想加上了名字以後心裡會有安全感。

男方呢,心理上其實很糾結的,根源在於不清楚女生到底是什麼樣的態度,畢竟人心隔肚皮。

看到您的描述,我更多地認為,這個女生不是什麼靠譜的女孩。

三、加了名字後,沒有挽救的餘地了嗎?

在我個人看來,一個男人只要不傻,就知道一件事情做了以後可能會產生的後果。

再說,現在即使加上了女方的名字,只要保存好相關證據、記錄,我們還可以走法律途徑。

這個時候一定不要心軟,讓您兒子看到我的回答,聽老人的話,不會有錯。

年輕人畢竟閱歷淺,經歷少,老人是不會害他的。

因為我經歷了和您一樣類似的事情,所以我能深深感受到這裡面的糾纏。

這更給您兒子提了個醒,以後凡是談戀愛、處交情都需要留一個心眼。

遇事多和人商量,多聽聽老人的意見。

希望您的兒子能夠快速成長。


西城藝巷


我大伯家兒子在他老婆思想工作的鼓動下,想把房產證上堂嫂的名字,房子買得早,產權證上雖然是哥哥的名字,但產權證卻在大伯手上保管。哥哥一開口要看看產權證就被大伯罵得狗血淋頭,堂嫂只能躲得遠遠的。再要,大伯就罵得更兇,以後再也不敢要了。


亮劍殺魔


這種情況下只能協商,實在不行,可以起訴。女方多少會得到房子的分成。

首先,房子是婚前全款買的,屬於婚前財產。無論房子是否增值,都與女方無關。如果是婚後加名字,屬於一種贈與關係,只要程序正規,證件齊全就會認為合法的。不管你是否因為衝動或者為了哄女友。這樣,女方有權利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即房產。婚後房子的增值部分也需要分一部分給女方。但是,前提是合法的夫妻。

上文裡提到,男女雙方還沒有領證,只是男女朋友關係。這說明還不是法律上的合法夫妻。所以房子並非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無論房子增值與否,女方無權利要求分割。只能是將贈與部分協商處理。因為2020年的婚姻法與以前不同,著重於保護男方資產,更注重於公平原則。即便男女雙方領證了,也會根據男女雙方對房子的貢獻考慮分配比例。所以,男方只要提供相關證據,即證明房子是自己全款買的,女方並未對房子做出任何貢獻,加女方名字是為了哄她開心。並適當保留女方無理要求的證據,對房產惡意分割的證據。這會對後來起訴有所幫助。

至於彩禮錢。自古以來都是以結婚為目的的,就算給了,也並非真正的贈與關係。可以協商解決退還全部或者部分。如果女方不退,可以直接起訴,要求法院強制執行。但考慮到女方的精神損失費,補償費,可能不會全部退還。這也是在情理之中的。像這種例子網上太多了,新婚姻法出臺後,最後都是女方敗訴,退還大部分彩禮,無權分割房產。所以,遇到惡意的人,就需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總結來說,不必擔心房產分割,先協商要求女方退還彩禮和房產除名,否則直接起訴。



(點關注,不迷路)


江湖鬼才


既然沒有結婚,婚前買房女方也並未出一分錢。並且婚沒結成,應該是不存在女方分房子的問題,因為男方添加女方名字的出發點是以結婚為目的,添加女方名字來表示婚後房子成為結為夫妻共同財產,是一個贈與的行為,女方因為是男方的妻子,添加名字後是有分配權的。

但是實際上女方並未與男方結為夫妻,並且房子本身女方並未出一分錢的緣故,夫妻贈與關係並不成立。如果女方在未結婚的基礎上要求男方將房子的一部分資產交付自己,有騙婚的嫌疑。可以通過報警和法律解決。

目前而言,很多熱心的朋友看到你這個情況可能就主觀意識來表達看法,和實際的法律判定會有些出入。關於這個房子實際和女方有無關係最好是諮詢一下具體的法律專線來做一下了解。

瞭解的時候錄下音,方便給女孩聽。瞭解清楚後,如果可以直接去掉名字,那就去掉。如果需要女方配合,那就協商一下,也最好把錄音發給女方聽,免得女方不懂法會生出其他的想法。如果女方不管或者要求分房子可以報警和起訴她來獲得解決。

不過事前還是希望說話語氣正常一些,雖然沒成為一家人,相遇即是緣分,以後就是陌路人,該客氣還是得客氣一下的。知道解決辦法,做起事情來也不會太慌。


梧桐夜雨晚來時


看了其他人法律方面的回答,結論是:屬於婚前財產,就不再討論。

從情理方面說一下這件事,出現這樣的局面其實雙方家庭都有問題。兒子戀愛,無論選擇的對象如何,為人父母不能強加於人,不能用某些條件來設置障礙,給雙方時間,所謂日久見人心,好好跟孩子溝通,但是感情的事不能強扭,該撞南牆還得撞,否則何來成長?

這件事情在外人看來,雙方父母更像是在進行一種不平衡的交易,註定會出現問題。


味未一笑


你所說的事例中,你兒子小時全款買的房,婚前加上了女友的名字,女友分手要一半房產,要區分幾種情況。

一是房產加上女友名字有沒有明確表示登記名字就是將房屋贈送給女友;二是有沒有明確表明所為登記需要以結婚為條件。

我國沒《合同法》第190條明確規定了附負擔贈與合同。該條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在附條件贈與合同的情況下,只有滿足所附條件,贈與合同才正式有效。

根據《婚姻法》規定,婚前財產為各自所有,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另有約定的除外。也就是說婚前買的房子屬於購買方個人的房產,如果沒有其他約定,即使夫妻雙方離婚也不可以分的。


故事大王說


這個情況可以找法院申請分割,一般女方是分不到房子的。你那房子肯定是很早以前買的女方沒出過錢,在房產證上加了她的名字只是為了結婚,就等同於彩禮,這些都是在結婚為前提條件才能生效。現在你兒子還沒結婚就要分手,那麼無論從民間還是法律上都是應該歸還彩禮的。


也許的空間


男方添加女方名字到產權證上的行為,屬於共同財產!從雙方達成贈與合意,到提出登記變更申請,添加女方名字,到最終產權證變更完畢,女方名字在產證上,該項贈與行為已經完成,女方獲得的部分產權屬於女方個人財產。男方無權隨意撤銷了。這個事情有點麻煩,只能協調解決。


丹爾先生


如果買房子 兩個人離婚 房產都有雙方兩個人名字 法律上來講可以兩個協商的 不過為了自己考慮還有小孩子 互相讓一步是可以的 沒有一碗水能分的清楚的!看個人度量了好聚好散不要為了一點資產搞的像醜人一樣


逗逼大頭


產權所有歸男方所有,因為這屬於婚前財產,即使產權證上寫上女方的名字也沒有作用。如果男方付首付,男女共同還貸。那房子產權歸男方,如果離婚付女方房子所增值部分的一半。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