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參與聚集、闖卡滋事…… 疫情防控期間浚縣100名違法人員被依法...

違規參與聚集、闖卡滋事…… 疫情防控期間浚縣100名違法人員被依法...

大河報·大河客戶端記者 谷武民 李萌萌 通訊員 陳曉穎

违规参与聚集、闯卡滋事…… 疫情防控期间浚县100名违法人员被依法...

2月18日,大河報.大河客戶端記者從浚縣公安局獲悉,疫情防控期間,為確保社會治安大局穩定,該局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時,嚴厲打擊各類違法犯罪活動,1月29日-2月16日期間,共查處拒不執行政府緊急命令決定的案件21起,治安拘留72人,罰款28人。即日起,對部分案件進行曝光。

一、違規參與聚集類

1、2020年01月29日22時37分,浚縣公安局衛賢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發現孟某華、武某東、張某星、曹某偉、郭某凡5人在王某經營的浚縣衛賢鎮南街友通二手車門市部裡面以推餅形式進行賭博。浚縣公安局衛賢派出所依法對王某行政拘留五日、武某東行政拘留18日罰款800元、曹某偉行政拘留17日罰款700元、張某星行政拘留16日罰款500元、郭某凡行政拘留15日罰款500元、孟某華行政拘留15日罰款500元。

2、2020年2月2日晚,浚縣王莊鎮南蘇村的楊某、楊某海、楊某輝 、楊某帥等人在張某某家的超市內,利用張某某提供的麻將機及麻將在超市內打麻將。浚縣公安局王莊派出所依法對張某某行、楊某海、楊某行、楊某帥分別行政拘留10日和8日。

3、2020年02月01日10時許,在河南省浚縣浚州街道小榆柳村內,賈某某等人在疫情期間違反政府禁令,開展聚集活動“送老奶”。浚縣公安局浚州派出所依法對賈某芬罰款200元、馬某玲警告、趙某愛警告、蘇某愛警告、冷某榮警告、張某香警告。

4、2020年2月8日許,在浚縣屯子鎮善化山老奶廟前,屯子鎮蓮池村的王某錄、鄭某喜、王某朋、孫某有、許某禮、秦某勇六人,違反政府為防止新型冠狀病毒的蔓延而下達的指令,聚集在屯子鎮善化山老奶廟前打鑼鑔。浚縣公安局屯子派出所依法對王某錄罰款200元,鄭某喜警告,王某朋警告,孫某有警告,許某禮警告,秦某勇警告。

二、闖卡滋事類

1、2020年2月08日15時許,在新鎮鎮於莊村南口防疫卡點處,田某利明知社會環境新型病毒疫情爆發易感染,拒不執行政府緊急狀態下發布的決定,命令,聚集本村的田某周,梁某可在其家聚餐喝酒,三人酒後無事生非用村內正在播放防疫宣傳的音響播放歌曲,造成不良影響。浚縣公安局新鎮派出所依法對田某周行政拘留7日、並處罰款500元,梁某可行政拘留7日、並處罰款500元,田寶利行政拘留7日、並處罰款500元。

2、2020年2月12日下午16時許在河南省浚縣富貴小區門口,胡某廣、司某嬋夫妻兩人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不聽政府工作人員勸阻,闖卡外出,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浚縣公安局黎陽派出所依法對司某嬋被行政拘留5日、胡某廣罰款200元。

3、2020年2月12日下午15時許,在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期間,小區大門禁止人員隨意出入,喬某超因到伾山公館小區其姐家中無法從大門進入,便從浚縣富貴花園小區與浚縣伾山公館小區中間護欄損壞處鑽至伾山公館小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浚縣公安局黎陽派出所依法對喬某超罰款200元。

三、不履行申報類

2020年02月13日,浚縣新鎮鎮東高宋村,該村村民張某、張某某2020年01月14日從湖北疫情地區返鄉後未主動向村委等相關部門上報,其行為涉嫌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浚縣公安局新鎮派出所依法對張某罰款200元,張某某罰款200元。

警方提醒:疫情防控期間 這些行為將被依法處罰或追責

一、編造與疫情有關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涉疫情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在微信、微博、QQ等社交工具和網站、論壇上編造、散佈謠言,謊報疫情、警情,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未戴口罩乘坐公共汽車、軌道交通、出租汽車、班線客車、輪渡等公共交通工具,以及進入車站、港口、機場、商場等公共場所,不聽勸阻,擾亂公共秩序的;

四、明知已經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或者疑似病人,在公共場所故意向不特定人傳播病毒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或其他場所故意傳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

五、阻礙醫療救護人員、疫情防疫人員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為預防、控制、消除傳染病所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封鎖疫區、封閉醫院等預防、控制措施的;

六、侮辱、威脅、傷害醫務工作人員,或者擾亂醫療機構及隔離觀察點正常秩序的;

七、拒不服從人民警察現場採取的防控措施,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檢查站(點)的;

八、故意堵塞道路交通,阻礙執行任務的救護車、警車、公務車輛通行及其他擾亂正常交通秩序的;

九、製售偽劣口罩、護目鏡、防護服、消毒藥水等疫情防治、防護產品、物資及假藥、劣藥的;

十、違反疫情防控期間市場經營、價格管理規定,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等,擾亂市場秩序的;

十一、非法捕殺、收購、運輸、出售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

十二、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

十三、實施其他擾亂疫情防控和社會秩序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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