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給員工發了offer,現因疫情原因再通知不予錄用了,是否有風險?

律新社


你的問題不是很明確。

首先如果是已入職的員工,肯定是要存在賠償。

如果是未入職的員工,這應該不存在問題,畢竟特殊時期,而且也沒有辦理入職手續。


80後的老古董


offer全稱應該是offer letter,翻譯過來就是入職邀約信。

一般內容包括了,入職時間,崗位,薪酬等。

已經發了offer,因疫情或者其他原因通知取消入職,這在法律上應該屬於違約。

違約的責任主要承擔財務損失賠償,也就是說方公司存在違約,但也只能賠償你的金錢損失,所以你的損失必須量化,比如直接收入,時間成本,交通成本等。這對於個人來說是評估和處理是有一定困難的。

如果你是用人單位,我建議用人單位首先要以郵件的方式正式通知應聘者,說明不可抗力原因,誠懇道歉,主動賠償對方損失。

如果是求職者遇到這種情況,給大家幾個建議:

1.勞動仲裁不可能強迫用人單位兌現承諾,重新讓你入職,就算入職你沒啥好果子吃,強扭的瓜不甜。

2.賠償多少的問題。以對方承諾的薪資標準,再核算自己找到工作的時間。一般情況下一個月的賠償沒什麼問題。但現在是非常時期,至少要求三個月吧。

3.在賠償問題上,如果不能達成一致,有可能對方會讓你再次入職。這就尷尬了,只要生活還能繼續,那就不能入職啊。最好你降低賠償,大家永不相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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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混子哥


可以跟他籤合同1年,然後約定1個月的試用期。最後1周內說不合適把他開了。


我love小恐龍


如果沒寫違約金,就沒有。但是如果是校招,學生會告知學校此公司毀offer,學校會把你的公司拉黑,不准你再進學校招聘,學生自己的內網論壇也會統計招聘的坑,毀offer是天坑,至少下一年你公司沒有希望在這個學校招人了


見到我請讓我去刷題


法律上是不可以。用人單位嚮應聘人員發出錄用通知書,系其單方法律行為,對用人單位具有約束力。從誠信及用人單位公信力角度,不建議用人單位以此為由取消錄用。

但是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開始建立,如單位單方取消錄用,承擔的只是締約過失責任。建議可以通過與應聘人員協商變更入職日期等方式解決。


宣律師


都還沒有辦理入職信息,以及勞動合同都還沒有簽訂。你告訴我風險在哪裡?



天上三顆星


和候選人溝通一下,看他是否已經因為這個offer提出離職,必經年前的offer,大多數都會選擇年後提出離職,這是穩妥的程序。如果沒有那就好商量。

當然如果因為這個offer人員已經提出離職,那是有風險的,具體事宜具體分析,我是hr,但也是員工,經量別做損人不利己的事。



北漂的人生


用人單位既然已經給員工發了offer,那麼屬於對員工發出了邀約,如果單單因為疫情影響而取消錄用,那麼公司需要承擔締約過失賠償責任,員工可以導當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申請公司賠償;這點對於公司來講風險是很大的,面對疫情影響暫時不能返崗復工的情況,公司可以與錄用員工協商變更入職的日期,書面規定另外報道日前,或者公司也可以私下與員工協商通過給予員工補償來取消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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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琦的生活日記


沒有風險,沒有簽訂合同,在法律上不構成違規。


用戶5024093980759


發了入職邀請,可能涉及員工已離職等損失,被錄取員工可就此申請賠償,一半為半個月薪酬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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