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些人說徵拆領域的“強拆”取消了,然真實情況究竟是怎樣的呢?

在房屋徵收的過程中,很多人都有著相似的疑問,那就是我的房子是否會被強制拆遷?甚至還有很多被徵收人認為強拆已經取消了,只要自己堅持不籤補償協議,房子就不可能被強拆。而有部分自媒體也確實發佈過類似“拆遷行業沒有強拆了”這樣的問題。事實上,大家出現這樣疑問與認知,有一個重要原因就是,被徵收人是誤會了“強拆取消”乃至是強制拆除的真實含義。

所謂的“強拆取消”相對準確的說法應是,對於合法建築的行政強拆取消了,但是司法強拆還存在。對於違建的強拆依舊存在,並未取消。接著就房屋徵收中的強制拆除問題為大家做一個簡要梳理,幫助大家糾正一些認識層面的偏差。

好些人說徵拆領域的“強拆”取消了,然真實情況究竟是怎樣的呢?

一、合法建築取消了行政強拆,但違建仍將適用行政強拆

上文已經講過,“強拆取消”其實指的是合法建築的行政強拆被取消了,但是被司法強拆所替代。這主要依據的是2011年1月19日出臺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即國務院590號令)。其中第28條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做出這樣的規定,能夠有效的規避徵收方過度使用“強拆”的措施,以保障被徵收人房屋財產的合法權益。這也是源於2011年之前徵地拆遷混亂實踐,不少地方在房屋徵收時,若出現徵收糾紛或補償爭議阻礙工作進度,會採取比較簡單粗暴的強制拆除行為,給部分被拆遷人帶來了深深的傷痛以及巨大的利益損失。

基於這樣的現實,《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作出了使用司法強拆的程序代替過往的行政強拆程序的規定。讓法院充當客觀的第三方,來審查判定徵收中的房屋是否適用於強拆程序,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徵收方在開展房屋徵收時採取強制措施的權力,規範其拆遷行為的同時又保護被徵收人的切身利益。這一點非常人性化。

但是司法強拆適用的範圍是合法建築,對於違法建築,行政強拆依舊有效。行政強拆是有權行政機關作出行政決定並執行該行政決定強制拆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建築物和其他地上附著物的行為,一般用於對違法建築的拆除中。違法建築由於手續不全或沒有手續,徵收方或行政機關可以按照拆違的流程來進行拆遷,拆違也有著嚴格的拆除流程,在其中也賦予被徵收人有進行陳述、申辯、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的權利。

可以說,強拆並不是那麼容易就能啟動與進行的,各個方面都體現了對公民權利的尊重和保護。

好些人說徵拆領域的“強拆”取消了,然真實情況究竟是怎樣的呢?

二、什麼是司法強拆,房屋徵收的什麼情況下可以動用司法強拆

根據徵收法律,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可以徵收他人財產的,但是需要給予適當補助。如果他人不予配合的,那麼政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進行司法強拆。關於《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規定的司法強拆,上文已經提及,這裡不再重複描述。司法強拆適用於居民的合法建築,違法建築是不適用的。

這裡需要提醒各位被徵收人,申請司法強拆一定要同時滿足這兩個前提條件,一是被徵收人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未搬遷;二是被徵收人在補償決定下發之後的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複議,也未提起行政訴訟,同時也不履行補償決定。行政複議的法定期限是60日,行政訴訟的法定期限是6個月。

如果同時滿足上述兩個前提條件,那麼徵收方就可以申請法院啟動司法強拆程序。如果不滿足兩個條件中的任一條件,那麼徵收方無權申請司法強拆。擅自強拆不合法,,被徵收人可以依法維權。

三、街道辦、村委會無權申請司法強拆

實踐中會出現村委會、街道辦強拆房屋的情況。百姓須知,申請司法強拆的主體是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而街道辦、村委會不具有此種權力。如果司法強拆的申請主體不適格,那就意味這司法強拆的主體不適格,被徵收人也可以據此維權。

好些人說徵拆領域的“強拆”取消了,然真實情況究竟是怎樣的呢?

四、這三種拆遷方式本質上也是違法強拆,被徵收人需警惕

現今的拆遷實踐中,房屋被強制拆除的事例並不鮮見。事實上,這些強拆又披上了看似合法的外衣,違法強拆出現了新的變種。俗話說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一些地方的徵收方在被法律所束縛後,也想到了一些應對方法,違法強拆的形式變一變,換個花樣照舊進行。

第一種是“以拆違促拆遷”。

將一些權屬有爭議的房屋(比如無證房、證件不齊的房屋)不考慮歷史與事實因素直接認定違建,然後再來啟動拆違流程(行政強拆),這樣就能避免走司法強拆的程序,能靈活地避開法律規範。此外,徵收方有時候還會通過事先收走被徵收人房屋證件原件,然後進行撤銷其產證,令被徵收人的合法房屋變得"違法",讓後認定違建,啟動強制程序。

第二種是“誤拆”。

在如今的徵地拆遷環境中,“誤拆”也成了對付不願簽字被拆遷人的絕妙辦法。所謂“誤拆式”強拆,就是以操作失誤為由,“碰塌”被徵收房屋,從而行非法強拆之實。

多數情況下,強拆是直接強制拆除建築物,拆遷方容易暴露真實身份,被收集違法強拆的證據。所以,拆遷方會用“誤拆”來對付不願簽字的被拆遷人,讓“誤拆”背上“強拆”的黑鍋,從而加快拆遷進程。

或者拆遷方以“施工隊拆除周邊房屋時不慎造成”為由,趁當事人外出,對其房屋實行“觸碰式”誤拆,造成房屋樓角殘損,致使房屋的使用價值幾乎為零,迫使房屋所有人搬離原有住房。

此外,誤拆還包括“不慎拆錯了”這樣的情形。實踐中,拆錯的一般不會是地方政府,而多為參與改造項目的某公司之類的民事主體。

第三種是認定危房後強制拆除。

舉個例子,好好給自己遮風擋雨多年的房屋,在規劃為建設用地之後,

在當事人不滿意補償拒籤協議的情況下,突然被相關部門請的專業人員鑑定為了所謂的“危房”, 屬於必須拆除的等級,“否則會危及人身安全”,煞有介事的下通知,限期在很短的時間內自行拆除,否則強制拆除。事實上有些十多年的房屋保養得當,並不構成危房,這不過是徵收方的一種手段。

好些人說徵拆領域的“強拆”取消了,然真實情況究竟是怎樣的呢?

最後這裡提醒大家,法律保護每一位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如果您在徵收時遇到了徵收糾紛或補償爭議,一定要冷靜對待,並善於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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