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斷於法——戰國時期的立法思想

前文說到,戰國時期,各國兼併混戰。因而各國紛紛變法,期望富國強兵

戰國時期法家的“法治”理論突出反映了新興地主階級的法律觀,併成為當時各國法制的指導思想。

一斷於法——戰國時期的立法思想

這種法制指導思想,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斷於法:法家主張“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於法”將法律作為治理國家的基本手段。要求打破“刑不上大夫”的壁壘,將法作為衡量任何人行為的客觀標準,取消舊貴族在法律上享有的一切特權。

刑無等級:在法律適用上,法家反對宗法制時代的“禮有等差”,主張“刑無等級”“法不阿貴“。要求制定公正、平等的法律,在保障國家、君主的利益的基礎上,平等地適用法律,使全社會都在法律的約束下生活。無論貴賤一律平等,即”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賞當其功、刑當其罪”“志存公道,人有所犯,一一於法”實際上是以一種新的等級制度代替舊的奴隸制等級制度。

一斷於法——戰國時期的立法思想

輕罪重刑罰:法家主張輕罪重刑,用嚴刑峻法達到以法治國的目的。法家認為“行刑,重其輕者,輕者不生,則重者無從至矣” 意思是:動用刑罰啊,這個輕罪就要重罰,輕罪都搞的那麼慘,還有人敢犯重罪嗎? 法家認為:只有通過重刑酷法,才能使得臣民畏法、服法,從而達到禁奸止過、預防犯罪的目的。概括來說就是:以刑去刑、以殺止殺。

一斷於法——戰國時期的立法思想

法佈於眾:為了與以法治國、一斷於法等原則相適應,法家主張”法者,編著之圖籍,設之於官府,而布之於百姓者也,”意思是向全社會公佈成文的法律,讓全體臣民都能“知所避就”,從而否定了法律的秘密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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